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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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2]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 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四条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 征求意见。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建设方案。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 公示建设方案。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应。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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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取得显著业绩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2115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870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的崇高思想,艰苦奋斗、勇于奉献的高尚品质,求真务实、纪律严明的优良作风,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附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共2985名)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发〔2010〕11号文件附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册
(共2985名)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目  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央直属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在京直属单位
  军队直属单位
  法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

北 京 市

  全国劳动模范
  刘宏(女,满族)  首钢运输部维检中心工电务作业区修配二班焊工
  宋涛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压泵分公司调整工
  吴金焕(女)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赵郁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装调工
  崔允(女)  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自动化科科长
  田建英(女)  北京五洲佳泰新型涂层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总调度
  席东升  北京送变电公司机械处架线队队长  
  何军  中铁电气化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化分公司班长
  李双军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城维修所内审员
  徐伟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工人
  韩伟  北京邮政投递局永安路投递部投递员
  韩庆芬(女)  中国联通北京市门头沟区分公司工人
  高黎明  北京红都集团公司服装设计首席技师
  王庆海  首汽集团商务车分公司国宾队驾驶员
  李春国(蒙古族)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驾驶员
  王迎(女)  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主管助理
  郑秀生  北京饭店行政总厨
  秦英瑞  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验光师
  刘美莲(女)  北京公交集团电车客运分公司104路驾驶员
  张润秋(女)  北京铁路局北京站客运值班站长
  赵巨孝  北京铁路局丰台机务段“毛泽东号”机车组司机长
  朱志英(女)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复兴门站区站区长
  金爱丽(女,回族)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总经理
  韩香臣(女,回族)  聚德华天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聚德烤肉宛饭庄经理
  佟丽华(满族)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永立  北京市电力公司变电公司继电保护自动化处副主任
  陈蕾(女)  中国建筑一局工程技术部副经理
  高春梅(女)  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刘荣(女)  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技术设备部经理
  钟连盛(满族)  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总工艺师
  赵秀丽(女)  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东光轨道板场总工程师
  张兴文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柳浩(女)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总工程师
  李久林  北京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部总工程师
  黄昌富  中铁十六局北京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
  赵秋萍(女)  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沙仲达(回族)  北京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邢洪杰  北京城建集团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赵凤奇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经理
  魏振民  北京祥龙物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郭凤梅(女)  北京王府女子百货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刘文顺  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冯运生  北京市陶瓷厂经理、党委书记
  王永健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和谊(回族)  北京汽车工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安  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福平  首都农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杨和平  首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功伟  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赵志良  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刘迎建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丽君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孙志强  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维昌  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高峰  朝阳区八里庄街道朝阳无限社区居民委员会保洁员
  鲍凤珍(女,蒙古族)  北京安康乐月嫂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员
  朱良玉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艾建龙  北汽福田汽车公司北京蒙派克汽车厂工段长
  王茂春  丰台区花乡草桥村党委书记,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于广云  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口村党支部书记
  王连明  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胡国卿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杨淑清(女)  北京长园虹鳟鱼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立滨  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北口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全国先进工作者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姜全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课题组长
  李宁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
  王成善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青藏高原地质研究中心主任
  陈冬亮  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主任
  路勇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主任
  张勇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刑事技术支队政委
  李瑞华(女)  北京市女子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
  李有毅(女)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校长
  缐红卫(满族)  怀柔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张俊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
  李文凯  北京市天坛公园管理处花卉工
  王克荣(女)  北京地坛医院护士长
  周宪梁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门诊部主任
  欧阳中石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名誉院长
  岳慧青(女)  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康佳(女)  鼓楼中医医院院长
  王川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警长
  王宗生  崇文区永定门外街道民主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刘永泉  崇文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龙潭分中心水电维修段段长
  郑丹娜(女)  朝阳区垂杨柳中心小学教师
  钟蔚莉(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刘爱英(女)  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芍药居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王钢成  石景山区公厕粪肥管理处班长
  魏长朋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朱德友  门头沟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王北榆(女)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主任法医师
  金大庆  平谷区医院医生
  孟记来  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

