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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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充分发挥我市早餐工程督导员在规范早餐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早餐工程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3、熟悉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4、掌握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口味特点等情况。
二、早餐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早餐销售车的售卖时间、分布地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路线,保证餐车经常处于监督之下;
2、监督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及时发现早餐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3、经常检查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早餐销售车(手推车、配送销售汽车)执行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
4、及时发现冒牌早餐销售车和“三无”早餐作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注意收集费者对早餐工程食品的意见;及时向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反馈并督促其改进;
6、按时向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汇报早餐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反馈早餐市场信息,提出加强早餐市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三、早餐工程督导员的管理
1、由办公室与督导员签定工作协议、发放聘书;聘用时间暂定为一年;
2、由督导员选出一名队长,负责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3、每月集中向办公室汇报一次早餐督导员工作的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督导员的工作补贴及交通费经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月发放;
5、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督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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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关村购物乱相

我想买台数码摄像机,星期天和爱人来到中关村一座著名的电子产品大厦市场。但是从一楼逛到六楼,返回到一楼,再被引导到九楼,该市场的摄像机可谓是品种齐全,琳琅满目。我们花了一整个下午的时间,最后还是空手而归,带回来的是满腹感慨,我想将这次购物的感慨写将出来与诸位分享。

乱相一:“转型”的骗局
选择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一般的消费者只知道选择品牌,但是无法弄清楚产品各种功能的实际含义以及实用的价值。产品的升级其实只是增加一两种功能而已,所以所谓的新旧型号只是功能多少的问题,基本的使用功能是一样的,但是价格却要相差许多。

察言观色,如何把握消费者的心理,这些销售人员一个个精明老道。一般的消费者最容易被销售人员所误导地方在型号的选择上,如果你想的是求新、求全,那么销售人员会拿出新的款式来:“大哥,你看看这款,这是最新推出的产品,具有某某功能,这是其他所有机型都没有的,然后把这个功能大大宣讲一番,而且这么好的功能只比您想要的哪款贵不到一千块钱……”一高兴你就买了,等你买回家仔细研究,发现这种花哨的功能其实基本没有实用的价值。如果你求实用,他又有说法:“大姐,其实家用,这些功能并没有多大的用处,要么您拿这款吧,只比您要买的哪款少一个功能,说实话这个功能也没有什么用,但是价格却便宜多了……”

这种做法在中关村叫“转型”,就是想方设法让你买性能和价格你都不清楚的型号。电子产品的价格在网络上是非常透明的,一般的消费者要买贵一点的东西都要上网检索,看准了价格的,如果你坚持买这款,那么他们是没有多大赢利的。所以他们要引导你转买其他型号,对于这个型号的性能和价格你并不太清楚,给你换一个型号,在加上甜言蜜语,你就要多费银子了。

对付“转型”的办法是,买之前先问专业人士基本的性能,上网检索价格后,到了市场就坚持这种型号不变,你不卖,我找别家去。

乱相二:价格的迷局

在中关村“寻价”是非常难的,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个牌子,同一种型号的摄像机,报价高的报四千多,低的不到三千块,乖乖,价格竟然可以相差一千多。对于这个疑问,销售人员会给你解释:“大哥,不要看他们报价那么低,我还可以比他更低,我将配件的价格报高一些,还不是一样将您的钱给赚走了。”“大姐,他们报的哪个价格绝对比进价还要低,他们就靠配件挣钱,你要是不买配件,他们绝对不卖给你。”……

中关村的销售人员还有一种习惯,他们明白客户不会轻易购买,一定会问几家以上。那么他们很可能给你报一个非常低的价格,这个价格甚至比制造成本都要低,不明白就里的顾客问了几家以后,还是觉得这个价格低,他们最终还会回来购买,这个时候,销售人员就会说:“对不起,这款刚刚卖完,我帮你找其他型号的行吗?”不知不觉又被他引导购买了其他机器,价格一点也不便宜。

