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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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厂长、经理办公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即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产与期初国有资产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初国有资本总额×100%(应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见附件2)。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产减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兑现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最高额限制控制,大型企业负责人年度最高薪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中型企业负责人年度最高薪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17倍;小型企业负责人年度最高薪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14倍(企业规模划分见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本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盈利的情况下,基本薪酬不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挂钩,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大型企业按该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确定;中型企业按该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3.2倍计算确定;小型企业按该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的2.6倍计算确定。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薪酬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挂钩,经营业绩采用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指标。一般以公历年度作为考核期。如企业负责人当年任期不满一年的,按当年绩效薪酬考核的平均月份数额兑现其实际任期月数的绩效薪酬。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利润目标责任书。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应按大于或等于100%确定;年度利润目标,应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税后利润额增长6%确定。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实现年度利润目标,绩效薪酬按实际完成额的1%计提;未实现年度利润目标的,绩效薪酬减按实际完成额的0.5%计提;超利润目标的,按每超百万元依次递增2%计提(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
亏损企业不得计提绩效薪酬,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减按80%计发;持续亏损企业,减按50%计发。
第九条 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企业主要负责人计提系数为1;上级组织任命或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厂长、经理办公会)聘任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加以确定,计提系数在0.7~0.5之间;亏损企业扣减后的基本薪酬不应低于该企业职工的年度平均工资。
第十条 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按照市国资委考核确认的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50%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50%部分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或中途离任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含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按规定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支付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获得的薪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在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享受兼职企业的报酬。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严禁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其它收入,由企业按其具体收入与支付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财务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对经审计后,因虚假盈利多发的绩效薪酬,予以扣回。
(三)企业当年欠缴税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酌情扣减或取消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亏损企业酌情扣减基本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快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可在参照本办法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附件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
1.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产;
2.无偿划入、划出: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或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给其他企业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3.资产评估:是指企业经批准改制、资产处置、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4.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5.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市国资委核准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6.资本(股票)溢(折)价:是指经批准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7.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返还本企业已上缴的税收而增加国有资产;
8.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产;
9.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产;
10.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产;
11.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国有资产;
12.其他客观因素:是指除上述因素外,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增加或减少因素。
附件3:超目标利润年度绩效薪酬计提:
超目标利润第一个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计提,第二个100万元(含200万元)按4%计提并与第一个100万元计提的2万元相加之和即为所得绩效薪酬,依此类推。计算公式为:
(2N-100n)×(n+1)÷100, 其中N为超目标利润额,n为第几个超百万目标自然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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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既有民用建筑(下称既有建筑),是指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未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并参照执行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发布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目录和限制、淘汰的建筑耗能产品目录。

第九条 政府鼓励建筑节能科研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建筑节能产品研究和产品推广示范方面加大力度。

第十条 建筑节能产品、设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达到企业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生产领域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分析篇(章)。

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核准、审批的项目,不予核准或审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目标等内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具审查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意见应当定为不合格。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书。

建筑节能的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由企业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配电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且送检合格。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配电材料等设备,以及涉及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节能检测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节能公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项目建设承诺书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条件及公示要求等内容。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建筑能耗指标标识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节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负责建筑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建筑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等的能源消耗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对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活动,鼓励建设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政府鼓励与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有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的民用建筑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造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点示范工程。

第三十一条 鼓励创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实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或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节能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建筑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或建筑节能设施施工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因使用年限、功能变化等因素,其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适用本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奖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