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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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化部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3号《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2005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遵循法定程序;

(三)公正、公平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辖区内的级别管辖。

第七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依法直接管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主管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单独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物品清单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的,应当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受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完成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条 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回避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四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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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21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兼顾。
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化和生态农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综合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第八条 市、区、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的预决算总额,必须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预算的增长幅度。
乡、镇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的数额和比例必须逐年增加。
第九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均不得低于20%。
区、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发展农业生产。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预算外农业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取和解缴,不得随意减免。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乡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以工补农资金应集中用于农业。
第十三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资金、物资和劳动投入。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本市农业。国内单位和个人投资本市农业的,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完成投资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的农业财政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农业周转金应当有偿使用,注重效益,滚动发展。主要用于农业开发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重点支持经济效益高的农业生产项目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
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农业发展、林业、水利建设等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可用于上级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在坚持按规定范围使用的前提下,应保证农业投资重点;每年新增的部分集中用于农业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应当按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相应的劳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商品生产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免收或者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根据实际偿还能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免收或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分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或合同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严格执行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合同管理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和农业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由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成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机关应将有关农业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定期对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编制及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以说明。违反规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由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农业财政投资预、决算不接受监督的;
(二)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项目的;
(三)违反农业项目管理规定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和解缴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提高农业政策性贷款利率的,由金融管理机关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或者挪用、贪污、截留农业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综合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1日

关于公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行业[2002]716号


关于公布《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ㄉ璞啪澄?经委),各直管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十五”工业及行业规划精神,根据广大企业及金融、证券等部门的要求,国家经贸委研究提出了机械、汽车、冶金、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医药、煤炭、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近期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促进各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以提高我国工业整体竞争力。

  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技术进步、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五项原则,坚持从市场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为切入点,紧紧围绕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改善、技术进步和降低成本,防治污染,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的名牌产品。发挥工业整体优势,优化工业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结构。继续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和落后的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现将《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提出了提高工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总体发展目标。“十五”期间,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调整社会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以推进工业行业结构调整,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这既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根据“十五”工业及行业规划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提出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导向,以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

  近期工业行业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供给制约”转变为“需求制约”。买方市场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工业经济开始进入一个全面竞争的环境,经济发展过渡到新的阶段。各工业行业必须加强市场环境的分析,预测国内、国际技术经济发展趋势,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行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点方向。

  二、突出重点原则。加快发展市场需求增长快、对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目前国内生产不能满足需要、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有可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和产品,并将其作为近期的发展重点。与此同时,要坚决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通过支持优势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质量,推进产品结构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

  三、技术进步原则。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支持工业共性、关键、前瞻性技术的联合开发。加强企业管理信息化、营销网络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增如必要投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对具有广阔市场需求的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优化产品和技术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提高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企业快速反应能力。不搞填平补齐和以扩大产量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性改造。

  四、协调发展原则。注重发挥工业行业整体优势,提高重大装备自主化生产的比重,满足其他制造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技术水平的要求;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的改组、改造必须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为下游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加大技术攻关和改造力度,注重消除产业链中影响整体竞争力的“瓶颈”约束;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工作,搞好矿山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为基础原材料工业和能源工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引导东、中、西部工业协调发展,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地区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源头控制策略,大幅度降低污染物和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研究提出了机械、汽车、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及石油化工、化工、医药、煤炭、建材、轻工、纺织行业的近期发展导向,以供各投资主体和金融、证券、社会咨询部门参考。

 

机械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重大技术装备

  (一)电力设备。

  1.洁净煤发电设备产业化。

  重点发展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30万千瓦循环流化床锅炉和大型燃气轮机产业化项目。重点改造60~100万千瓦超临界锅炉及配套高压加热器和阀门、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蒸汽燃气联合循环余热锅炉、燃气轮机的生产工艺条件和工艺检测设备。

  2.完善大型水电设备生产工艺条件。

  依托三峡工程,提高大型水电设备制造能力,年产达到380~400万千瓦大型水电设备(含4台三峡工程70万千瓦机组)。同时开展抽水蓄能机组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改造关键部件制造工艺,完善大件加工能力。

  3.超高压直流输电设备产业化。

  重点解决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和换流阀的国产化,提高大型产品的绝缘加工和洁净装配条件水平;加快直径125毫米、8000伏、3000安大功率晶闸管元件批量生产并提高可靠性;完善直流系统数字化模拟设计手段,增添大型数字式适时模拟装置;改善试验条件,形成50万伏换流阀高电压试验和运行试验的能力。

