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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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08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全省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之后,省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使《决定》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要意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努力开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食品安全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我市米粉、蛋糕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尽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物资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的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种植、养殖业行为。深入开展农业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市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作为监督重点。有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绩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已成立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2月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商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省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

(六)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信息。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适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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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1期公报)

1961年1月3日
任命赖亚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1年1月30日
任命孙志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连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第八条 个人可以到依法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献血。

  第九条 血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对符合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

  血站应当根据献血者提出的献血时间等意向或者临床用血需要动员组织其献血。

  第十条 本市根据血站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在出现血液短缺或者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二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采血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在采血前告知献血者采血量,并征得其同意,禁止超量采血。

  (三)对献血者两次采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采集机采血小板间隔期不少于28天,禁止频繁采血。

  (四)接待献血者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向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

  (五)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血站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滥用血液。

  第十四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

  向献血公益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权益。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献血公益宣传,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献血法律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献血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本市参加献血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办法施行以后临床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用血优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