天 津 市

  全国劳动模范
  孔祥瑞  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操作队队长
  张建生  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驾驶员
  李宝年  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高缆工区运行一班班长
  王秀红(女)  天津市邮政投递局大直沽分局投递员
  万文雅(女)  天津764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导航事业部装配班长
  付玉玲(女)  天津市燃气集团第二销售分公司红桥营业所收费员
  李刚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加工部电点作业区作业长
  夏明和  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高炉首席作业长
  张志华  中国交通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架桥队长
  李会明  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成型四车间主任
  付涛  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棉纺织工厂新技术车间工人
  周利军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化工部大芳烃车间技术组组长
  宫克勤  天津市交通集团金陆通运业有限公司商用汽车维修分公司工人
  李宝勤  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班长
  贾瑞兴(回族)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数控车间工人
  陈斌  天津一商公司友谊商厦女服商场经理
  乔卫东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井下作业公司第三修井分公司306队队长
  尤立红(女)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第五采油厂作业一区油水井组长
  张秀生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第六中药厂一车间班长
  刘宝荣(回族)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物流分公司卷烟成品库主任
  王磊  中国联通天津市河西区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李蕾(女)  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个人金融部主任
  吴宝恩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制盐场四工区工区长
  李伟  天津港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部长
  周铁征  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刘兴刚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一卡通事业部部长
  杨桂江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生产技术组组长
  刘桂华(女)  天津钢铁集团棒材厂高级工程师
  张荣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化学事业部塘沽基地工程师
  李加旺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瓜研究所育种第二研究室主任
  马广礼(回族)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副总经理
  刘玉全  天铁冶金集团副总经理
  窦宏仪(女)  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副所长
  刘伯军  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郭太现  中海石油天津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张玲(女)  天津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大寺支行行长
  侯焕昌  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徼桂玲(女)  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秦永和  中国石油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许红星  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总经理
  白文彬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大为  天津市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许遵武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志远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永红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总经理
  柴宝成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辉忠  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邢艳萍(女)  银博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练海  滨海新区中塘镇甜水井村养牛专业户
  王海龙  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曹体君  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党支部书记
  穆祥友(回族)  北辰区天穆镇天穆村党总支书记
  李德明  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冯书军  武清区白古屯乡东马房村党支部书记
  金万昆  宁河县芦台镇换新村党支部书记
  李锁  蓟县穿芳峪乡毛家峪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贾春影(女)  天津天纺投资公司棉纺织工厂二纺纱车间工人
  程制国  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队长
  王金刚  天津太平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模具维修班班长
  刘俊刚  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保洁队长
  张良喜  天津华梦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希芹(女)  宝坻区大口屯镇张疃村党支部副书记,天津胜利集团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立福  静海县团泊镇张家坊子村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华源工业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唐云洪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王宝泉  天津市体育工作大队教练员
  吴卫凤(女)  天津市付村体育训练基地教练员
  王浩  和平区万全道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李淑英(女)  南开区第一幼儿园园长
  李秀英(女)  天津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
  白岚(女)  天津市红桥医院院长
  王静康(女)  天津大学化工系统工程研究室主任
  赵建伟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滨海分院院长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
  郭志刚  天津市胸科医院心血管外三科主任
  王平  天津京剧院院长
  陈宝贵  武清区中医院医生
  牛萍娟(女)  天津工业大学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中心主任
  王宏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海岸带与第四纪地质研究所所长
  黄晶涛(满族)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柳建军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
  张凤鳌  东丽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主任