  4.电力系统自动化和智能型变电设备产业化。

  加快数字式保护系统和设备的软、硬件产业化,尽快消除高压直流换流站和阀系统控制、调节技术瓶颈;满足电网改造对户内外紧凑型和智能化开关设备的需求;加快改造光纤复合架空地线生产线,大力发展光通信等新型电力系统通信设备;促进一、二次设备生产企业战略重组,提高智能化、系统化和成套设备的市场满足度及服务能力。

  (二)重型冶金矿山设备。

  1.以大型冶金、有色金属、石化、环保、煤炭、建材、汽车、造船等行业技术改造和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为依托,尽快实现一批重大设备本土化生产。

  发展大型磨机、多绳提升机、井下铲运机、水泥回转窑、大型矿用自卸车等矿山机械并提高使用寿命;在进一步提高传统冶金设备质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自动化和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装备,提高短流程设备的成套能力;加快实现30万辆轿车结构件冲压生产线产业化;发展非金属精深细加工设备、中密度纤维板和定向刨花板等新型人造板设备;提高500~1000吨级加氢反应器、大型起重机、高速铁路机车车轮整体成型设备、固体垃圾处理设备的生产能力。

  2.大力提高大型铸锻件生产工艺水平。

  发展大型精炼钢水真空浇注工艺;提高锻造精度和计算机控制水平;提高电炉称料和加料的自动化水平;鼓励采用先进的热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石油化工设备。

  围绕海陆石油天然气开发、西气东输、大型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大型水力工程、环保、新闻出版等工业部门的需求,发展一批耐高温、高压、高效和精密设备,提高成套能力。

  以沙漠海洋石油设备、天然气管线集输设备、加氢反应器等为重点,发展高效电驱动钻机和顶部驱动钻井系统;发展深井采油设备、井下油气分离设备和油气管道的集输、成网设备,发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用阀、大口径球阀、金属密封碟阀等;发展千吨级加氢反应器、催化裂化关键设备及其他专用炼油设备。

  重点发展乙烯裂解炉、大型乙烯丙烯球罐等乙烯生产设备及氨合成塔、换热器等化肥工艺设备;继续发展重点工程配套的三大化工配套的工艺压缩机,如新氢压缩机、循环压缩机、丁二烯螺杆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氮氢气压缩机、煤气压缩机,同时发展石油及天然气压缩机。

  加快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各类泵、风机、压缩机、阀门、制冷空调设备、空分设备、真空设备、换热设备的使用效率。

  (四)成套环保机械。

  1.新型环保机械。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方面,支持发展大型火电机组除尘和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方面,重点发展日处理2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提高格栅、曝气、刮泥吸泥、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沼气发电等设备制造水平;发展适合中小城镇和小区需要的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下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以及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方面,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堆肥等成套设备,有毒有害废物密闭式贮运、专用高温氧化焚烧成套设备,工业废物的收集、分选、清洗、破碎、打包、运输、回收等单体设备或组合设备。

  2.国产化示范工程项目。

  支持城市污水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处理、火电厂烟气脱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重点领域的国产化示范工程项目。解决防腐、自控、节能和成套等技术,提高单机和系统的可靠性。

  (五)大型工程施工机械。

  1.加快发展一批市场急需产品。

  根据“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青藏铁路、城市地铁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的需要,重点发展40~85吨液压挖掘机、6~10吨轮式装载机、320马力以上履带推土机等大型土石方工程机械;每小时100吨以上路用联合碎石成套设备等高等级公路路面施工养护机械;25吨以上全路面起重机及越野起重机;5~10米直径大型盾构机、160千瓦以上隧道掘进机等隧道开凿机械。

  2.提高关键零部件可靠性。

  大力提高动力换档变速箱、液力变矩器、湿式制动闭销式驱动桥、制动磨擦片的工作效率、可靠性及寿命;提高行星减速机、液压元件控制仪表的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室的舒适性;提高斗齿、混凝土设备中的搅拌叶片、衬板、输送槽、路面机械中的耐磨输送器、凿岩破碎机械中的钎杆、钎头等耐磨材料的使用寿命。

  二、农业机械

  (一)重点发展一批市场潜力大、前景好的新产品。

  种植业机械设备领域,重点发展10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及为其配套的少耕、免耕、深松作业机,秸杆及根茬粉碎还田机,精量施肥播种联合作业机,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工厂化育秧及栽培成套设备,植物保护机械,联合收割机,采棉机及设施农业成套设备等。

