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09:37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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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开展“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安排,中央文明办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银监会、国家电网公司等11个系统,将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以下简称“网上行”活动)。这项活动由中国文明网牵头,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人民网、新华网等中央重点网站开设“网上行”活动专题网页,充分展示窗口单位服务措施、创建成果,以推动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开展“网上行”活动,是迎接建国6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引导税务干部职工增强爱国情感,树立报国之志,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和激励税务干部职工努力提升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部门形象,更好地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的良好载体。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网上行”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活动的组织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搞好分工协调,以“网上行”活动为契机,向社会广泛宣传、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要大力加强窗口单位的自身建设。这次“网上行”活动的参加单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级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工作能力强弱、业务素质高低、服务水平优劣都会通过网络媒介客观及时地展现给社会公众,都将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和检阅,这既是展示税务部门文明形象的机会,更是一次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切实抓好办税服务厅人员的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办税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
  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网上行”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载体,动员和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网上行”活动中,将“网上行”与“实际行”紧密结合,通过“实际行”丰富“网上行”活动,通过“网上行”提升“实际行”水平,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央文明办将于7月下旬举行“网上行”活动启动仪式,各级税务局所属办税服务厅要作好充分准备,对办税的软硬件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广泛动员,查遗补漏,清理死角。各省(区、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官方网站要增设“网上行”活动专题网页,从本省(区、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中筛选出获得过较多荣誉、社会普遍认可、具有代表性的办税服务厅,制作系列宣传图片并附简短文字说明,在网上集中宣传和展示。同时可通过电子邮箱或刻录成光盘,尽快上报税务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由税务总局推荐到中国文明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广播网和税务总局网站上进行展示。
  要注重信息沟通与交流。税务系统“网上行”活动启动后,各级税务局要及时关注“网上行”活动情况,及时总结活动经验,收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社会反响,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加强上下联系,做好信息沟通,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活动不断深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税务系统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文明委工作部署,根据国庆60周年宣传工作的总体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
  一、活动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紧紧围绕“热爱祖国、敬业奉献”,通过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推动税务系统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引导税务干部职工增强爱国情感,树立报国之志,提升文明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的税务文明形象。
  二、参加单位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级办税服务厅。
  三、活动内容
  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开设“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专题网页,报道活动情况,展示工作成果,以“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一)公示税务系统窗口单位创建工作措施。将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方案、创建文明单位标准和管理办法、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等内容在税务总局和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
  (二)展示窗口单位创建成果。集中展示税务系统文明创建的丰硕成果,大力推介税务系统创建文明单位先进典型,推出一批窗口单位服务标兵,发挥榜样作用,以示范带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行业文明形象。
  (三)开展网上交流活动。在中国文明网、国家税务总局网和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网站组织税务机关负责人进行网上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让纳税人直接对窗口单位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邀请有关专家就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升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在网上进行答疑解惑、互动交流,营造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纳税服务栏目。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设的纳税服务栏目进行完善补充,健全纳税咨询、办税指南、表格下载等内容,全方位提供税收服务。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纳税服务:一是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二是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三是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四是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四、工作安排
  (一)7月上旬,税务总局根据中央文明办《关于开展“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和特点,制定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
  (二)7月中旬,根据中央文明办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设计制作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专题网页,编辑各栏目内容,提交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在中国文明网、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网站上刊发。
  (三)7月下旬中央文明办举行启动仪式后,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在八月和九月分别推出税务文明形象网上展示月、纳税服务月活动。并结合税务系统“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聘请税务系统老干部、老专家、老模范在网上开展宣讲,通过网上交流,组织税务干部职工讲述身边的生动事例,谈变化、谈感受、谈发展、谈未来。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文明和谐的税收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结合实际,突出实践特色。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要紧密结合税务工作岗位,切实突出实践特色,要把“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与落实税务系统“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相结合,与税务系统正在开展的“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相结合,与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各项主题活动相结合,在税务系统进一步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心、振奋精神。
  (二)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整体联动。各级税务局要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的工作部署,踊跃参加各项活动。要加强系统上下的信息沟通,对各地在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要积极推广,相互借鉴。
  (三)明确责任分工,搞好工作协调。各级税务局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列入重要日程,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项庆祝活动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做到相互呼应、相得益彰。要认真制定各单位的具体活动实施方案,把中央文明委和税务总局的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各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项目,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税务局负责税务新闻宣传、纳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的宣传工作,及时进行税务网站的网页更新;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尤其是组织好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把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发动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的各项活动中去。各级税务局机关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既分工负责,又统筹协调,共同完成好税务系统“窗口单位树新风网上行”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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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兼职)。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教育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新办教育机构年检相关资料。
  (三)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四)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情况。
  (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医疗保险各协议零售药店登记信息及医保个人帐户结算情况。
  (六)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
  (七)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重点工程项目名单、项目概算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八)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客运、货运车辆及新上户船舶登记情况。
  (九)交警支队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机动车登记、年审相关情况。
  (十)水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市管水利工程项目情况。
  (十一)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株洲在境外投资企业及注册的投资企业情况。
  (十二)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十三)招投标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招投标信息情况。
  (十四)房产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房产测绘面积、预售销售备案情况及产权证办理情况。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十六)市企业改革办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改制企业名单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十七)交发集团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交通、水利部门提供上季度开采河沙、砂石办证及发证情况。
  (十八)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小组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和考核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对报送涉税信息优质单位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4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4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实施〈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协定〉第一阶段议定书》,现对山东省开展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项目甩挂运输试点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议定适用口岸包括青岛、烟台、威海、龙眼、石岛和日照等六个港口口岸。

