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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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8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市政府贯彻实施《纲要》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坚持行政层级监督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纲要》的要求,以及省、市政府的实施意见,认真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并切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情况;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情况;
(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八)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措施;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和组织,必须明确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和期限,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二)及时梳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到执法依据具体、明确。
(三)行政机关要制订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本机关的法定职能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机制。
第九条 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法律、法规规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认真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界定行政决策权限,认真制定行政机关行政决策制度和规则。
(二)严格按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听证制度。
(三)推行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专家论证。
(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以法定的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汇编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充分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落实监督责任。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乡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六)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机关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七)建立行政机关法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第十四条 努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落实行政责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咨询提供便利条件。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相适应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五)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专门的学法培训和考核档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以各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组织考核组,在各行政机关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被考核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必须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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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结直肠癌诊疗行为,提高结直肠癌诊疗水平,改善结直肠癌患者预后,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10年10月,我部制订下发了《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1年5月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8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登记和质量控制工作。

为保障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结直肠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一、手术、化疗或放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

二、化疗、放疗前明确病理诊断;

三、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肿瘤部位、大小及肝脏、盆腔、主要血管周围淋巴结浸润情况;

四、病理检查采用10%中性福尔马林缓冲液;

五、切除病灶的病理报告应当包括肿瘤大体观、分化情况、浸润深度以及切缘、脉管神经浸润的;根治性手术术后病理报告应当包括活检淋巴结个数及阳性淋巴结个数;

六、在应用靶向药物治疗前实施Kras基因检测;

七、放疗应当记录靶区、技术和剂量;

八、T3和/或N+的中下段直肠癌应当接受规范的术前或术后放化疗;

九、晚期结直肠癌化疗适应证及方案选择符合规范;

十、晚期结直肠癌化疗后应当实施疗效评价;

十一、化疗、放疗后应当进行不良反应评价;

十二、为患者提供结直肠癌的健康教育;

十三、患者住院天数与住院费用。


    



汶川地震呼唤修改《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致公党成都市委法工委副主任、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牛建国

现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是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1997年通过的。该条例实施后国家虽然遭遇了一些自然灾害,但没有哪次灾害有汶川地震如此惨烈。“世界末日”般的灾害发生后,社会各界的捐款像潮水一样涌向中国红十字会账户,有关《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争议逐渐显现。
据媒体报道,汶川地震发生后某日,一个以“某车友会联合红十字为四川地震搞募捐活动,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骊态度恶劣”为名的视频帖子在网上迅速蔓延。视频显示,这名被称作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的王骊,站在一堆蹲在地上点数捐款的志愿者中间,态度恶劣地向捐赠者叫嚷称,用红十字会这个品牌就要收取5%的管理费,不能白给用,并称若早知道志愿者不愿给5%的费用,就不该答应和他们合作,若志愿者坚持,她将上网发布,把他们搞臭了来。
事件发生后,三亚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的王骊被停职。其实,王骊只是态度恶劣,如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她并没有什么错。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的规定,她的要求并不过分。不过捐款人不能放过她,捐款人声称,提取管理费伤了大家的心,打击了大家捐款的积极性。
据悉,时至今日,社会各界为汶川地震募捐总额已近500亿元,按照现行规定,红十字会提取的管理费最高可达25亿元之巨!
由于红十字会的这些规定与捐款人意愿大相径庭,且财务不够透明,网易网络公司决定中止与红十字会的合作,而将网友们的捐款转赠其他公募基金。
在社会各界的巨大压力下,中国红十字总会终于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5.12地震募捐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大意是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但未明确禁止继续计提管理费用。
我们认为,《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立法目的本应是鼓励捐款,方便救灾,凡是与这一目的不相适应的就应及时修改并对社会公布。从目前看,至少以下几条是可以考虑修改的:
第十三条 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日常运作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人民政府的拨款,捐赠者的意愿绝不可能是让红十字会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有些省份,比如四川就规定,“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者通报发放情况。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帐目,健全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和发放管理制度。”四川的红十字会也未因此关门歇业,这些好的做法被证明是行得通的,应在全国推广。
第五条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修改理由:何为指定用途?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这些含混不清的用语很可能导致善款被“依法”挪用。在像汶川地震这样的灾害面前,捐赠者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善款就是用于救灾和灾后重建。但绝大部分捐赠者都不会在汇款用途中明确备注,按照红十字会的前述规定,岂不是几百亿善款都可以作为机关经费?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首先,《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非专业人士根本就很难查找,这个国际协定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按莫须有的规定执行,如何执行?实际上,红十字会前述规定的意图再明显不过,就是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所有善款均列入救灾基金进行一般管理。其次,地震的救援时间很短,只有几天时间,汶川地震灾区也早就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但善款仍源源不断地在增加,按照红十字会的规定,鉴于紧急救助阶段已经结束,这些巨额善款将全部列入救灾基金,试问捐赠者能答应么?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赠人不按捐赠用途使用款物的,捐赠者可以索回。如果红十字会坚持按现行规定执行,那么,善款索回官司早晚是要打的。
除了以上内容外,要修改的恐怕是《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这个标题了,根据《立法法》及配套规定,一个社团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使用“条例”作为名称是不妥的,建议下次修改时可改称“章程”、“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