  新型节水灌溉设备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喷灌和滴灌成套设备,防沙治沙灌溉设备,干旱、半干旱地区集雨灌溉设备,井灌区群井环网远程自动检测控制系统,节水灌溉装备关键部件和自控系统等。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领域,重点发展高等级粉、专用粉及淀粉加工成套设备,长绒棉、机采棉加工成套设备,水果蔬菜清洗、分级、灭菌及保鲜、储运成套设备,粮食清选、分级及烘干成套设备,菜籽、棉籽饼粕脱毒成套设备等。

  集约化养殖及草原、草场建设成套设备领域,重点发展新型规模化猪场、奶牛场饲养与奶制品加工成套设备,大型养殖场粪污有机肥处理成套设备,青贮饲料收获及储运设备,牧草收割、打捆、堆垛、储运成套设备,园林机械等。

  (二)加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建设。

  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制造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8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水稻育秧、栽培及收获机械、玉米收割机、棉花收获及机采棉加工设备等关键产品的技术水平。

  三、基础机械

  (一)努力提高数控机床产品市场竞争力。

  重点发展普及型数控机床,以普及型数控机床急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放式数控系统为突破口,建立并完善我国开放式数控系统平台及技术规范,为企业网络化、数控机床连线进网创造条件。进一步研究并联加工技术、集成技术,建设具有批量规模的数控系统产业化基地,同时重点支持关键配套功能部件的发展,提高高速主轴、刀库机械手、数控刀架、动力卡盘、高速滚珠丝杠、高速防护、数控刀具、数控系统及伺服等关键配套功能部件的性能和质量。

  (二)提高机械基础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轴承行业要重点发展汽车(摩托车)、铁路、大功率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精密设备等配用的高档轴承和特种轴承,同时支持轴承毛坯精化加工、轴承滚动件等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液气密行业重点建立液压系统产品开发基地,发展伺服比例技术、机电液一体化技术、总线控制技术,提高液压气动装置的设计制造水平。通用零部件行业重点支持少数重点企业完善检测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一批高速硬齿面齿轮、高强度、异型紧固件等产品。模具行业重点发展塑模、冲模、锻模和建立完善模具开发体系。

  (三)大力振兴仪器仪表制造业。

  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支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产品以及提高产品精度和可靠性项目。工业自动化领域重点支持现场总线技术的主控装置和智能化仪表、长寿命技术电能表、电网管控系统等产品。科学测试仪器领域重点发展过程测量分析仪器、自动测试系统以及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产品。文化办公机械领域重点发展数码复印机、数码照相机以及与之配套的冲扩设备等产品。仪表元件材料方面,重点支持新型传感器等仪表元器件和新型复合材料的发展。同时推进研究开发体系的建立。

  (四)为机械、汽车产品更新换代提供动力保证。

  重点发展新型车用低排放、高性能发动机;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用高可靠性大中马力柴油机、经济型轿车和微型车用柴油机、新一代农用运输车用环保型柴油机及满足新型柴油机用的油泵油嘴(如分配油泵、电控喷射系统、P型泵等)、摩擦副配件、排气后处理等关键零部件。

   

  汽车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轿车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安全、节能、排放法规及私人用车要求的经济型轿车,提高经济型轿车占汽车总产量的比重。发展绿色环保出租用轿车。“十五”末期,汽油发动机必须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中高档产品应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

  适度发展轿车柴油发动机、单燃料燃气发动机及混合动力系统。集中支持优强企业,通过与国外合作,形成批量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达到欧洲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排放水平。

  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扩大国际合作实施平台战略,在利用现有产品平台的基础上,以联合开发与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开发经济型轿车系列产品。利用数控设备、加工中心等柔性、高效制造技术,改造、建设经济型轿车新型发动机生产线。

  二、大中型客车

  发展专用大中型客车底盘,加快开发低地板城市客车底盘,重点开发大中客车车桥和悬挂系统、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等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复式动力装置系统、大中客车自动变速系统等高新技术零部件。

  三、载货汽车

  (一)大马力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

  集中支持重型汽车优强企业,利用现有基础,通过合资、合作,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大马力重型载货汽车占重型载货汽车的比例,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促使我国重型汽车产品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十五”末期,重型车新产品必须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ABS),排放要达到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重点发展适应高速公路运输条件、功率300马力以上的高档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中高档重型汽车系列化驾驶室、重型专用汽车底盘。推广采用制动防抱死装置(ABS)/防侧滑装置(ASR)、电子控制系统(EBS)、液力减速器等装置,提高产品安全性、舒适性及可靠性。

  (二)重型汽车发动机。

  推广高速直喷、多气门、共轨、增压中冷等技术,重点发展排量9升以上、输出功率300马力以上,达到欧洲第二阶段、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新型发动机系列产品,加快形成批量生产能力。拓展产品系列,适度发展电喷单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发动机。

