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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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
  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项目工作水平,确保2004年全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一类部门: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地税)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西区管委会。
  (三)市级二类部门单位:市检察院,衢州学院(筹),市粮食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林业局、广电局、民政局、人劳局,团市委,衢州日报社,衢州教育集团。
  二、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4年衢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5号)和《关于下达200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1号)确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完成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其中: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15分)。
  (2)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15分)。
  (3)完成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15分)。
  (4)完成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15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二)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西区管委会、水利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和市级二类部门单位。
  1、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60分)。
  2、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质量(20分)。
  3、项目工作制度建设(10分)。
  4、建设工程的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10分)。
  5、省重点建设工程争取、上级政府资金争取、重大项目稽查(得附加分)。
  (三)市级一类部门中的市计委、经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地税)局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同时综合考虑其管理服务水平。
  三、考核程序
  (一)签订责任书。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2004年度衢州市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自查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在2005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将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三)实地考核。由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经委、财政(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嘉奖记功;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二)市重点办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2、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为
  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附件1  2004年度县(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合 计 110 53.8 38 459012835947750
市 本 级 41 22.5 10 21363311.5252027
柯 城 区 6 1.1 2 1261.2444
衢 江 区 12 2.8 5 471431384
龙 游 县 14 8.7 3 61620712124
江 山 市 11 6.3 7 49205.217123
常 山 县 16 8.7 5 6921514134
开 化 县 10 3.7 6 311142.1984附件
2  2004年度市级部门重点建设、重点技术改造
  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工作目标  单位:个,万元考核项目
  
  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为 民 办
  实事项目
实 施
  项目个数 年 度
  计划投资 新开工
  项 目 年内投产
  项目个数项目个数实施项目个数年 度
  计划投资新开工
  项 目年内投产项目个数项目个数
一、市级一类部门 33 163470 9  15203189000241922
市建设局 3 8640 0 1400009
市交通局 4 46200 0 0400002
市水利局 3 11430 0 1100000
市电力局 11 44550 7 8400006
市开发区管委会 7 43500 0 14296900023180
市高新园区管委会 1 1200 1 11220000110
市西区管委会 4 7950 1 3200005
二、市级二类部门 6 45072 1 4800004
市检察院 0 0 0 0100000
衢州学院(筹) 1 25000 1 0000000
市粮食局 0 0 0 0100000
市文化局 1 364 0 1200000
市卫生局 1 4500 0 1100001
市公安局 2 4400 0 1000000
市林业局 0 0 0 0100000
市广电局 0 0 0 0100000
市民政局 0 0 0 0000001
市人劳局 0 0 0 0000001
团市委 0 0 0 0000001
市事务局 0 0 0 0000000
衢州日报社 0 0 0 0100000
衢州教育集团 1 10808 0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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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强化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按照市政府要求,我们根据《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本“核算办法”实施后,各出租汽车企业一律执行本办法,不得再执行其他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增设、合并会计科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督促实行行业管理的出租汽车企业,严格贯彻本“核算办法”。对未执行本“核算办法”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依照财政部颁发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及近年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核算办法依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出租汽车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核算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出租汽车主管部门。
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企业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六、本核算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市财政局修订。
七、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出租汽车企业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编号 |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 | |一、资产类 |32 |221| 应交税金 |
|---|----|-----------|---|---|-----------|
| 1 |101 | 现金 |33 |223| 应付利润 |
|---|----|-----------|---|---|-----------|
| 2 |102 | 银行存款 |34 |229| 其他应交款 |
|---|----|-----------|---|---|-----------|
| 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35 |231| 预提费用 |
|---|----|-----------|---|---|-----------|
| 4 |111 | 短期投资 |36 |241| 长期借款 |
|---|----|-----------|---|---|-----------|
| 5 |112 | 应收票据 |37 |251| 应付债券 |
|---|----|-----------|---|---|-----------|
| 6 |113 | 应收账款 |38 |261| 长期应付款 |
|---|----|-----------|---|---|-----------|
| 7 |114 | 坏账准备 |39 |262| 住房周转金 |
|---|----|-----------|---|---|-----------|
| 8 |115 | 预付账款 |40 |272| 专项应付款 |
|---|----|-----------|---|---|-----------|
| 9 |118 | 应收补贴款 | | |三、所有者权益 |
|---|----|-----------|---|---|-----------|

|10 |119 | 其他应收款 |41 |301| 实收资本 |
|---|----|-----------|---|---|-----------|
|11 |122 | 在途材料 |42 |311| 资本公积 |
|---|----|-----------|---|---|-----------|
|12 |124 | 材料 |43 |313| 盈余公积 |
|---|----|-----------|---|---|-----------|
|13 |125 | 燃料 |44 |321| 本年利润 |
|---|----|-----------|---|---|-----------|
|14 |129 | 低值易耗品 |45 |322| 利润分配 |
|---|----|-----------|---|---|-----------|
|15 |133 | 委托加工材料 | | |四、成本类 |
|---|----|-----------|---|---|-----------|
|16 |139 | 待摊费用 |46 |401| 辅助营运费用 |
|---|----|-----------|---|---|-----------|
|17 |151 | 长期投资 |47 |411| 营运间接费用 |
|---|----|-----------|---|---|-----------|

|18 |161 | 固定资产 | | |五、损益类 |
|---|----|-----------|---|---|-----------|
|19 |165 | 累计折旧 |48 |501| 营运收入 |
|---|----|-----------|---|---|-----------|
|20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49 |502| 营运成本 |
|---|----|-----------|---|---|-----------|
|21 |169 | 在建工程 |50 |532| 补贴收入 |
|---|----|-----------|---|---|-----------|
|22 |171 | 无形资产 |51 |550| 所得税 |
------------------------------------------