河 北 省

  全国劳动模范
  李春雷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
  许秀峰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
  杨普(女)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恒盛分公司工人
  李丽(女)  石家庄市液化气总公司站长
  仇淑芳  石家庄市邮政局速递物流分局营销员
  郭文  河北钢铁集团承德钢铁集团公司提钒炼钢一厂段长
  刘纪华  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工程师
  张元泽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公司铸钢车间工程师
  康晓春  张家口卷烟厂设备管理部主任
  韩醒田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件分厂副厂长
  曲岩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
  马志伟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调度员
  王余禾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电气主管
  张雪松(回族)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公司工人
  邢军  唐山曹妃甸实业港务有限公司司机
  马晓勇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金结公司生产调度
  刘超(女)  唐山宾馆国宾楼餐饮部副经理
  富君(满族)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公司金属结构工程分公司工人
  高庆辉  华北电网公司唐山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林玉泉  唐山冀东水泥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电气室主管
  杨志伟  唐山港集团公司第一港埠公司安全技术科长
  李小莉(女)  河北百强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白玉军  阜平县邮政局城南庄邮政支局投递员
  赵克芳(女)  保定市商业银行天威路营业部经理
  田淑君(女)  中国人寿保险保定分公司健康险部经理
  陈文增  河北省曲阳定瓷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
  田志忠  中国联通沧州市分公司客户部经理
  王振华  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技术主管
  张梅(女)  衡水市商业银行新华支行行长
  秦海斌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班长
  刘恋沙(女)  邢台方圆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细纱车间挡车工
  申宝生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
  王元良  冀中能源集团公司邯郸矿业公司陶二煤矿采煤二区区长
  韩保国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华信汽车队队长
  张红艳(女)  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培训中心教师
  吴明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技术经理
  吴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54研究所副总工程师
  靳占忠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作业大队工人
  张吉海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国内事业部副总经理
  史文峰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电务段电算室主任
  杜为红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玉锁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总经理
  王怀国  河北围场龙源建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海  河北钢铁集团宣化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志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勇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文学  开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建恒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刘存柱  中国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贾然  河北蓝鸟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社平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明忠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伟  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总经理
  曹慧贤(女)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金来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化工专家
  刘建辉  唐山市南湖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筹建)项目管理处处长
  刘建华(女)  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会计
  于新立  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韩厚义  河北凯德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立学  河北春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延卿  河北钢铁集团邯郸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
  陈红祥  冀中能源集团峰峰有限公司万年矿总工程师
  贾长河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冯兵辰  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严峰  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塔里木经理部总工程师
  冯志华  石家庄藁城市南孟镇南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郑淑芳(女,满族)  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农民
  郭建仁  宣化县东望山乡元子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爱军  张家口怀来县瑞云观乡东湾村鸿安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蔡德宽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新建村党总支书记
  李志刚  滦南县姚王庄镇李营村党支部书记
  高铁中  大城县留各庄镇西留各庄村党总支书记
  解国胜  文安县新镇镇芦阜庄村党支部书记
  国宝莲(女)  雄县龙湾镇袁家园村农民
  吴伟(女)  满城县白龙乡北水峪村农民
  卢怀玉  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会长
  刘继成  青县清州镇司马庄村党支部书记
  李存合  冀州市周村镇增家庄村党总支书记
  王德英  邢台县将军墓镇南沟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玉锋  宁晋县西城管理区南塔庄村党支部副书记
  宋福如  永年县广府镇东街村党支部书记
  侯二河  武安市淑村镇白沙村党支部书记
  杜庆申  永年县界河店乡杜刘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张玉锋  邯郸供电公司黄粱梦供电所农电工
  郭宝群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钢筋班班长
  褚现英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建得  唐山贝氏体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西波  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建忠  巨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保发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先进工作者
  范秀菊(女)  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殷玉波  栾城县殡仪馆馆长
  王生池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刘秀荣(女)  石家庄市评剧院青年评剧团团长
  王新满(女)  辛集市总工会主席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学区中心校孤山小学校长
  赵治海  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所长
  刘中华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赵刚  唐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程民  迁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素娟(女)  唐山市第二十六中学教师
  陈国荣  廊坊市安次区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夏长黑  容城县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队长
  张会琴(女)  保定市中医院院长
  王金兰(女)  沧州市第二幼儿园园长、党支部书记
  张文茂  河北衡水中学校长
  孙兰萍(女)  邯郸市眼科医院副院长,眼科主任
  董建华(女)  邯郸市第二十七中学校长
  田彤颜(女)  河北省公安厅缉毒总队科长
  李登瑞  河北省胸科医院院长
  孙大业  河北师范大学教授
  王铭维(女)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赵志武  石家庄市建设局调研员
  张富强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陈培福  沧县总工会主席
  田留双  邢台市建设局局长
  李健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队长