  四、专用汽车

  提高专用汽车占载货汽车产量的比重以及重型专用汽车在专用汽车中的比重,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主要有:适于高速公路运输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专用半挂车;城市环卫车类,如道路清扫车、垃圾运输车、下水道疏通车、吸污泥车等;施工工程车类,如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起重汽车及各种工程车等;城市服务车类,如云梯消防车、救护车等;机场专用车类,如重型飞机加油车、机场扫雪车、除冰车等;油田、沙漠专用汽车;多功能道路养护车,抢险救护车等高等级公路管理用车;满足国防现代化要求的各种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防专用汽车等。同时,以发展专用底盘和专用装置为突破口,重点发展高性能、高可靠性、系列化的能适合高速公路使用条件的专用汽车底盘。发展应用电子信息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机电液一体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等高新技术的专用装置。

  五、汽车零部件

  提高汽车零部件产品开发、系统配套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关键产品性能争取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增加出口创汇,提高为国际汽车市场配套的比例。提高汽车产品配套本土化率,实现与主机同步发展。支持和鼓励一批优强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利用高新技术提高产品水平与制造水平,进入国际配套体系,重点发展以下三类产品:

  第一类,国内刚刚起步或尚属空白,代表汽车工业技术发展趋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如制动防抱死装置、安全气囊、电控燃油喷射装置、排气净化装置、自动变速器等。

  第二类,我国已有较大投资,形成了较好的基础,通过努力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变速器、离合器、组合仪表、汽车电机等。

  第三类,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主要是材料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不便于长距离运输及其他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汽车零部件,如汽车轮毂、电线束、座椅、成型地毯、蓄电池等。

  六、摩托车

  重点发展以高可靠性、耐久性、低排放、低油耗为目标,满足大中城市达到绿色环保要求的更新换代摩托车(如带催化转换器的电喷车、双燃料车、电动车等)及新型发动机。发挥比较优势,发展优势产品,扩大出口。

  七、农用运输车

  重点提高农用运输车的安全和环保性能,“十五”末期达到欧洲第一阶段排放控制水平,尽快开发研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低排放、低噪声的新型单缸和小缸径多缸柴油机,满足农用运输车配套生产需要,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三轮农用运输车传动系统,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八、科研开发能力

  重点投资建立并完善国家级汽车、零部件、摩托车产品技术开发中心。鼓励优强企业通过联合开发、引进技术、与国外合作、购买国外专业开发机构等多种方式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在车身开发基础上,重点加强底盘匹配技术的研究开发,引导零部件向系统开发的方向发展。

  推广普及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试验(CAT)等技术,加快建立完善数据库,形成网络平台,鼓励国内合资企业加入国际大公司的开发网络,缩短开发周期。鼓励和支持优强企业积极开发汽车产品急需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

  九、采购与销售服务体系

  支持和引导优强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优化采购体系及销售服务体系,逐步与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等建立新型业务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尽快建立基本与国际接轨的营销体系与采购网络。重点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社会资源、投资建立具备新车销售、旧车回收、维修服务、零配件供应及信息反馈职能的汽车品牌店;集采购、营销、服务、信息等为一体的用于全行业和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具备中转、运输、管理职能的销售服务体系。

      

  冶金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产品结构调整

  重点发展冷轧薄板、涂镀层板、冷轧不锈钢薄板、冷轧硅钢片等目前仍大量进口的高附加值产品,对涉及到这些产品的重大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按期建成投产。

  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厚板企业进行系统改造,打通一批专业化中(厚)板生产线,淘汰一批落后的中板轧机,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

  结合特殊钢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对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模具钢、不锈钢长材等产品按专业化分工的原则,瞄准国际名牌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进行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配套完善。

  支持炭素制品企业对大直径超高功率电极及接头技术改造,压缩普通功率电极产量,增加超高功率电极和特种石墨、微孔炭砖、炭纤维的产量。

  发展我国富有资源的铁合金品种及各种合金粉剂、复合铁合金等,增加铬系、锰系铁合金的低碳、低硫、低磷等精炼产品,压缩普通铁合金产量。

  发展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所需的优质、节能、长寿、绿色型耐火材料。

  目前炼铁、炼钢生产能力已大于需求,普通大、中、小型材,普通线材,热轧窄带钢,普通焊管及普通无缝钢管的生产能力也大于需求。对上述新建或扩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金融机构要按产业政策要求发放贷款。

