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制止福利院擅自联系涉外收养事务和接受“儿童助养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49:11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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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制止福利院擅自联系涉外收养事务和接受“儿童助养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制止福利院擅自联系涉外收养事务和接受“儿童助养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涉外收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我国被送养的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国家的对外形象。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最近,江西省民政厅针对本省涉外收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出了紧急通知,及时纠正了本省涉外收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
,供参考。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制止福利院擅自联系涉外收养事务和接受“儿童助养费”的紧急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福利院:
近几个月来,我们发现有的社会福利院擅自与国内社会上某些个人联系涉外收养事务,直接向司法部、民政部报送预送养儿童材料和接受社会上某些个人以国外领养组织的名义捐赠的所谓“儿童助养费”。必须严肃指出,这种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收养法规,扰乱了我省涉外收养
工作秩序,在国际国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立即制止上述现象的继续发生,保证涉外收养工作依法正常进行,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涉外无小事。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院的领导同志,对涉外收养必须引起高度政治警觉,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和外事纪律行事,决不可因小利而忘大义,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二、今后各社会福利院一律不得擅自与国外收养组织、家庭和国内社会上某些个人联系涉外收养事务。凡属私自联系的涉外收养,省厅概不予办理登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三、未经省民政厅城福处审查批准同意,社会福利院不得擅自接受国外组织和国内社会上某些个人的所谓“儿童助养费”。
四、各社会福利院立即停止直接受向司法部和民政部报送涉外送养儿童材料。今后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关于搞好涉外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报送予送养儿童材料,填写省厅统一印制的预送养儿童申请表,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后,报省厅汇总统一报中国收养中心。
附:预送养儿童申请表(略)



19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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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以何种手续告知原审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以何种手续告知原审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4日〔57〕发法字第473号、11月10日法二刑字第125号报告收悉。关于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以何种手续告知原审法院并向被告人宣布的问题,我们认为,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我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电报后,可即向执行该罪犯死刑的人民法院发一书面通知,说明本案罪犯业经最高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核准执行死刑,并令即遵照执行,该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向该罪犯宣布该罪犯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并根据这通知依法执行死刑。该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和该罪犯家属可按照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的内容自行通知。
另外,经我院以电报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不再补发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