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0:07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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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后,对外贸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严格实行与出口结汇挂钩;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二、外贸企业在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直接将上述差额列入销售总成本进价栏内反映,原“出口退税”栏仍反映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额。
三、外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如实反映企业债权;同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出口商品卖价,降低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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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指技装〔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支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的工作,为专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2年12月17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中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的制(修)订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和重要课题研究;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救援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承办专家的聘任、考核、换届和奖惩工作。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专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任务,审定专家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应急指挥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条 专家组由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冶金、通信、医疗和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害等救援工作。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专业和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聘任制,由应急指挥中心履行专家聘任手续,每届任期3年。聘任程序为:

(一)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推荐专家人选。

(二)审批。应急指挥中心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业务部门复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公示。在应急指挥中心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时间为7个自然日。

(四)聘任。公示合格的专家由应急指挥中心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九条 专家组和专家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工作任务制度。专家接到应急指挥中心的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执行任务。执行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指派函件和专家证。专家有权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应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商请专家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将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决策咨询制度。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咨询服务;在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时,专家组应及时分析事故和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建议。对专家组提出的有关应急管理的重要建议,应急指挥中心将及时组织研究并给予回复。

(三)专家会议制度。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由相关专家参加的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时可临时召开。专家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完善机制,表彰先进,研讨国内外重大应急实践、理论和技术课题等,相关专家应按照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的主要议题和议程认真做好参加会议准备。专家组会议由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

(四)解聘退出制度。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组;专家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的专家将给予解聘。对退出和被解聘的专家,应急指挥中心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保密工作制度。专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未经应急指挥中心批准,专家不得擅自以专家组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

第十条 应急指挥中心在技术装备部设立专家组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专家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应急指挥中心列入年度业务专项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相关会议、评审科技项目、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重大课题、组织事故救援与评估工作等。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应急指挥中心指派的工作和专家组工作所发生的差旅、食宿等相关费用由应急指挥中心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操作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5〕24号)要求,从2005年秋季起,对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成人中专)新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现将《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操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23116722)。   

  附件:关于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5〕24号)要求,从2005年起,对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新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对成人中专学生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送等环节,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2005年新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各成人中专须将新生信息以电子表格盘片形式上报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盘片及操作说明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另发)。

  二、学校上报的新生信息,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按照市教育考试院批准的成人中专新生录取名册负责核对,对符合上海市成人中专学籍管理规定的入学者,予以注册,同时按照规定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注册号,每生1号。凡经注册的学生即获得本市成人中专正式学籍。

  三、经注册的成人中专学生,从入学至毕业,均只有1个电子注册号。学生在读期间的学籍管理,如留级、转学、退学等,其电子注册号随人流动。电子注册号由16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区号,第三、四位为学校号,第五至第八位为毕业年份,第九至第十二位为专业代码(专业代码参照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代码),第十三、十四位为班级号,第十五、十六位为学号。学生毕业时,其电子注册号将记录在毕业证书上,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有效。

  四、经电子注册的成人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等,学校应及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以保证学籍管理信息及时修正,使电子注册能反映在读学生的实际情况,便于管理。其具体事务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负责。

  五、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尽快建立上海市成人中专学生学籍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六、成人中专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后,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出国等,需提供学习经历及学历证明,学校应按规定给予办理。

  七、2005年之前的成人中专在校生,其毕业发证工作仍由上海市成职教育中心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