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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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商贸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的,要同时处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已无力向债权人偿还本息;如土地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50%以上的,可适当降低百分比。
  (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无法转产转行转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三)待岗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40%以上;如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例超过2:1以上的,此百分比也可适当降低。
  (四)在职职工年均收入: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南宁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经委、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商贸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先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南宁市商贸特困企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各主管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三)联审。各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商务局后,由南宁市商务局牵头召开认定机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联审,并提出具体的认定意见。
  (四)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联审意见最终审定和批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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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9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日



  南昌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及内容:本级审批权限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它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设用地选址论证;

  (五)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审批;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七)临街立面建筑装修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八)企业设立注册登记;

  (九)出租汽车营业站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十)非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非公交停车站场上下客审批;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十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十三)其他联合办理事项。

  第三条 联合办理采用联合咨询、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联合办理实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指定牵头部门联合负责制,主要负责联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牵头部门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联合办理事项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联办部门按法律法规明确的许可授权确定。

  第二章 联合办理

  第五条 联合办理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开展。

  (一)一窗受理。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牵头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受理专窗,负责联合办理事项的咨询、受理、组织和协调,材料信息的收集、分发和通报。

  (二)抄告相关。对当场可以确定申请受理的事项,由联合受理专窗抄告项目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启动同步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联合受理窗口组织相关联办部门窗口联合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确定事项满足受理条件后,启动同步审批程序。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联办部门窗口收到抄告信息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服务事项提供的材料依法独立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审批服务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联办部门专窗督促责任部门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对审批服务事项属本部门权限内的,须按时办结。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联办部门窗口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整改的,在申请人作出整改后,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窗口综合相关联办部门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联合受理专窗负责送达审批决定。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六条 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七条 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联办部门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参加窗口,落实签到,派遣踏勘专车实施现场踏勘。

  第八条 联合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材料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审批条件符合要求后,相关联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需牵头部门和相关联办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九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合办理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条 牵头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服务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组织安排联审会议。

  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项目联合办理平台作用,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服务事项坚决实行联合办理,对涉及联合办理的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联合办理平台进行审批。

  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流程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其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行政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

  第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要按照联合办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的人员应当是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责任人;不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部门同意,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联合办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与联合办理的部门对项目作出不同意审批意见后应立即说明不同意审批意见和理由等,并书面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部门及申请人。对于联审部门出具的不同意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牵头部门予以裁定,以利审批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联合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联合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台帐。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建立联合办理汇总台帐。

  第十七条 建全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加强对联合办理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违反联合办理工作规定的,严格按照《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和《南昌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洪办字[2012]1号)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联合办理事项具体实施细则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联合办理事项流程图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4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参照《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是:
(一)市直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队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杜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三)其它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原则是:按章征收、收支统管,监督使用,调节分配,综合平衡。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表》。财政物价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立项单位的资格;
(二) 申请立项的文件依据或理由;
(三) 申请立项单位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状况、收取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经审查后,由财政、物价部门上报审批。
第七条 执收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持有关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转让和出借。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措施是:
(一) 取消各执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各单位只保留一个收费支出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下同)直接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和“收费资金管理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定期上缴市级金库,事业性收费收入结合当年预算用于部门、单位经费和业务支出。
(三)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费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缴款人按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到指定银行将款用转帐支票(专用缴款书作附件)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或“收费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将专用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市收费管理局,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用现金缴纳的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开具现金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银行将现金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市收费管理局,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
(四)对收费情况特殊、收费时间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且以现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资金的缴纳由收费管理专户的开户银行上门收款。
对一些数额较小的零星收费和一些当场不收过后难以收回的收费,执收单位可直接收取,但必须使用财政厅监 制的统一票据,并按规定期限缴入收费管理专户。
(五)各执收单位应根据专用缴款书的报查联登记收费收入明细台帐,并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于次月3日 前报市收费管理局,市收费管理局按月及时核对并汇集收费收入情况。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款人及时缴款。缴款人逾期缴款的,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应缴收费资金金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 对收费资金存在上下级分成情况的,执收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收费资金全额缴入收费管理专户,依照规定需要上解、下拨的资金,待收费管理局将资金返回后再行上解或下拨。
第十一条 银行代收点应设立收费专柜,在醒目位置悬挂“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点”的标志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缴款。
第十二条 对各种专项资金、附加、政府性集资、捐资等款项,采取按实收取,收入上解,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方式。收入全额解缴收费管理专户,由单位编制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核拨,其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各执收单位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收支预算,各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编报本系统收费收支年度预算表一式两份。
(二)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收入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结合单位预算内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开支需要情况等,核定其收费支出年度预算。收费管理部门按进度及时将核定的支出金额拨付给各执收单位。
(三)各单位应于每年底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编制汇总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费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
对非收费行为的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系统内资金上解、下拨、使用套印有“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章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对未按规定乱使用票据的收费,缴款人有权拒付,专用缴款书未经收款银行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收费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按规定领购票据。单位需购“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时,必须持有单位正式函件(写明用途)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结算票据不得用于各类收费,违者,一律按违纪论处,所收资金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执收单位再次申请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交收费管理部门,经收费管理部门审核无误且确认资金已上缴收费管理专户后方可退回,再次领用新票据。
收费票据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对错开、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附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收费管理部门,由收费管理部门视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执收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五年,满五年后,由执收单位报收费管理部门统一核查销毁。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终止收费后,应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将《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收费票据退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汇集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收费管理部门对各种收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
第十九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乱支乱用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收费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并向被查单位出示证件或信函,说明检查事项,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收费管理部门有权对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检查:
(一)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收费资金的缴纳、支出情况;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各执收单位的会计帐簿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收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询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收支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