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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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职成〔2003〕7号


  自2001年11月我部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并确定28个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深入开展。各实验区努力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教育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了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多形式、多层次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创建了一大批富有朝气与活力的学习型组织,促进了全民学习活动的开展,为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和社区居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确定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有利于调动各地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充分利用、拓展社区内各类教育资源,有利于以点带面,对其它地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国的社区教育工作的广泛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部审核,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3个城区(市)为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见附件)。今后,我部还将扩大社区教育实验区范围,并向农村拓展。

  各地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对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促进社区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实验区的社区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指导。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继续按照我部2001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扎实而有效地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在社区教育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唐山市路南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海市--静安区、徐汇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乌市、宁波市海曙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市南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荆州市沙市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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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5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并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生桂《关于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
活动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区在中央发出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之后,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目前正在揭发、查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但必须指出,这场斗争在我区只是开始。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坚决遵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决定,严肃认真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对于那些走私贩私、投机倒把、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设局诈骗和把国家、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窃为己有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要抓住不放,彻底查清,及时惩处。对干部中首先是涉及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不许熟视无睹,知情不报。不许优柔寡断,姑息包庇,必须及时依法从重制裁,特别是那些大案要案要
大张旗鼓的依法处理,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干部,鼓舞群众。
会议特别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对资本主义腐蚀的严重的阶级斗争。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打击经济罪犯的方针、政策,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自觉地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对罪犯坚持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一
切犯罪分子,只有认清形势,下定决心,自首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对心存侥幸,拒不认罪,继续隐瞒罪行的犯罪分子必须以继续犯罪从严惩处。对于包庇、窝藏犯罪分子,隐瞒其犯罪事实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按徇私舞弊罪论处。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应做好对他们的工作,督促他们
尽快投案自首,悔过自新。
全区各族人民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同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配合和积极支持公安、司法部门的工作,夺取这场斗争的全胜。



1982年5月15日
浅谈工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宏观调控和裁判员的角色,其所隶属的监督检查部门是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负有主要职责,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责任重大。
一、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执法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智力活动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所产生的合法权利。它通常包括:1、版权和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商业秘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生存发展,克敌制胜的工具和利器。通过工商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也就等于保护了先进的生产力,能极大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繁荣。
二、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执法保护的内容
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阶段,可以依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商业标记、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商标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采取的,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各种要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于一体的显著特性,尤其是驰名商标,本身就是质量和信誉的证明,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二)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和商标一样,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解释,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包装装潢具有装饰美化作用以及融入其中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特点,一般将其分为两类,即普通的包装装潢和特有的包装装潢。普通的包装装潢因为缺乏创造性的智力投入,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特有的包装装潢正好相反,相关法律对这种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生利益明确予以保护。因此,不能为公众所自由使用。我国民法以及知识产权特别法所要保护的正是这种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并赋予其相应的民事权利。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时的第一感觉,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他人之所以想法设法地去仿冒,其目的就在于鱼目混珠,使人将其商品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混淆,从而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行销自己的商品,以搭个便车。这种行为显然是侵占他人商业成果的行为。
(四)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当商品的外部设计(形状及装潢),获得专利权时,也构成《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其实质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一种特殊情形。
(五)厂名
厂名,也称企业名称或商号,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区别的代号,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方取得合法的使用资格。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字号)。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行为。
(六)声誉、信誉
商品或者服务要想在市场上立得住脚,就需要依靠其在市场上的声誉、信誉。可以说,市场信誉是经营者的生命线。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是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是经营者搏击市场大潮的双桨,是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
(八)计算机软件、域名、网络标记
计算机软件、域名、网络标记,是电子时代、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新的种类。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加强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三、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执法保护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是对其予以登记(核准或注册),另一方面是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查处。查处生产经营领域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内容。非法侵害知识产权,从广义上讲是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登记注册
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商标法》第2条第1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二) 监督检查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广告法》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三) 责令改正
如《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 登记保存
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五) 查封扣押
如《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第4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商标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 行政处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标法》第53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七) 犯罪移送
对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商标法》第54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执法保护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