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6〕24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附件: 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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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地 址 │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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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 │
│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
│公司 │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 │ │
│ │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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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 │国检监准字 │
│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2号│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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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 │国检监准字 │
│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 │〔1996〕03号│
│公司 │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 │ │
│ │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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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检│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国检监准字 │
│验有限公司│体化工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区进港路52号 │〔1996〕04号│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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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豪西│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福州市东街131号 │国检监准字 │
│门估值服务│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5号│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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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通达公│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厦门市湖滨西路72│国检监准字 │
│估有限公司│品检验、鉴定业务。 │号嘉美花园鹭潮苑│〔1996〕06号│
│ │ │6-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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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南方石│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石│茂名市人民南路口│国检监准字 │
│油检测有限│油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岸街9号 │〔1996〕07号│
│公司 │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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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义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青岛市市南区巫峡│国检监准字 │
│定评估咨询│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路3号 │〔1996〕08号│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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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爱细比│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国检监准字 │
│集装箱检验│品检验、鉴定业务,集装箱│61号7-08号室 │〔1996〕09号│
│有限公司 │等包装容器及其材料钢铁结│ │ │
│ │构件及焊缝的探伤检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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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迪-托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贸易│西安市雁塔路北段│国检监准字 │
│拉普西安检│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机械、│44号 │〔1996〕10号│
│验有限公司│电气、电子、金属材料检验│ │ │
│ │、鉴定业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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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标标准技│根据客户委托,承担进出口│北京复兴路甲1号 │国检监准字 │
│术服务有限│商品检查、鉴定、货物查验│上海、深圳、宁波│〔1996〕11号│
│公司 │评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秦皇岛分公司,│ │
│ │评定和人员培训;有关产品│天津、广州、大连│ │
│ │认证和鉴定的业务。 │、青岛、厦门办事│ │
│ │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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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之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委│上海市浦东大道 │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托测试服务,并对产品及企│2530号6楼 │〔1996〕12号│
│务有限公司│业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等服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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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之杰│国外订货商委托的出口玩具│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轻纺、机电产品的认证、│三路531栋5楼 │〔1996〕13号│
│务有限公司│检测、下厂验货及企业质量│广州办事处 │ │
│ │保证体系的评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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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船│上海浦东杨高路 │国检监准字 │
│事发展有限│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检│2795-2797号内“ │〔1996〕14号│
│公司 │验、监造业务。 │东华宝都”3号楼8│ │
│ │ │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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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
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问: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利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张媛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13万元,属于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委托事项为代理存款13万元,委托和接受委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当属合法有效。从代理效果看,张媛也实际与基金会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完全符合委托人张媛的意愿。虽在张利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如实填写经办人是张利,而填的张媛),但对委托人张媛与基金会建立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并无实质影响。
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8万元、以张媛所有的13万元存单出质的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之一,欠缺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则属无效。从本案事后情况看张媛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需要注意,张媛委托张利存款13万元以及后来委托张利借款2万元给李村分别都是独立的委托合同,每一次委托都有张媛明确的委托意思和具体的委托事项,张媛从未有过委托张利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和以存单出质的委托意思,因此张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从另一角度看,存单质押合同属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被张媛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依法亦归于无效。
张利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本案情况是否足以使相对人基金会认为张利对张媛贷款一事享有代理权。贷款是为自身设定大额债务的行为,作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基金会负有对借款人身份、资信、贷款意思等情况谨慎的调查义务,在没有借款人本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显然不能以张利曾代理张媛存过款的事实就推定张利对张媛贷款也必然享有代理权,可见张利以张媛名义贷款的行为对基金会不构成表见代理。
基金会可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质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84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而本案中以存单出质属权利质押,存单上已载明权利人为张媛,显然张利在无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该存单无处分权,基金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张利订立存单质押合同,自然无法与动产质权一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其不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行使其所谓的“权利质权”。
当然,在实务中,首先还应当审核该基金会是否具有合法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否则其全部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由于张利擅自以张媛名义贷款、以张媛所有的存单出质的行为事先未经张媛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张媛的追认,故其以张媛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均归于无效,对基金会而言张利的贷款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行使质权无法律及法理上的依据,其8万元及利息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张利主张,存单权利人张媛基于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当然地享有对基金会13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