对付价格的迷局办法是,认准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型号,我要价比三家以上。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治这些人乱报价,当销售员报一个比制造成本还要低的价格(这个价格往往比其他报价低出许多),你赶紧答应说买吧。销售员报价在法律上被称为要约,你同意按这个价格说买,那么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承诺,要约发出后,受要约者当即表示承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你有权要求他们按照这个价格卖给你,他不卖还不行了,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合同。你只需要带上录音笔将他们的报价,谈价过程录下来,这个就是证据,这样治几次看谁还敢瞎报价。

乱相三:配件的陷阱

当你几乎要谈好价格准备购买的时候,销售人员又说:“大哥,配件你选什么?国产的,还是原装的?”“配件?难道买摄像机还需要增加一些配件才能用?”他们会顺水推舟,“是的”“电池你选四个小时的,还是八个小时的?说实话四个小时的就足够了。四个小时的一般可以用两个半小时。给你配国产的吧,国产的比较便宜,性能和原装的一样。”什么?使用时间标四个小时的电池,实际上只可以用两个小时,这大概是中关村标法吧,国际惯例都会往保守里标,应该标四个小时的可以使用五个小时才对。

销售人员的这种说法不得不让人怀疑配件有陷阱,就象卖手机的,手机本身由于价格太透明,已经不挣钱,主要靠配件赚钱。他们是不是想让客户买一些不必要的配件,利用配件质量的良秀不齐,赚取利润。买了摄像机,还要配电池,配充电器,配什么编辑软件。其实摄像机本身就有这些东西的,买回去就可以直接用了。有的销售人员还唆使顾客配UV镜,将UV镜的功能说得天花乱坠,UV镜以前我学摄影的时候,老师说过那不过是块玻璃,主要起到保护镜头的作用。你猜他们的报价,竟然敢报800块一个,实际价格不过一、二十块而已。

对付配件的陷阱办法是,首先你要明白,你买的不管是笔记本电脑还是摄像机,都是有最起码标准配置的,一般来讲你不需要在填配置。反正机器买回去就可以用了,我没有办法弄清楚你这些配件的价格又把握不住质量,我不要你的配置不行吗?还有,千万不要以为配件和机器一起买肯定要便宜,他们挣的就是配件钱。

乱相四:票据的出具

中关村买东西,还要问你要不要票(发票)?要什么票?这样他们分别加不同的税钱,这个问题不用去跟他们讲道理:“根据法律规定,你买的东西一定要给我发票”,中关村市场上习惯报不含税的价,他们是不是涉嫌逃税,这个问题由税务机关去管。普通的消费者买了是为了自己使用,多数人不愿意多花一块钱去要发票。

记住了,在中关村购物一定要票据。以防万一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作为凭据找商家退换,所以一定要卖家出具票据,如果不要发票,收据等票据也行。中关村购物的质量无法让人放心,在你侃价的时候销售人员不停的提醒你:“大哥,我这绝对是原装进口的,别人报价低,要是给你换一个翻新的部件,您还不是损失更大了?”乖乖,中关村这么险恶,你也会想,他卖我这么贵,是不是也换了部件?我不成冤大头了。那你就要张票据吧,有问题还可以找他算帐,有挽回损失的机会。如果你觉得没有时间,打不起官司,最少你可以凭据这张票据去各个部门投诉,打几个电话就可以了。一般市场管理比较严格,投诉还是非常管用的,不能便宜了这帮坑人的家伙,不能让他们扰乱市场。

要票据,也千万要小心,不管是发票还是收据,仔细看看是不是这家公司的章?写的是不是这个店面的门牌号? 如果担心这个公司跑了,那你就交一些税钱要一张发票吧,最好要市场开,店跑了,这么大的市场暂时还关不了门,您的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一些保障。

