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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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现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


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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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为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推广和应用,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的基本需求,全面提高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指由中央财政资金统一采购并免费供应给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品、宫内节育器和避孕套。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目录》的编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的编制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对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有效、适用、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进入《目录》的程序

  

第四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准字号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生产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反馈意见;


(四)产品符合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服务需求,且易于推广应用;


(五)新产品须经过大样本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或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进行的引入性试验,证明适宜基层推广使用。



  第五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药品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准字号产品,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宫内节育器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第一年末续用率应不低于94/每百妇女;


  (二)含铜宫内节育器的铜表面积在200-400 mm2之间;



  (三)含药宫内节育器的药品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套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避孕套产品质量须连续三年检验合格;


  (二)避孕套生产企业须具备两条(含两条)以上生产线;


  (三)避孕套生产企业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第八条 申请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生产企业须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的市场准入注册证;


(三)产品的临床报告;


(四)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五)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产品上市后情况报告(包括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近二年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区域分布;产品上市后使用情况,包括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报告及处理情况;近二年售后服务情况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八)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进入《目录》的避孕药具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具备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并不得与相关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条 专家组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文件审查: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函审。


  (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组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人员共3人以上组成。


  现场考察内容包括:


  1、验证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的原件;


  2、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


  3、考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4、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


  5、了解企业售后服务状况等。


  考察结束后应提交现场考察报告。接受现场考察的企业要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进行现场考察,不得有任何干扰专家考察和评价的活动。违反者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三)抽样检测: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具有法定产品检测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产品检测工作;专家组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确定产品抽样检测项目和指标,制定抽样检测方案;专家组协助产品检测机构依据抽样检测方案,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不接受抽样检测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进入《目录》的资格。


  (四)征集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进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公开征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和产品进行综合技术审查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作为产品进入《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组建议进入《目录》的产品须报经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编入《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章 退出《目录》的程序



  第十三条 已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在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要求退出《目录》或发生不再适合政府采购的情形时,按以下程序退出《目录》: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组对拟(应)退出《目录》的产品或企业进行评审确认,并提出专家组书面意见;


  (二)专家组退出意见报请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定批准后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适时修改《目录》。



  第十四条 避孕药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生产企业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未能严格按GMP标准规范生产;


  (二)避孕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等安全问题;


  (三)有更安全、有效和更好性价比的替代产品;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等。



  第十五条 宫内节育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避孕效果较差,使用者逐年减少;


  (二)产品连续抽检两次不合格;发生隐瞒不良反应;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中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CMD)认证被注销等。



  第十六条 避孕套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退出《目录》:


  (一)产品质量和生产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二)发现企业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售后服务纠纷等。



第四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进入《目录》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质量监测体系,完善报告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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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东莞市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 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及时查扣有盗抢嫌疑的机动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范围内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用电话、电子邮箱;根据《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设立的举报中心,同时受理对制造、销售、使用摩托车假牌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并提供举报事项的有关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对举报人各种方式的举报都应当立即转往本单位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受理单位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的原则及时转递到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信息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不属于本镇(街)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的,转管辖地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如不属于本市公安机关查证办理的,要及时转递到有权查办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一般案件,查证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递的举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查证反馈;重要案件,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说明。

第九条 根据《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设立的奖励资金,同时用于向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对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每辆1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出售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出售不足30副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出售30副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对举报伪造、变造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经查实,缴获不足100副假牌假证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缴获100副以上不足300副假牌假证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缴获300副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四)对举报非法代办上牌点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亲自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受理单位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举报及奖励规则,依照《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暂行)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暂行)

(体经济字〔2002〕266号2002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投资安全、完整,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事业单位技资所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然保持"四个不变":一是公司的管理体制不变,仍接受投资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公司的运行机制不变,仍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三是公司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四是公司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不变,公司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一)根据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公司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二)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公司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三)财务中心对公司的全部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四)为方便公司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公司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费用开支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六)公司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财务机构或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第四条 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财务中心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五条 财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公司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公司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3.定期进行财会分析,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4.对公司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5.负责公司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公司核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经所办单位审核后按上级要求报送;
7.向公司报送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8.负责保管公司当年的会计资料,第二年将制订成册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公司保管;
9.协助公司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10.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公司下列情形的支付:
1.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2.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3.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投资方要求停办的支付。
第六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2.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归集成本费用,加强经济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公司的各项收入,要全部进入公司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4.加强公司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存货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6.办理公司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检和工商年检;
7.公司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公司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9.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财务中心、公司在办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3.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三)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财务中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玩忽职守,核算错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
2.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结报支付;
3.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
4.伪造、涂改支付凭证;
5.与他人合伙共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