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3:46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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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科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
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该书通过大量事实,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系统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以及中国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等方面的情况,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又是我在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条件。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必要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经济、科技及文化艺术界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
,尤其是要加强对上述各界有关领导的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配合开展这次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5种外文版的同时,已责成五洲传播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文版,在国内市场公开发行。中文
版除收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文外,还附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民法通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决定或行政法规、规章。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办法和形式,充分利用此书,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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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住宅(含安居工程、“三区”改造工程、节能建筑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由市物价局在接件后20日内予以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 商品住宅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后或销售前填报《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申报审核表》向市物价局申请定价。在定价时要详细提供各项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代支费用资料,并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和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负责除市财
政投资以外的商品住宅)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投资部分商品住宅和安居工程)等审查后的预、结算定案单等资料。
开发企业如需提前预售,可在基础工程结束前投资额达到总造价的25%以后,持上述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预售后,方可预售,待正式定价后一个月内,按批准的价格实行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和规定利润、法定税金为基础,结合国家政策和供需状况要求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期间费用。其中:
1、土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3、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的工程费,按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或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定案后的费用计算,对超出设计标准装修的差价款,另行收取。
4、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费,应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或工程结(预)算计算;
5、贷款利息,在规定建筑周期内如需贷款,其利息根据银行提供的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利息计算(预售时所交款利息冲减贷款利息);
6、管理费,以商品住宅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市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部门确定的等级,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分别按成本费用的3.1%、2.8%、2.6%、2.4%、2.1%计算(各含审验费0.1%);
7、期间费用,指在开发中所发生的不可遇见费用和销售环节中的有关费用。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二)利润。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代收代支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事业部门代收代缴的有关费用。按实际收支额计算。
第七条 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凡属经营性建筑的建设费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商品住宅与工商等用房合建的(连体工程)共用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或预结算费用比例分摊;对动迁拆除的旧料残值款、动迁户按政策交纳的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交纳的综合造价款、有关部门投
资及补贴款等,一律冲减成本费用。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 在申报、审批价格时,对成片开发的应以小区为单位核定,零星开发的以单位工程核定,小区中有多家开发的以每个开发企业的工程核定;对建筑面积的确定,应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对销售面积的确定,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对扩
大面积款和“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的确定,一律以实际收款额为准。
第九条 对商品住宅楼层差价,允许在所审批平均销售(预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终平均销售价格,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十条 在审核价格时,开发企业应按成本费用0.1%交纳审验费(含在管理费中),作为委托法定审查部门核验商品住宅各项费用的经费。
第十一条 未经市物价局审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预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商品住宅销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刊、播销售(预售)广告;经批价后开发企业应在发布销售广告中公布销售(预售)价格。
第十二条 审价公式: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动迁还原面积-动迁扩大面积-工商用房面积和营业性公共配套面积;
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销售(预售)价格=〔成本费用-拆房旧料残值-动迁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投资及补贴款+利润+税金+代收代支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住宅销售建筑面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根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纠正和行政处罚:
(一)越权定价销售的,责令改正,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擅自提价的,除全部没收提价款外处以提价总额1至5倍罚款;
(三)在正式定价后,在一个月内不退还购房者高于预售价差价款的,除限期退还外,处以差价款的1至5倍罚款;
(四)在发布销售(预售)广告中不公布所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处于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开发出售商品住宅的,在价格管理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2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导粮食行业广泛开展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要依靠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粮食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把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作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关健性工作来抓。要通过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能力和自觉性,为实现依法管粮创造有利条件,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严格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做好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使用工作
2005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颁布了粮油保管员等7个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同时,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程已陆续出版发行。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热潮。
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按照标准设置岗位职责,对技术岗位人员职业道德、知识水平和基本技能提出明确要求,促使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贯彻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并依此制订和调整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将标准的要求落实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去。鼓励采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进行教学,不断研究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行业内普及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多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切实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加强对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积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粮食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把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尽快形成等级配套、工种齐全、行业协会和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企业相协调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格局。
为适应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需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协调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地区、粮食品种及仓储、加工业等布局登记备案了一批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基地(见附件)。这些培训基地主要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工的培训工作。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托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严格按照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合格的师资、足够的教室和实训工位等条件,设立培训基地,主要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下人员的培训。培训基地要在组织领导、教学管理、设施管理等环节建立起严密、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以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严把质量关。
四、认真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
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师资,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使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是为行业特别是企业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因此,各培训基地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粮食行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在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上,要结合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学习内容,实行订单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达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效果;在培训目的上,要重视受训者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培训理念和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远程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坚持对技术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6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以技能鉴定促进技能培训。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定编定岗,强化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也要利用现有条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尤其要定期组织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促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以此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五、严格执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制职工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考培分开”的原则,不得以鉴定为由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时,要严格遵守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许可制度和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所收取的培训费用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与使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扰乱培训秩序和违反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职业技能培训资格。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投入,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在本单位教育经费中列支等有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首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