结语:乱相的治理

对于中关村市场的迷乱,周郎有办法。在中关村设立简易法庭,专门受理质量诉讼。对于价格问题由于是双方协商的,不用去管,主要处理产品质量和配件的诉讼。设立了法庭后自然有好事者告诉顾客如何取证,如何打官司,自然有检验部门前来设点检验,自然有人专门报道质量案件,这些案件一上网,谁还会买你的东西?质量的陷阱自然销声匿迹了。

中关村一条街曾经被称为骗子一条街,中关村虽然改造得很漂亮,但是市场环境并没有去改造。这样一个简单的计策就可以让中关村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市场规范,购物者才放心,中关村市场也将会更加的活跃、繁荣。

这种市场乱相的治理办法当然可以延伸到其他的市场领域。

作者:周郎,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网址:http;//www.sr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备忘录,及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认为和平利用原子能和发展核动力具有重大的意义,考虑到两国在此领域合作的前景,确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作为签约国的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签订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宗旨,并考虑到核电站建设合作周期长和规模大的特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各自的有关机构将在中国由中方确定的厂址上建造、运行地面核电站进行合作。该地面核电站有两套机组,每套机组由装机功率为一百万千瓦(电)BBЭP-1000型反应堆装置、一台汽轮发电机组和双方机构商定范围内保障其正常运行的辅助项目组成。

  第2条 在实施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时,双方将依据如下:
  2.1 在中国建造的功率为一百万千瓦(电)压水堆核装置,技术上应符合俄罗斯联邦在九十年代核动力领域内积累的经验和知识水平,其安全指标应以功能要求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指导原则为基础。
  2.2 在中国建造的核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俄罗斯联邦核动力的安全规范标准,并考虑双方机构商定的中国管理机关的附加要求,并应获得中国核安全部门的批准。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核安全监督机关彼此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包括相互协商。
  2.4 中国机构和俄罗斯机构共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按商定的期限在中国建成核电站。

  第3条 为实施本协议规定的合作,俄罗斯机构利用具有的经验和知识承担下列任务和责任:
  3.1 按商定的范围,在进行核电站厂址选择的综合勘测工作和研究方面给中国机构作工程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制定工作大纲,进行专项研究和咨询,参加编制出版技术文件,为所选核电站厂址自然条件的适宜性准备结论。
  3.2 按两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条件,在核电站技术经济论证方面向中国机构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完成部分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3.3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期限,编制核电站主要和辅助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
  3.4 按两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条件,向中国机构提供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标准技术文件,并给以解释和协助中国机构适应俄罗斯的安全技术文件。
  3.5 按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在中国机构进行土建、安装、调试、启动、运行以及维护检修方面给予工程咨询服务。
  在上述工程咨询服务中,也将包括:按商定的范围完成施工和安装设计,编制总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由俄罗斯机构完成的工作项目的质量保证大纲,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其他一些工程管理方面的服务,包括编制网络进度、监控制度和与此有关的标准文件。
  3.6 按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在中国人员和由中国机构吸收的第三国设备制造厂人员参加下,按分包条件完成反应堆装置和其他一些特殊的安装工作。
  3.7 按商定的期限,向中国机构按商定的分工范围提供中方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完成设备、金属构件、备用件和易损件的设计制造所必需的原始资料、技术任务书和(或)技术文件,并对提供的资料的可信度负责。
  3.8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条件,协助中国机构完成符合双方机构商定的中国核安全当局要求的核电站的核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计算和计算程序。
  3.9 在核电站建设期间对遵守设计要求实行设计监督。
  3.10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清单,并根据核电站建设周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在俄罗斯联邦制造的成套设备、仪器和材料;以及根据两国机构商定的条件向中国机构按本协议第4章4.19条采购第三国设备提供咨询服务,并对上述咨询服务的正确性负责。
  3.11 对俄罗斯联邦供应的设备进行技术服务,包括进行咨询、供应备件、提供设备保护和保存技术、协助组织维修服务和完成修理工作等。
  3.12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条件,验收俄罗斯联邦制造的设备、仪器和材料。
  3.13 在核电站建造、启动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在组织和实施到厂设备的质量检查方面给中国机构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3.14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条件和期限,协助并指导中国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设备安装,包括质量和进度控制。
  3.15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包括租赁条件,向中国机构供应在中国不可能找到的在俄罗斯联邦制造的施工安装、调试启动和维修所需的设备、机具和仪器。
  3.16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条件和期限,在中国机构参加下分包完成核电站的调试和启动。
  3.17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数量、条件和期限,接受到俄罗斯联邦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咨询以及设计和设备制造监督的中国专家和有关人员,为他们提供居住和生活服务,并保证他们的安全。
  3.18 协助中国机构在莫斯科和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建立联络处,并提供必要的通讯设施。
  3.19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条件和范围,在核电站机组运行方面给予技术协助,其中包括反应堆核燃料管理技术。
  3.20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条件,供应培训运行人员用的全尺寸模拟机,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3.21 按与中国机构商定的数量、条件和期限,派俄罗斯联邦专家和有关人员到中国执行本协议和合同规定的任务。
  3.22 按本协议,由俄罗斯机构提供的设计、技术文件、设备、仪器、机具、材料等将符合签订有关合同时在俄罗斯联邦现行的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规则,并考虑中国核安全部门可能要求的变化。这些要求的实施条件应由两国机构商定。
  3.23 在中国机构遵守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核电站设计、建造、运行规范标准、规定及细则的要求,同时中国机构供应的设备、仪器、材料符合核电站设计技术要求的条件下,考虑中国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俄罗斯机构保证达到所做的工程设计和结构计算能保障核电站的辐射安全、核安全以及达到运行性能。
  3.24 俄罗斯机构在两国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向中国机构提供一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参考核电站的资料。

