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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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6〕4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计机关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审计结论办理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会议、专门刊物等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市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任期经济责任 、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结果;
(五) 市人民政府交办或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
项的审计结果;
(六) 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 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结果;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公开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海口晚报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二)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以新闻形式摘发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审计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审计方案、审计结果和审计结论办理情况;
(四)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等内部刊物,公布年度计划中重要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
(二)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开;
(三)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市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委托或交办、授权审计部门的同意;
(四) 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审计项目的审
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五)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中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司法机关的同意;
(六)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市审计机关通过专门会议决定。
第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相关审计结论性
文书已经生效;
(三)保守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
密。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市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再予公开。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结果公开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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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0日,国家教委


一、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与行政职务并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必须有利于提高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责任感。
二、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的,应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胜任并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三、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应依据其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经中央职称领导小组批转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务名称、档次,以及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聘任或任命。
四、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是: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教育管理系指工程技术人员等职务条例所包括的专业技术范围内,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承担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置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作岗位,受聘人员必须专职或兼职从事高等教育方面研究课题,受聘人员必须具备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非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的人员,应任命行政职务或职级,不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五、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副处长以上干部,不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同样,在行政管理部门已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人员(不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六、现在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在学术交流和对外活动中可以使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七、高等学校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职责任务,专业化程度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范围,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所需要的职务限额,我委将根据学校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在已下达给学校的职务限额比例内确定。
八、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中,一般采取学校领导推荐的申报方式。在评审任职条件时,除考核其本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水平外,还应考核其管理工作的实际能力和做出的贡献。
九、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一般按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人员较多并对其要求有所侧重的职务系列如工程技术职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单独设任职资格评审组。
十、我委所属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我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规范全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全力打造国内领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对我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主要建在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是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实体或机构。

第二条 组建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旨在强化农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农业企业为主体,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农业企业和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整体提升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二)实施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实现产业化。

(三)培养、聚集农业科技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四)提供农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的密切合作,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高科技园区和特色农业科技园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研发基础:

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30%以上;每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拥有能满足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条件。

(三)企业的主业明确,且属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四)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第五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企业填写《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申报书》(一式七份),经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必要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国内外本行业及领域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

3.目标和任务(发展方向、主要目标);

4.企业科研基础条件:

①经济状况(企业上年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研发能力现状(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人员结构、研发装备,企业已取得的主要研发成果、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

5.总体设计(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方式、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任务、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等);

6.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

7.计划进度(实施时段、建设内容、进度指标);

8.必要的资信证明: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上年度财务损益表;

③产学研合作协议;

④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和论证。论证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方式。

(三)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省科技厅审定、立项,与企业签订《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以政府适当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管部门或地方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七条 资助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经费,不作为日常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所在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组建方式。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农业企业,也可以是以农业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

第十条 省科技厅是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管理部门。省科技厅聘请专家,组成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咨询专家组,参与和协助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方案论证、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查、评议。连续二次评议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撤销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二条 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下旬,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完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