二、经批准开展中韩陆海联运的境内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和运输工具备案,提交《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簿》,见附件3),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海关事务担保手续。

三、挂车所载货物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四、挂车随车物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挂车所载货物如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的规定办理。海关对进出境挂车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六、进境韩国籍挂车和出境中国籍挂车,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七、挂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八、韩国籍挂车进境、中国籍挂车出境,应填写《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4),连同《签证簿》一并递交海关。韩国籍挂车复出境、中国籍挂车复进境,应向海关递交《签证簿》和原《申报单》留存联。

九、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2.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3.XX海关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

4.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经 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业务。现我 (申请企业名称)向海关申请办理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登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号: ;车辆指标 (辆);

批文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人作为签字人特此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及向海关递交的成为此申请表组成部分的有关文件保证无讹,请予办理本企业备案登记。本企业及所属(代理)车辆保证遵守海关有关法规,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关长


附件2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企业备案海关编号: 车辆备案海关编号:
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 挂车颜色 车长
挂车吨位 挂车自重(千克) 价值
车属企业 代理企业
申请人



申请企业(签章)
经办人(签名) 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照片 照片粘贴处
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关长

注:备案车辆包括出境中国籍挂车及进境韩国籍挂车。


附件3
海关备案编号: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

签证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制


贴条形码处 车牌号:


使用须知
1、本签证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使用。
2、本签证簿所列项目由申请人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进、出境时,在进、出境地海关进行登记、核销。
4、本签证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签证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海关报告,经批准后补发。
5、本签证簿由备案地海关印制使用,用A4纸印制,共50页。不得涂改、撕页、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6、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7、中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为CNKR+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韩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位KRCN+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








车辆基本情况表
车 牌 挂车颜色
挂车吨位 挂车自重(千克)
车 长 价 值
所属企业名称
所属企业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代理企业名称
代理企业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运 输 区 域
备 注






此处粘贴挂车后侧3R彩色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海关年审情况记录栏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挂车已通过 年度海关年审,本证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止。

海关(签章)
二〇 年 月 日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进(出)境 进(出)境


海关(签章) 海关(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4
中韩陆海联运挂车进出境申报单
编号:
车辆及船舶信息
牌 照 号 海关备案编号
车 辆 国 籍 货物目的地
进出境船名 航 次
进/出境口岸及日期
进/出境口岸及日期
载货信息
提单号 货物名称 集装箱号 重量






以上申报属实,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年 月 日 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