  第4条 为实施本协议规定的合作,中国机构将承担下列任务:
  4.1 选择和批准合适的核电站厂址。在俄罗斯机构协助下完成造定厂址的综合勘测和研究工作。
  4.2 按与俄罗斯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向俄罗斯机构提交设计核电站所需的厂址原始资料和中国机构供应的设备、仪器的资料、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可信度负责。
  4.3 按与俄罗斯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期限,编制部分设计文件,并监督与验收俄罗斯机构完成的设计。
  4.4 在俄罗斯机构协助下,编制核电站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4.5 按同俄罗斯机构商定的范围、期限、清单和分工编制技术文件和制造设备及金属构件。
  4.6 在商定的核电站建设期限内,供应施工、安装、调试、启动和维修所需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根据本协议第3章由俄罗斯机构供应的设备、仪器和材料不包括在内)。
  4.7 按同俄罗斯机构商定的范围和清单,根据俄罗斯机构提供的技术文件制造核电站的设备备件、易损件和维修装备。
  4.8 在考虑本协议第3章3.12条的情况下,根据制造周期、建设进度和商定的范围跟踪、监督、监制和验收设备、仪器、机具和材料。
  4.9 负责从商定的地点卸运核电站的设备、仪器、机具和材料,并运至建设场地。
  4.10 在俄罗斯机构技术协助下,并考虑本协议第3章3.6条,完成核电站的工程管理和全部工程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考虑本协议第3章3.16条和3.19条的情况下参加核电站的调试、启动并负责运行。
  4.11 为俄罗斯机构完成本协议第3章3.6条和3.16条规定的分包的安装、调试和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
  4.12 在需要的时候,根据商定的期限和人数,提供按本协议第3章3.6条、3.16条和3.19条规定在俄罗斯机构完成工作时所必需的熟练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4.13 及时向俄罗斯机构通报施工、安装、调试、启动和维修工作完成的数量和工期变化的信息。
  4.14 为赴华执行合同规定的工作和服务的俄罗斯专家和有关人员及其家属提供住房、交通、生活和医疗服务,并保证他们的安全。
  4.15 协助俄罗斯机构在北京、建设现场和两国机构商定的其他地点建立代表处,并提供必要的通讯设施。
  4.16 为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所需的进口许可证,包括临时运进、运出的设备和器材的许可证。
  4.17 保证在核电站设计、建造和运行中遵循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的要求,或者不低于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同类的中国规范标准要求。
  4.18 为核电站建造、运行提供稳定的国内资金。
  4.19 在必要的情况下,负责从第三国采购中国和俄罗斯联邦都不能制造的设备(这些设备的最大范围,两国机构在签订由俄罗斯联邦供应的设备合同前确定),并保证中国和第三国设备制造厂人员参加完成安装和调试启动工作。
  4.20 在俄罗斯机构按本协议第3章3.5条编制的质量保证总纲的基础上,编制核电站建造、运行各个阶段由中国机构承担的各个项目的质量保证分大纲,并且要与俄罗斯机构协商。
  4.21 在俄罗斯机构给予工程咨询服务的情况下,完成使中国的标准文件与俄罗斯联邦标准文件的适应工作。
  4.22 在俄罗斯机构按本协议第3章3.2条进行技术协助的条件下,编制并批准核电站建设的技术经济论证。
  4.23 按照中国核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指导原则,并考虑第3章3.23条,中国机构作为运营单位保证核电站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

