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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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6月1日


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结合全国总工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工会工作全局。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把三者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之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结合实际重申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大落实规章制度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重在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4、坚持与时俱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把反腐倡廉要求寓于全总机关各项改革和工作措施之中,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实施纲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加强,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良好风尚,初步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构架,使反腐倡廉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具体目标:2006年至2007年,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对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2008年至2010年,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2011年至2020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四)搞好分层次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为根本,以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目标,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政纪和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廉洁自律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抓好权力观教育,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加强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做到爱岗敬业。
  (五)继承和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反腐倡廉教育中,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把灌输教育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性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案例教育、单位内部教育与走向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渠道和手段,探索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使党员干部在喜于参加、乐于接受的过程中受到教育。在教育对象上,针对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分类施教;在教育内容上,要以党纪条规、廉政法规和预防职务犯罪为重点;在教育形式上,可以组织专题讲座、观看影像、书面答题、知识测验、征文评比、参观展览、网络传播等活动,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与亲和力,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六)大力促进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与优良传统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融洽、具有全总机关特点的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扶正祛邪、服务职工群众的良好风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信息交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全总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新经验、好做法。利用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出版、网络等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机关宣传教育整体部署中,建立党政工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参与,职能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每年要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干部的培训中,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统一安排、同步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制度,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至2007年,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辅导读本》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机关实际,对1999年印发的全总党组《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完善党组、书记处和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党组、书记处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的议事规则,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领导、组织、决策、监督等具体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努力形成科学、民主、高效、务实的决策机制。
  (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制定整改措施,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征求意见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互相谈心、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确保征求意见能够充分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整改措施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和坚持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重要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反映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情况。
  (十二)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制度。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试行)》,修订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和函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和定期经济审计的制度。
  (十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探索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等有关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资产监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经制度,严格全总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四、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十五)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HTF〗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营造开展党内监督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预算编制执行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纪律观念,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六)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工作落实到推荐提名、考察考核、酝酿讨论、任免决定等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全总《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局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若干规定》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十不准”纪律规定。继续落实并完善中央关于“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前,均要先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的规定。
  (十七)加强对工会财务和资产的监督。加大对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预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结算中心工作,深化工会财务改革。对经营性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有效益目标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价。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实行政府采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和房屋维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严格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干预招标、虚假投标、收受回扣等违纪行为。坚持大宗物品统一采购制度,加强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单位的采购权、管理权、监督权和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建立制度和落实制度加强监督。
  (十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全总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工会要注意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培育干部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干部职工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十)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按照中央纪委要求,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等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要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经验,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二十二)认真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针对有关问题,抓好职责范围内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修订和完善全总机关的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惩治作用
  (二十三)从严惩治腐败,促进有效预防。通过坚决惩治腐败,严肃党的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 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制度,堵塞漏洞,搞好防范,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不瞒案,不压案,为查办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十四)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二十五)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全总机关纪委举报信件的处理办法》,畅通渠道,广开言路。注意利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案件线索,引导干部职工积极负责地反映问题,鼓励实名举报。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和打击报复者,要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进行查处。
  七、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六)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关于全国总工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及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十七)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单位要根据《实施纲要》和全总党组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二十八)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纪检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完成“三项任务”,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各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畅通情况反映渠道,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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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严格使用经过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在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严格使用经过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3年发布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制度以来,此项工作在我国广播电视系统逐步完善,在保证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质量和统一标准方面发挥了重
要的指导作用,1997年,广电部修订、发布了《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
但是,个别地方的有线电视台、站在网络建设中对采用入网认定产品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执行《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规定》的要求,使得一些没有经过入网认定的劣质产品进入了有线电视网络,已经造成了网络部分、甚至全部瘫痪的严重后果,这不仅影响了广播电视
宣传主渠道的畅通,也损害了广播电视用户的利益。
为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地传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视厅(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要有专门的力量来负责这项工作。为协调和组织全国广播电视系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请各厅局认真填写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机构表(
附件1),于8月20日前报总局科技司。
二、总局直属网络建设部门和地方各级有线电视台、站在选用设备器材时,要认真审查该设备器材是否具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入网认定证书,坚决抵制未经入网认定的产品进入广播电视网络。
三、各厅(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入网认定管理,严格执法检查,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线电视进行检查,在有线电视台的技术质量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检查所用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情况。对于那些因使用未经认定产品而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标
准、接口、协议不一致,影响互联互通的网络,要限期更换为经入网认定的合格产品,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已经取得入网认定证书而又不能保证质量的设备器材,也要进行及时查验,以阻止不符合我系统标准的产品进入广播电视网络并造成危害。
四、广播电视技术发展迅猛,各级广播电视单位在采用新的技术设备之前要认真进行前期咨询。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咨询,认真热情地提供服务。
附件:广播电视技术监督组织机构表
附件1:
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组织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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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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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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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认定工作| |
|具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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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职 务|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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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及检测机构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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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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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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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27日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七条 公厕应当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厕的选址定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城建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厕规划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用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规划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第九条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除下列规定外,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其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上款第(一)、(二)、(三)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
第十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实行水冲式,并逐步提高档次。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
第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占用独立式公厕。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独立式公厕,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还建;确实不能先建的,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第四章 公厕的保洁
第十五条 公厕的保洁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有关单位也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六条 公厕的保洁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清洁,无垃圾、污物;
(二)便池、便器干净,无尿碱、粪便和其他污物;
(三)墙体清洁,无涂画痕迹;
(四)室内空气流通,无臭味,无蝇蛆。
第十七条 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粪窑,及时抽排粪便。
第十八条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管理单位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用于公厕维修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保持公厕卫生清洁及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独立式公厕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独立式公厕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元至5元罚款;
(四)损坏公厕设备、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五)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对管理单位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及厂矿企业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