山 西 省

  全国劳动模范
  伏军  西山煤电杜儿坪矿一采区机电队电钳班班长
  王学平  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掘进队队长
  安建香(女)  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第三汽车分公司司机
  范春燕(女)  太原供电公司保护自动化工区工人
  郭生龙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采煤机研究所所长
  王宏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刘奇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总装车间三线线长
  孙秀兰(女)  大同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洁一公司清洁工
  李国栋  阳泉煤业集团二矿丈八区综采一队副队长
  时素枝(女)  长治金威商贸集团金威名店经理
  李红(女)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乔宇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设备维修中心钻机车间副主任
  贾向东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高压焊工
  康文忠  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大别山项目部班长
  张华滨  汾西矿业集团洗煤厂工人
  王正前  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馆长
  赵巧云(女)  运城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站长
  张峰杰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薛金良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模具分厂工人
  吕全林  忻州市环卫处清运中心主任
  胡红华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综采一队队长
  沙永玲(女,回族)  临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东城环卫所清扫工
  武胜耀  汾阳市肖家庄供销合作社主任
  乔建平  中阳县乔氏新生林场场长
  金长福  山西柴油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96工程部电器维修电工
  周建民  山西北方惠丰机电有限公司钳工
  刘变英(女)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张建忠  祁县公路管理段班长
  程利甫  太原铁路局湖东电力机务段副主任
  郭文斌  大同供电公司变电工区主任
  卫红光  太原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乡邮员
  刘复兴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军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润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
  贺贵元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兴银  平遥煤化集团董事长
  马达卡  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马长江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秋喜  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荣  中国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检修公司副总经理
  赵秀莲(女)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洪福生  临汾市尧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崔靖  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蔚明  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主任
  董中华  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分行矿区支行行长
  赵建庆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南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万荣  清徐县徐沟镇西怀远村农民
  郭占君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李乃珠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党支部书记
  卢保国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三村党总支书记
  冯立康  沁水县嘉峰镇五里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蔡兆锁  灵石县静升镇椒仲村党支部书记
  朱苏海  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党支部书记
  王志忠  夏县庙前镇西村党支部书记
  张有根  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小平  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程建红  古县古阳镇安吉村党支部书记
  赵成书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楼东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郭德明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樊正强  五寨县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生祥  五台山五峰宾馆总经理
  董林  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掘进一队综掘机司机
  赵贵廷  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行政总厨