  第5条
  5.1 俄罗斯机构提供核电站反应堆成套初始装料及首三次换料的核燃料组件和控制组件。
  5.2 核电站反应堆的第四次及其以后换料的核燃料的保障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由双方的补充谈判确定:
  (1)俄罗斯机构在商定的期限内或直到核电站运行寿期末继续提供核燃料组件及控制组件。
  (2)中国机构从第四或某一个商定的反应堆换料开始自行向核电站提供在中国制造的燃料组件及控制组件。
  在这种情况下,在两国机构商定的期限与条件下,俄罗斯机构向中国机构提交为在中国组织生产核燃料组件及控制组件所需要的技术文件和提供必需的设备,在掌握工艺过程中给予技术协助并提供相应的专利。
  5.3 在核电站整个寿期内,根据中国机构的需要俄罗斯机构按照双方机构签定的合同供应天然铀和提供转化及浓缩服务。
  5.4 核电站反应堆的乏燃料留在中国进行贮存与处理。

  第6条
  6.1 为实施本协议规定的合作,俄罗斯联邦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总额至二十五亿美元的政府贷款,年利率为4%。
  6.2 中方将利用上述贷款支付俄罗斯机构下列费用:
  --编制技术文件,完成核电站设计勘测、承包工程、派遣俄罗斯专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差和提供工程咨询服务,不包括本协议第11章11.1条和11.2条所规定的费用;
  --提供俄罗斯联邦国境交货和/或俄罗斯联邦港口船上交货为条件的在俄罗斯联邦制造的核电站围墙范围内成套设备和专用材料,以及每个反应堆的首炉和每个反应堆的首三次换料所必需的核燃料组件和控制组件;
  --中国专家到俄罗斯联邦接受设计咨询、进行设备制造监督以及生产培训有关的以卢布支付的费用。
  6.3 使用贷款的最终金额将由双方确定并在相应的文件中确认。
  6.4 如果上述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本章第6.2条列出的俄罗斯机构的费用时,双方将研究增加上述贷款的金额问题。

  第7条
  7.1 中国机构将支付为执行本协议所签订的每个合同价的5%的预付金。
  7.2 根据按本协议所签订的合同的义务完成后,中国机构将支付数额为合同价5%的现金和现货。
  7.3 本章第7.1和7.2条的支付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从签订合同日起以及使用有关部分贷款日期起四十五天以内,上述数额的50%用美元支付;
  --50%按本协议附件的清单,提供货物和服务。
  7.4 中国银行和对外经济银行尽可能在短期内,至少需在俄罗斯机构按本协议范围开始供货或完成任何工作及服务之前,商定进行结算的技术程序,并开立专用帐户。
  7.5 中国机构将根据和俄罗斯机构签订的合同按本章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自合同签字之日和使用有关部分贷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实施。