  二、清洁生产

  近期重点搞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企业的系统改造工程。进一步推广普及40项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厚料层烧结、小球烧结、球团烧结、干熄焦、高炉顶压压差发电、高炉长寿、烧结余热回收、焦炉煤气脱硫脱氰、高炉富氧喷煤、溅渣护炉、转炉煤气回收、高效连铸、连铸坯热装热送、一火成材、加热炉蓄热式燃烧、电炉综合节能、冶金过程自动化控制,以及总排水处理、钢铁渣综合利用、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等。重视投资不大、效益明显的技术革新,如钢包烘包器、切分轧制技术等。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三、信息化建设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强化现有流程过程控制,新生产线要形成计算机统一的二级或二级半过程控制的生产线管理方式。研制和建立钢材性能预报系统,为新产品开发积累数据,减少常规全面检测率,缩短产品开发周期。建立企业信息主干网、局域网和工作站,搭建与国际相接轨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

   

  有色金属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铜工业

  支持铜冶炼企业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市场前景较好的铜加工产品,如电子工业用铜材、厚度18微米以下及宽度1.2米以上的电解铜箔、变压器用铜带、内螺纹铜管、铜水管等。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国内新矿山。鼓励企业通过签订长期购买协议、海外投资办矿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对污染严重、金属回收率低的小型铜熔炼厂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予以淘汰。做好铜废杂原料的再生利用工作。

  二、铝工业

  加快铝电解预焙化改造,新建和改造大型预焙铝电解槽必须与淘汰自焙电解槽相结合,争取在2003年淘汰自焙铝电解槽。加快高水平的热连轧铝板带生产线的建设,发展高精度铝板带、电子铝箔、大型工业型材等品种。制止电解铝重复建设,新建电解铝项目一律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视铝废杂原料的回收利用工作。

  三、铅锌工业

  支持铅锌冶炼企业围绕节能降耗、污染治理,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冶炼工艺和低浓度二氧化硫制酸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冶炼企业投资矿山企业,培育一批采选冶一体化的铅锌工业优势企业。支持铅锌再生利用企业做优做强。严格控制铅锌冶炼能力的扩大,加快淘汰落后的铅锌冶炼工艺和设备。

  四、其他有色金属

  鼓励发展钨、锡、锑、镍、镁、铟、钽、钛、稀土等我国具有资源优势、可批量出口的深加工产品,重点发展粉体材料、合金材料、深加工制品、高纯金属等。继续贯彻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的保护性开采政策。控制稀土开发总量,加大稀土深加工产品和新材料的开发力度。

  五、西部有色金属资源开发

  开发广西、贵州的铝土矿,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开发建设新疆、青海、西藏、云南、四川等地的大型铜矿,增加有效供给;加快云南、甘肃、四川和内蒙古等地区已探明储量的大型铅、锌矿山的建设;加强金川铜、镍、钴和铂族金属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支持青海、西藏盐湖锂、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进程。

   

  石油、石化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石油行业

  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增加后备储量,实现东部稳产、西部和海域有较快发展,坚持油气并举,扩大对外合作,努力拓展海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

  (一)原油勘探。

  以寻找优质可动用储量为目标,突出鄂尔多斯、准噶尔、松辽、塔里木和酒泉盆地实现增储上产,加强渤海湾和吐哈盆地滚动勘探实现增储稳产,积极准备柴达木盆地实现新突破。通过完善注采井网,加强三次采油等措施,保持老油田稳产或减缓产量递减速度,同时搞好制约油气产能发挥、工艺技术落后、能耗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集输系统的改造。积极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外开展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

  (二)天然气勘探。

  以满足西气东输工程最低资源需求为前提,以鄂尔多斯盆地上古生界、柴达木盆地三湖地区、塔里木盆地库车地区、四川盆地川东和川西地区以及东海西湖凹陷为重点,深入评价四川盆地储量规模以满足两湖地区市场需求,扩展预探范围,以寻找规模控制储量,力争有新的重大发现。

  (三)原油生产。

  实施原油产量与构成的战略调整,进一步做好东部油田调整挖潜工作,努力减缓产量递减;加快西部和海上油田增储上产,努力弥补老油田产量递减。

  (四)天然气生产。

  根据下游市场情况和管道建设进程,大力强化气田开发前期评价工作,科学安排产能建设计划,避免产能积压和资金占用,提高天然气开发整体效益。

  (五)原油和天然气管道、加气站的建设。

  加快原油管道建设,调整运输布局和运输方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原油运输成本;重点确保西气东输和忠县武汉的天然气管道按期开工建设、建成和运营,同时对老管道进行安全性改造,解决管输瓶颈,确保油气田正常生产;改造建设加气站、民用管网等,实现天然气“二次增值”。

