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1:45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0年,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西藏、新疆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和复查认定,确定62个县(市)和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教育部通过审查认定,这63个县(市)及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些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进一步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努力。

全国第四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名单

(63个)

  内蒙古自治区 4 阿荣旗、扎兰屯市、科尔沁右翼中旗、太仆寺旗

  陕西省 6 永寿县、长武县、麟游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吴旗县

  贵州省 22 松桃县、务川县、沿河县、望谟县、盘县、册亨县剑河县、雷山县、从江县、台江县、江口县、镇远县、六盘水市六

    枝特区、大方县、独山县、罗甸县、威宁县、紫云县、安顺县、普定县遵义县 荔波县

  云南省 15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红河县、元阳县、永善县、鲁甸县、彝良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

    县、德钦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砚山县、邱北县、中甸县

  甘肃省 2 宕昌县和政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泾源县

  青海省 2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都兰县

  西藏自治区 6 隆子县、加查县、桑日县、朗县、仁布县、岗巴县、札达县、普兰县、边坝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伽师县、塔什库尔干自治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条件: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一年以上的),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等方式,向消费终端提供所需烟草制品。
(二)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内的,城区街道的各零售点平均间距不少于30米。
(三)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外的,在半径100米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平均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四)申请经营地址在火车站、客运站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飞机场候机室内设1个卷烟零售点。
(五)各类宾馆、饭店、酒楼、娱乐等特殊消费场所,大中型的商店、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间距限制。
(六)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七)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3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小型综合批发市场内(3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设1个。
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居民住宅只开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淆在一起的;
(四)在中小学校内及门口半径50米以内的;
(五)在各类非副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非主营食杂、日用品的;
(六)主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及易燃易爆等产品的;
(七)主营建材、车辆维修等不符合卫生条件的;
(八)根据城市规划在1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九)单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若改变经营地址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应否受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铁石工贸公司(下称青岛公司)诉广西桂林旅游物资进出口公司(下称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工商仲裁委)以(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对青岛公司诉桂林公司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决后,又以(1994)市裁字第12号裁定书将(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的“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送达即生效”修改为“如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自接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符合本院法发〔1993〕34号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二、青岛公司依据北京工商仲裁委(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本案的情况通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