------------------------------------------
|顺序号| 编号 |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23 |181 | 递延资产 |52 |551| 其他业务收入 |
|---|----|-----------|---|---|-----------|
|24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53 |552| 其他业务支出 |
|---|----|-----------|---|---|-----------|
| | |二、负债类 |54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25 |201 | 短期借款 |55 |561| 营运税金及附加 |
|---|----|-----------|---|---|-----------|
|26 |202 | 应付票据 |56 |571| 管理费用 |
|---|----|-----------|---|---|-----------|
|27 |203 | 应付账款 |57 |572| 财务费用 |
|---|----|-----------|---|---|-----------|
|28 |204 | 预收账款 |58 |581| 投资收益 |
|---|----|-----------|---|---|-----------|
|29 |209 | 其他应付款 |59 |591| 营业外收入 |
|---|----|-----------|---|---|-----------|
|30 |211 | 应付工资 |60 |592| 营业外支出 |
|---|----|-----------|---|---|-----------|
|31 |214 | 应付福利费 | | | |
------------------------------------------
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加、减少或合并。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20备用金”科目。
2.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26外购商品”科目。
3.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210存入保证金”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在途材料”科目,增设“121材料采购”和“13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核算。
6.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7.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8.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32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0.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
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
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
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贴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的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
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
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
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8.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
款凭证)。
9.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折合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日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
企业向银行结售或购入的外汇按银行买入、卖出价折合与按折合汇率折合产生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月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六、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
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以该偿债基金偿还债务时,应按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月份终了,该账户的余额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
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
、“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应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
、“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
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送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
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
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企业发生的除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如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应在本科目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委托贷款等的实际成本。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经营旅客运输、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等业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应交税金”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
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材料、燃料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
项税额的,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后,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
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经营旅客运输、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等业务而应收取的款项。
二、企业营运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如果债务方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企业无法收回到期应收账款,经与债务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企业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账款的
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2.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
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以债务方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债务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按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
组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收的账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企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应收补贴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应补贴款。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2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货款已支付,燃料尚未运到或材料、燃料已运到,尚未验收入库材料、燃料的采购成本。
二、企业发生在途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在途材料收到或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燃料品种设置明细账。也可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第124号科目 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轮胎内胎、外胎、垫带、各种消耗性材料、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燃料、低值易耗品,应在“燃料”“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的90%、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材料”“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营运费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
资本”等科目。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营运成本”“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四、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燃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车存的各种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
2.车存。
三、验收入库的燃料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燃料(库存)”科目中核算。车辆领用燃料时,借记本科目(车存),贷记本科目(库存);月末根据实际耗用,借记“营运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车存)。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领用燃料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
四、本科目其他核算方法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五、实行满油箱制核算办法的企业,可以不设“库存”“车存”明细科目。
六、不储备燃料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库存未用燃料的实际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时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七、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
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运间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然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
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5.股权投资差额;
四、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买股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
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年度终了,按分享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的份额,借记本科目(
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
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企业应分担的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
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被投资企业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
业按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作相反会计分录。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股票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该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票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按不超过
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企业取得股票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份占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或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股票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改权益法的年度终了,将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包括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外币折算差额等),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股票
投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5.转让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与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借记
“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五、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折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折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
投资、应计利息)。
六、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
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
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
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
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
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燃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
确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营运车辆:包括各种旅客运输车辆等。
(2)通讯设施:包括业务电话、指令电话、紧急电话系统等。
(3)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车库、油库及直接管理控制房屋等。
(4)维修设备:包括各种维护、养护、修理设备等。
(5)其他: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税金、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
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含增值税)。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含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百色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范围内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统称为“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帐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征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协调征地安置补偿费中社会保障金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把经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所需的业务费、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的变化情况;卫生部门负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社会保障业务。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六条 征地基准日是指被征地单位(个人)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定以其身份证为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耕地情况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情况,逐一进行登记,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盖章和签字确认。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数、户数、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社会保障对象的姓名及出生年月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民。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或享受社会救助的五保户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认。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调查确认情况,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养老保障金的筹资渠道、缴费档次和费率,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二)国土资源部门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等情况告知村(居)委会,由村(居)委员告知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并集中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最后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发给《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第三章 养老保障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养老待遇水平要与缴费标准挂钩;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实行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分步实施、稳妥推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以参保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比例,个人和集体承担比例为70%,政府补助30%。

(三)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个人和集体负担的比例,原则上个人负担60%,集体负担40%,集体不足以支付的由个人负担。

(四)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

(五)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经过核准缴费额度的人员名单,在3个月内,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划拨社会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征缴方式。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应当一次性缴纳15年(180个月)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二)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必须一次性缴清;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应一次缴清。确实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期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一次性缴纳的保障金由征地安置补偿金的发放单位代为扣缴并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指定专户。本暂行办法前已领取征地安置补偿金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金,由参保人员存入经办机构指定的专户。

(四)本暂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在征地基准日起一年内参保。逾期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障金由个人全部承担。

(五)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构成。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1. 统筹基金。包括政府出资补助资金部分和利息收入。

2. 个人账户基金。包括参保人员个人和集体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用于支付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终生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包括统筹基金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月统筹基金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满60周岁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缴费档次×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180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基金可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经批准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死亡时月领养老金的4倍。

第十八条 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又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180个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参保人员,由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标准继续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申请退保的,将个人账户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本息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并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基金支付能力,适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