  (六)技术发展重点。

  1.油气勘探:建立油气勘探快速评价决策系统,以含油气系统动态模拟技术为主线的海相碳酸盐岩成烃机理、深部油气成藏机理的研究和评价系统;研制开发适用于复杂地质条件的复杂结构井、多分枝水平井、大位移井钻井技术;研究成像测井、核磁共振测井技术。

  2.油气田开发:优先发展注水油田高含水后期油藏描述、剩余油监测、稳油控水配套技术,聚合物驱工业化应用技术,低渗透油藏、稠油油藏、凝析气藏提高采收率技术。

  3.油气储运:开展寒冷地区油气集输技术、天然气高效除砂设备研究,管道风险管理和管道系统可靠性技术研究,地下储气库设计建造技术研究。

  4.完善和提高一批已具备先进水平的技术:完善和提高以山地、黄土塬及深层地震勘探为主线的高精度地球物理方法技术系列;全三维地震和四维地震技术以及油藏动态经济评价技术;海上平台设计技术;海底管线结构设计、铺设及泄露监测技术;水下自动生产技术;海洋环境调查及预报技术;高含水油田节能降耗系统配套技术;三次采油油气水处理工艺配套技术;复杂油田地面工程简化工艺配套技术。

  二、石化行业

  (一)石油炼制与销售。

  按照国家新的汽、柴油质量标准,突出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提高汽、柴油质量的二次加工装置和炼油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以提高汽油辛烷值,降低汽油中烯烃和硫含量为目的的重整装置、烷基化装置、甲基叔丁基醚装置和加氢装置的改造和建设;以提高柴油十六烷值和氧化安定性、降低硫含量、提高柴汽比为目的的加氢精制、加氢裂化及延迟焦化装置的改造和建设。加快进口含硫原油加工装置以及千万吨级炼油基地的改造和建设。重点建成镇海、茂名、广州、福建、金山、高桥、金陵、大连、兰州等大型炼油基地。发展成品油管道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增强油品配送零售能力。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

  2003年1月1日,车用汽油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新标准(GBl7930_1999),硫含量不大于0.08%,烯烃不大于35%。

  轻柴油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新标准(GB252-2000),硫含量不大于0.2%,氧化安定性、总不溶物不大于2.5毫克/100毫升,十六烷值不小于45。

  (二)乙烯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纤原料。

  加快现有乙烯的改造和合资乙烯的建设,配套改造聚烯烃装置,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合成树脂专用料的比例,提高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的自给率;发展为合纤配套的原料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和聚酯等。继续完成现有乙烯装置技术改造。结合乙烯改造和合资乙烯项目的建设,改造和新建大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和合纤原料生产装置。

  (三)技术发展重点。

  1.炼油技术。

  清洁燃料生产技术:开发降低催化汽油烯烃含量的催化剂和催化汽油选择性加氢脱硫、催化轻汽油醚化、固体酸烷基化技术;生产低硫、低芳烃、高十六烷值柴油的催化剂,汽油清净剂及柴油添加剂等。

  含硫原油加工和增产柴油技术:开发含硫原油常减压蒸馏装置大型化、馏分油加氢精制及单段加氢裂化、中压加氢裂化、含硫渣油加氢、大型硫磺回收等技术。

  重油深度加工技术:开发劣质催化原料加氢处理、超短接触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新技术以及新一代重油催化裂化和重油加氢催化剂、渣油加工组合工艺等。

  生产过程优化技术:在未来2-3年内建成完善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框架,逐步形成支持决策层、利润层和生产成本控制层的信息集成系统,自动处理整个企业有关财务、原料及设备管理、生产计划、销售和分销活动等信息,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高档润滑油和高等级沥青生产技术,以及与炼油配套的催化剂、添加剂和助剂的生产技术。

  2.乙烯及合成树脂技术。

  先进的分离技术,如高效节能的分凝分离技术、催化精馏加氢技术、混合冷剂制冷技术;超冷凝气相聚乙烯、环管本体法聚丙烯国产化成套技术;共聚单体、催化剂等配套技术;塑料回收、再利用技术;合成树脂新产品,能力大、选择性高、热效率高、操作周期长的裂解炉。

   

  化工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农用化学品

  (一)氮肥工业。

  继续抓好以油为原料的大中型氮肥装置采用廉价煤和先进气化技术进行原料路线改造,加快解决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中小氮肥的原料本地化问题。采用粉煤气化技术对现有以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继续搞好引进的粉煤气化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的同时,重点抓好适合我国中小氮肥改造的国产化技术如恩德粉煤气化、灰融聚流化床气化等技术的应用。