  第8条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从双方主管机构商定的核电站第一台机组投入运行的年度后二十四个月开始,在以后的十三年内,每年等额偿还本协议规定使用的贷款金额。
  每个反应堆首三次换料的核燃料组件和控制组件的贷款金额,在每个换料供货后每年等额偿还,四年内还清。
  每年的支付将在每个支付年的六月三十日前进行。
  8.2 贷款利息将从使用贷款相应部分之日起计算,在计息年度的每下一年度的六月三十日前支付利息。最后一次利息的支付与最后一次贷款本金的偿还同时进行。
  假如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实际供货不足以支付相应年份应偿还的贷款数额时,将由双方授权机构在该年第三季度内进行上述支付的结算调整。
  8.3 用提供商品和服务向俄罗斯联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中国机构向俄罗斯联邦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已在本协议附件中作出规定,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每年供应的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具体清单由双方主管机构在提供货物和服务年初的六个月之前商定。

  第9条 中国银行和对外经济银行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两个月内商定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牌价对美元的汇率进行调整的办法,以及本协议所规定的贷款本金的使用、偿还和利息支付的结算办法。

  第10条 为解决本协议规定的有关贷款使用和偿还中所发生的问题,中方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俄方将由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进行协调。

  第11条
  11.1 考虑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核电站的特点,与派遣俄罗斯专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差和进行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俄罗斯机构的劳务补偿费的50%将由中国机构用自由外汇现金支付。
  11.2 与派遣俄罗斯专家到中国出差和停留期间有关的其他费用,将由中国机构按合同商定的条件并考虑现行中俄合作实践给予补偿。
  11.3 与中国专家在俄罗斯联邦停留期间有关的费用,除按本协议第6章规定的由政府贷款支付的以外,将直接由中国机构支付。

  第12条 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工作和服务的价格,包括专家服务,提交的文件,技术诀窍,提供的设备、仪器、工具、材料、核燃料和控制组件,参照合同签订时的国际市场的价格,考虑核能工程的特点和对其提出的特殊要求,并考虑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以及完成期限,在合同中确定。
  为偿还本协议所规定的贷款而交付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价格,将以签订合同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及技术水平,在合同中确定。

  第13条 同本协议范围的合作有关的征税问题,将根据两国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之间现行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来解决。

  第14条 在实施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时,中国和俄罗斯有关机构所获得的技术文件和信息,未经双方机构同意,不得转交给非直接参加合作实施的自然人和(或)法人。同时要注意,如果中俄有关机构之间所签条约无另行规定,那么,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和别的智力产权的转交不导致其作者版权的转让。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诺从俄罗斯联邦获得的核材料、核电设备和装置以及在本协议范围内由俄罗斯联邦引进的工艺技术和在此基础上或利用后所产生的核材料及装置:
  --将不用于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以及不用于任何其他军事目的;
  --将以不低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水平的实物保护措施加以保护;
  --只有在双方商定的条件下才可转口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范围内转让,转口或转让要具备俄方的书面同意。

  第16条 中国和俄罗斯有关机构将签订合同以确定范围、期限、价格、预付款以及为实施本协议规定的合作的其他具体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机构将参照在相应时期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供货的共同条件。

  第17条 如果在某一时期内,因任何一方出现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本协议的执行遭到严重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应立即相互协商,并商定应采取的措施。
  如果中国机构和俄罗斯机构之间对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任何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应相互协商并尽力协调解决。

  第18条 为使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国家内部程序履行结束后,并自获得确认的最后通知之日起,本协议开始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直到双方完成本协议的义务为止。
  本协议签订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议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黄毅诚               阿·尼·绍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