  全国先进工作者
  牛惠芬(女)  清徐县实验小学校长
  曹晓斌  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总工会主席
  谢涛(女)  太原市实验晋剧院演员
  温圣哲(女)  大同市第二中学教研组长
  罗艳梅(女)  盂县西潘乡联合学校均才中心小学教师
  张素珍(女)  长治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
  刘桂芝(女)  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赵万科  太谷县第二中学校长
  景雪变(女)  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演员
  严耀国  临猗县孙吉中心卫生院院长
  曹国刚  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李永旺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煤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宋建成  太原理工大学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
  李保  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院长
  张振国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总工程师
  宋柳红(女)  沁水县统计局局长
  巩红中  和顺县交通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苏建庭  山西省实验中学校长
  张芮红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全国劳动模范
  李翠琴(女)  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赵晓燕(女)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检修维护中心生产科科长
  杜占江(蒙古族)  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班长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瑞特工模具公司班长
  张恩忠  乌兰浩特绿洁垃圾处理场工人
  侯景芳  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西露天煤矿采掘队司机长
  王俊斗(满族)  赤峰蒙森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
  耿建勇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采矿一部铲车司机
  侯瑞强  内蒙古天辅乳业有限公司料房班长
  李海兰(女)  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东昌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挡车工
  边慧琴(女)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副站长
  魏孝华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放队队长
  白瑞  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
  王学力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一河林业局贮木场装车组组长
  郭晋龙  呼和浩特铁路局焊轨段电器钳工
  全二平  巴彦淖尔市邮政局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邮政支局乡邮员
  智呼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守押中心总经理
  温红瑞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邢晓红(女)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车辆研究院科研所五室工程师
  樊学豹  包头钢铁集团白云鄂博铁矿露天采矿区高级技术主管
  潘凤涛  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露天煤矿汽采段技术员
  长山(蒙古族)  根河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河人造板厂工艺师
  沃志民(达斡尔族)  呼伦贝尔电业局调度处保护科科长
  孙久仁  兴安盟岭南香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稻室主任
  毕久桐  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铅锌矿粉碎车间主任
  李涛(达斡尔族)  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公司防火办主任
  张志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总工程师
  何大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41所副总工程师
  满都拉(蒙古族)  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信息科技部开发组组长
  杨小虎  内蒙古通达利影视器材商店业务经理
  才广  额尔古纳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董建国  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裴国庆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工会主席
  武国平  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选煤厂厂长
  王树法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秀山(满族)  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王小海(满族)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程海涛(回族)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总工程师
  萨音高瓦(蒙古族)  中国电信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赵志顺(满族)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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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3年1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 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
(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居住建筑: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二)公共建筑: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第十五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下同)的,在八一大道、阳明路、三经路、沿江北路、抚河北路、站前西路所围合的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在老城区的其他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
(二)垂直布置的:
1、山墙连续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其南北向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
2、山墙连续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四)南北向平行布置,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的:
1、南侧居住建筑低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2、南侧居住建筑高于北侧居住建筑高度的,以两建筑高度完全重叠的部分加上南侧居住建筑高出北侧居住建筑的部分计算间距,但不得小于9米。
(五)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建筑间距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其他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六)相邻居住建筑底层均设有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计算间距可以不包含底层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建筑高度。设有架空层或者储藏间的居住建筑在南侧,未设的居住建筑在北侧,按照南侧居住建筑包含架空层或者储藏间在内的建筑物高度计算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在老城区不得小于4.5米,在新城区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不得挑阳台。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1、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为0.7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1、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执行;
2、多、低层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东、西侧,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底层住宅大寒日日照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执行,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山墙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于21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倍,但不得小于13米;
(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但南侧建筑物是多层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或者东、西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在南侧的,间距按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以上各项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均应当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中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或者等于0.8倍的,其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其北阳台或者东西向次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2米;间距大于0.8倍的,阳台最大出挑距离可酌情增加。高层居住建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
居住建筑南阳台或者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米,北阳台或者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米,阳台总长度不得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百分之六十。
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者阳台总长度超出上两款规定的,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还应当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第二十六条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
(一)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小于30米;
(二)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
(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的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乘以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L),即:A≦L(W+S);
(二)其他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或者其临接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应当将广场、河道、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规定。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按照组团以上进行设置。组团每人不得少于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每人不得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每人不得于少1.5平方米,绿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组团绿地的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第四十条 在临江、临河、临湖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
(一)东湖、南湖、西湖、北湖周边30至50米;
(二)青山湖、艾溪湖、象湖、黄家湖周边80至100米;
(三)赣江、抚河两侧50至100米;
(四)玉带河两侧20至50米。
昌九高速公路、昌九大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也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
第八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四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重视城市轮廓线和视线通廊等景观要素。
重要区域应当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主、次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小型或者带式商业网点;
(四)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五)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弊处理;
(六)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作外墙、屋顶的灯光设计。
第四十三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十四条 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三)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社区服务、物业管理、邮政信报以及公厕、垃圾站、液化气站、配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
(四)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五)改变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应当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
(六)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当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
(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米;
(四)骑楼外柱的外缘距建筑控制线不得小于0.4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九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第五十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第五十二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五十三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珠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第五十四条 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二)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三)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河、渠道规划控制线。
(四)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五)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六)建筑红线,是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七)建筑容积率,简称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八)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含底层架空层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九)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十一)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十二)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十三)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十四)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五)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六)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七)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十八)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0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十九)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的各类建筑。
(二十)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
(二十一)老城区,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路、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所围合的范围。
(二十二)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
第五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条中的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中的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