  采用节能型脱碳工艺、变换工艺、合成塔、氢回收工艺,以及尿素节能工艺技术,对现有中小氮肥合成氨、尿素装置进行技术提升,降低能耗,适当提高产量。对条件较好的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大氮肥企业实施增产35%-65%为目标的节能技术改造,使之向接近国际规模的方向发展,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中型氮肥厂进行以天然气或煤为原料的改造,对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增产50%的改造。小氮肥要加快原料路线以及产品结构调整,积极推广采用型煤制气等先进可靠技术,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并推进小氮肥企业向化肥二次加工和农化服务方向转变。

  改变我国氮肥企业的品种结构较为单一、复合肥料的产量低、品种少的现状,结合农化服务的要求,适当发展尿基、硝基等复合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有条件的中小型氮肥企业推广热电联产技术、采用新型循环流化床,掺烧造气炉渣,实现能源综合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二)磷复肥。

  支持磷或硫、氮资源丰富地区,以现有企业为基础,高起点建设大型磷复肥基地。

  支持一些可满足区域性市场要求、原料条件基本落实、经济效益尚可、改造后可与国际产品抗衡的中小型磷复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对条件好的磷矿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磷矿企业增加产量的技术改造的投入。

  重点扶持一批管理好、有技术和资源优势的高浓度磷复肥企业。

  (三)农药。

  发展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和新型剂型,支持原有企业转产改造。2003年高毒农药产量由目前占总产量比例30%削减到15%,2005年降到5%以下。落后剂型农药产量由目前占总量比例75%,2003年削减到60%,2005年减少到50%以下。

  支持重点骨干企业进行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研发能力为目标的综合性改造,尽快形成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农药生产骨干企业。

  二、化工新型材料

  (一)有机硅。

  支持有一定技术基础和生产规模的有机硅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的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加强综合利用和后加工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大型先进的有机硅生产装置。

  (二)有机氟。

  重点发展含氟聚合物:氟橡胶、全氟乙丙共聚物、聚偏二氟乙烯和高规格的聚四氟乙烯。根据“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国内需要重点发展四氟乙烷(HFC-134a)和七氟丙烷(HFC-227),以及为电子工业配套的高纯氢氟酸等。

  (三)纳米材料。

  大力推动超重力技术在纳米材料制备领域的应用,在继续完善纳米碳酸钙工业化生产的同时,加快超重力技术在纳米氢氧化铝、纳米氢氧化镁、纳米二氧化硅、纳米碳酸钡等产品上的应用,使我国在这些产品上成为世界生产大国和强国。

  加强纳米材料的应用开发,扩大国内纳米材料的应用领域和应用水平。

  (四)其他化工新材料。

  加快发展聚甲醛和聚对苯二甲酸1,4_丁二醇酯,特种工程塑料领域的聚苯硫醚、聚醚砜、聚醚酮和聚酰亚胺等国内技术已有突破的产品,以及替代传统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新型环保型产品聚天冬氨酸和符合环保要求的低甲醛释放量脲醛胶等产品。

  三、精细化工

  饲料添加剂:发展蛋氨酸、赖氨酸、维生素D3、维生素H、泛酸钙和饲用酶剂及抗生素替代品等。

  食品添加剂:发展大豆蛋白、大豆异黄酮、丙酸盐、脂肪酸单甘酯、卵磷酯、茶多酚、氨基酸类、天然色素、β-胡萝卜素、曲酸及核酸类产品。

  造纸化学品:发展松香系和变性淀粉系产品,发展废纸回收利用所需的各类化学品。

  油田化学品:发展高档钻井泥浆和水泥外加剂方面的化学品,发展油田用聚丙烯酰胺,同时发展油田废水处理所需的化学助剂。

  合成胶粘剂:发展环保型胶粘剂产品,如低甲醛释放量热熔胶以及建筑、汽车、制鞋等大宗市场所需的胶粘剂。

  工业表面活性剂:改造、完善现有装置,充分发挥生产潜能,加强复配应用技术开发,强化应用技术服务。

  生物化工:加强生物反应器、生物传感器和后提取技术的工业性开发与应用,使生物法聚丙烯酰胺、L-乳酸、微生物多糖、透明质酸和酶制剂等形成规模生产,成为拳头产品。

  染料:发展新型环保染料;提高染料和有机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各种氮杂环化合物和中间体。

  涂料:发展各类环保型(水性、高固体份、粉末、辐射固化)涂料;发展内外墙建筑涂料;以钛渣替代钛铁矿改变硫酸法钛白粉生产原料路线;积极推进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的发展。

