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45:57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4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实行以下担保制度:
(一)个人抵(质)押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可用自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及实物抵押贷款;
(二)个人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必须有固定收入且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从事其他稳定职业(医生、教师等)的人员;
(三)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贷款担保机构,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第四条 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出专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银行可在担保基金金额3倍的额度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贷款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银行应优先给予办理。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本市户籍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备还款能力;
(三)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四)在社区、街道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
(五)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六)已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
(七)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年,信誉好的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经贷款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在贷款期限内,由市、镇(区)财政给予适当利息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利息的50%;展期不予贴息。贴息由贷款银行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汇总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第九条 提供个人抵(质)押担保或个人保证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贷款担保机构担保的小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
(二)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支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上报推荐;
(三)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并作出同意担保的承诺后,提交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及贷款权限进行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批准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将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单个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该贷款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逾期并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和贷款银行按7:3的比例核销损失。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的职责
1、宣传、解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给予指导;
2、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资格及借款用途进行审核;
3、参与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并协助处理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1、筹集担保基金;
2、按季度支付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3、参与审核、确认不良贷款,并协助处理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
(四)贷款银行的职责
1、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审批小额担保贷款,并及时办理担保手续和发放贷款;
2、跟踪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及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3、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4、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5、按规定和约定核销不良贷款。
(五)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支机构的职责
1、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指导和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
3、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贷款银行等单位每半年对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实施检查,并定期召开再就业贷款联席会议,对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编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车购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车购税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是这项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车购税征收工作顺利运行的组织保证和物质基础。各级国税、交通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下达的编制和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乱开口子和扩大划转人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办理人员调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各项资产和经费,不得隐匿经费及其他资金来源和转让、转借、调换及私分国有资产,不得将不属于本期的支出提前列支或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要加强对车购税费业务资料、帐务、各项资产的监管,防止车购税资料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三、大力协同,保证征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期间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不间断。在停止代征业务前,车购税征收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停止代征业务后,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在停止代征前的一定时间内,经交通、国税部门协商同意,省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国税部门可向车购税代征部门派出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以确保车购税稽征工作的正常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征的,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且需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子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录用接收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车购税代征同时停止。此前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反映。
  附件:《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车辆购置税 (以下简称车购税) 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下简称五部委联合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车购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为依据,坚持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公开平等、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确保各类人员合理安置,确保相关财产、业务资料移交清楚,确保车购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机构设置。车购税征收机构暂按原有模式设置,新的机构模式待车购税征收工作运转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要严格按照机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人员编制。车购税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划转和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接收的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和地区差异,结合考试成绩,以市(地)为单位核定分配车购税人员编制。在按比例核定编制时,如出现小数位,可酌情确定入舍办法,但不能突破核定下达的总编制数。禁止行政、事业编制混用以及超编录用。
  三、各类人员的划转接收
  (一)国家公务员。由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税办公室)对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确定拟划转人员名单,并公示七天。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人员,进行限期一周的核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由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国税系统接收。
  (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办发〔2002〕4号和五部委联合通知及2004年9月9日中央编办主持召开协调会纪要精神的规定,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200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02年7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省交通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编制好《移交离退休人员名册》后,由国税局系统接收。
  (三)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录用接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定编制数额。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2号文下达的编制数额,各省以市(地)为单位,分别按照各地车购税原有事业干部人数的80%和工人人数的20%核定各市(地)录用接收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编制数额。
  2.公布考试成绩。各省接到车购税人员录用考试成绩后,由各省车购税办公室按照国税发〔2002〕11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进行加分,确定最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成绩)。根据录用计划及成绩情况,以市(地)为单位划定合格分数线,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按事业干部和职工分别排序后,公布笔试成绩和加分成绩。事业编制干部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的比例组成。
  3.初步确定拟录用接收人选。在下达的录用计划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拟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从事车购税工作时间、参加工作年限、学历、职务、近三年考核优秀进行排序。
  4.审核档案。各省交通部门编制《移交人员档案清册》,由省级税务部门对拟录用接收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由交通部门补齐。档案审查完毕后,由省级税务、交通部门在审核清单上签字并盖章。在档案审核过程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5.组织考核。在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交通部门负责对拟录用接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近两年来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交通部门对考核对象出具鉴定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归入本人档案。对考察中存在问题的人员,由交通部门提出意见,经各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6.确定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各省领导小组在核定的编制计划内,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拟录人员因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7.公示。确定录用接收人员的名单应在本人现工作单位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及相关问题处理比照公务员划转条款中的办法执行。
  8.办理录用手续。各省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拟接收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人事部委托各省人事厅(局)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手续,职工的划转接收审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省国税局负责。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给市(地)级以下部门办理。拟录用的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要分别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9.录用情况备案。各省录用接收工作结束后,将《录用公务员情况汇总表》、《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录用公务员情况花名册》及《录用工人情况汇总表》、《录用工人情况统计表》、《录用工人情况花名册》及有关情况说明,分别报中央编办、人事部、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相关事项。各级人事、国税、交通部门要及时做好接收划转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关系交接工作。在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以市(地)为单位,召开由人事、国税、交通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当场宣布接收人员名单,经国税、交通部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财产移交
  车购费稽征机构的财产,待有关部门审计后,按照国税部门接收人员和交通部门安置分流人员的比例进行划分。
  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对用于车购税征管的电脑、服务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税办公场所等财产,作为划转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须整体移交给国税局部门。办税办公场所如果不能移交的,交通部门应保证在车购税财产划分以前,新的车购税征管机构仍在原地办公。
  车购费稽征人员划转到国税部门后,有关经费也相应由财政部一并划转,即:在由原列交通部“用车购税收入安排支出”科目中,划转列国税总局部门预算相应科目。
  五、业务资料的移交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业务资料移交时安全、完整、及时。车购税业务资料包括:已领未用和库存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历年车购税(费)业务档案和历年车购税(费)征收数据。车购税(费)业务档案指按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的车辆档案(含电子文档)、车购税(费)征收台帐、车购税(费)征管资料、车购税(费)统计报表,以及在车购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原始文件材料。
  (一)在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各级国税和交通部门共同对已领未用和库存的空白完税证明进行实地盘点,帐实相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票证移交手续。
  (二)交通部门及时对车辆档案及其台帐、车辆购置费(税)征收台帐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完税证明、计算机征收系统等业务档案整理归类,并编制《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与光盘备份的《车购税(费)征收管理系统》和车购税征收管理数据一并移交。
  (三)国税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按《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对业务档案进行审核点验。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移交的资料有遗漏的,应由交通部门负责补齐后交国税局接收。
  (四)档案资料核对无误后,在省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国税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在《车购税业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办理业务档案移交手续。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3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共同开展。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后评价项目应在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今后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

(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规划选址、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管理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其他需要后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发改委每年年初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编制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发改委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供内容齐全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和礼品。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对成功经验和做法应大力推广,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技术上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时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