  四、子午线轮胎

  加快轮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继续发展子午线轮胎。加快新品种的开发,重点发展65、60、55、50系列,轮辋直径为15-17英寸,高速度级系列轿车子午胎和低断面、无内胎载重子午胎; 加大少数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达到500-800万条级(年生胶耗量4万吨以上)的大型轮胎企业集团。适当对中西部地区骨干轮胎企业进行扶持,使子午胎生产区域布局更加合理。

   

  医药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优势原料药

  加快实现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及国内首次开发药物的产业化。

  重点发展临床需要且具有独特疗效的急救药物、心血管药物、糖尿病药物、抗肿瘤药物、抗病毒及提高机体免疫功能药物。

  采用酶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发酵法生产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一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等新工艺,改造提升现有抗生素及维生素等传统出口优势品种。

  推进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及现代制药工业的分离、提取、结晶和手性合成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医药产品生产中的应用,进一步优化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

  实现麻黄素等天然药物的人工合成技术及其产业化。

  推进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出口基地的建设以及石家庄、沈阳、淄博、哈尔滨等老医药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

  二、生物技术领域

  加快实现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工程药物产业化。

  加快生物工程技术在维生素、抗生素、氨基酸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计划免疫产品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如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麻疹疫苗等。

  发展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新型疫苗,如适用于全人群的流感病毒疫苗、多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痢疾疫苗、肿瘤疫苗、爱滋病疫苗等。

  加快发展诊断用生物芯片。

  三、中药现代化

  支持中药材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种植。

  加快实现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浓缩颗粒的产业化。

  推广指纹图谱等多成分定量指标控制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

  推进现代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如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动态提取、大孔树脂吸附、膜技术、喷雾干燥、冷冻干燥、超微粉碎等技术。

  推进先进制剂技术与辅料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

  发展高效、速效、长效和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及使用方便的新型中药。

  加快名优产品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

  四、新型制剂

  发展市场前景较好的新产品和名牌产品;

  我国不能生产、需要进口的产品;

  缓释、控释、速释制剂、靶向制剂、定量吸入剂,鼻腔给药制剂、膜剂等新剂型;

  优质、新型制剂辅料,如新型粘合剂、崩解剂、包衣材料、助溶剂、表面活性剂等;

  微囊技术、包合物技术、渗透泵技术、脂质体技术等先进技术在制剂中的应用;

  能满足品种多样化、规格系列化、操作密闭化、机电一体化、符合GMP要求的制药装备,如超微粉碎设备、动态提取设备、新型生物反应器等。

   

  煤炭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煤炭开采

  加快大中型在建煤矿建设,建成一批现代化煤矿;按照西部地区煤电同步建设、“三西”(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地区调节全国供需平衡、东部地区稳定生产规模的煤炭开发布局原则,建设一批大中型煤矿;对现有大中型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煤生产、管理现代化;对合法小煤矿进行集中化改造,减少生产矿井数,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改进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矿井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把一些资源可靠的合法小煤矿改造成现代化矿井;支持大中型煤炭企业,实施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尘、防灭火和防治水等安全设施及设备升级改造,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二、煤炭加工及利用

  (一)煤炭洗选。

  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选煤生产工艺,提高设备可靠性、自动化程度及工艺灵活性,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选煤厂生产能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在主要产煤省(区)建设一批先进选煤厂的同时,在中小型煤矿较集中的地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入选比重及商品煤质量。

  (二)动力配煤。

  支持煤炭中转港口和集散地建设配煤厂;支持现有配煤厂扩建和技术改造;在有条件的选煤厂,尤其是洗选后煤炭硫分仍较高的选煤厂配套建设配煤厂。

  (三)水煤浆代油。

  鼓励燃料油消费量大的地区建设水煤浆代油项目,支持水煤浆厂配套输送设施建设;支持水煤浆生产和应用大型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开发。

  (四)煤层气开发利用。

  重点在山西沁水煤田、河东煤田,安徽省两淮煤田,辽中地区(包括铁法、阜新、抚顺、红阳矿区),贵州六盘水地区等择优建设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

  三、煤炭企业集中化发展

  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或资产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大型煤炭企业的大中型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工程和跨地、跨国开办煤矿;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生产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大型煤炭企业煤电、煤焦化、煤化工、煤建材项目建设;支持煤、电、路、港、航企业联合重组为特大型企业集团。

  四、煤电一体化联营

  支持成立煤电公司,对煤矿与坑口电厂统一开发建设,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大型火电基地;支持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之间通过资产重组,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

   

  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导向

  一、新型干法水泥、散装水泥

  以企业技术改造为基本途径,发展日产2000吨熟料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生产线,鼓励企业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在石灰石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大型熟料基地,靠近市场发展大型现代化水泥粉磨站;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二、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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