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4:09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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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

为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蔓延和扩散,指导和规范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受卫生部委托,我中心组织专家起草了《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同时,请尽快将此指导原则转发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以指导“非典”的防治工作。各单位可通过中国疾控中心网站(www.Chinacdc.net.cn)下载技术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

2.各种污染物的常用消毒方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三年五月一日



附件1:
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引


为指导、规范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性消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场所进行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一、经常性消毒措施指引

1、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应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2、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对地面、墙壁、电梯等表面定期消毒。

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1%—0.2%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用药量: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地面消毒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由内向外进行喷雾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4、对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品、食饮具定期消毒。

对人体接触较多的柜台、桌椅、门把手、水龙头等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15-30分钟。食饮具可用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30分钟;使用远红外线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 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有效溴为250-500mg/L的二溴海因溶液、200mg/L二氧化氯的溶液浸泡、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 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5、勤洗、勤晒衣服和被褥等,亦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洗衣物。

6、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作用30分钟。

二、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的终末消毒措施指引

1、对于体积较小的房屋进行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时,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即每立方米用过氧乙酸1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熏蒸2 小时,再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

2、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3%的过氧化氢溶液,按每立方米20ml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3、调系统应停止使用,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

4、对地面、墙壁、电梯表面等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 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5、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6、必要时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消毒。



















附件2:

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1.地面、墙壁、门窗:用0.3%~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 mg/L~1000 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l/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 ml/m2~300 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薰蒸2 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

3.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 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 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 ml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 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 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为5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2 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 分钟~30 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 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 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 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 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 mg/L)、或有效氯为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 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8.家用物品、家俱: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9.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 000 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 分钟~3 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 分钟~3 分钟。必要时,用0.2% 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 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10.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1.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 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对细菌繁殖体的污染,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7 ml(1g/m3),对密闭空间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ml/m3 ,作用60分钟。

12.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 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 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13.疫点内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 L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ml/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ml,或加漂白粉4 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6.5mg/L时即可排放。

为方便工作,将各种污染对象常用消毒方法、消毒剂量等列于下表,现场消毒时可参照进行。



附表 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

消毒场所
消毒方法
用 量
消毒时间

室外污染表面
500mg~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漂白粉喷撒
500ml/m2

500ml/m2

20g/m2~40g/m2
30min

60min ~120min

2h~4h

室内表面
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0.5%新洁而灭擦拭

0.5%过氧乙酸薰蒸

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0.2%~0.5%过氧乙酸喷洒
适量

适量

适量

100 ml/m2~500ml/m2

100 ml/m2~500ml/m2

8ml/m3

350ml/m2




60min~90min

30min

60min ~120min

60min

60min

室内地面
0.1%过氧乙酸拖地

0.2%~0.5%过氧乙酸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适量

200 ml/m2~350ml/m2

100 ml/m2~500ml/m2


60min

60min~120min

室内空气
紫外线照射

臭氧消毒

15%过氧乙酸薰蒸
1W/m3

30mg/m3

7ml/m3
30min~60min

30min

120min

餐、饮具
蒸煮

臭氧水冲洗

含氯消毒剂浸泡

远红外线照射
100℃

≥12mg/L

250 mg/L~500mg/L

120℃~150℃
10min~30min

60min~90min

15min~30min

15min~20min

被褥、书籍、电

器电话机
环氧乙烷简易薰蒸

0.2%~0.5%过氧乙酸擦拭
1500mg/L

适量
16min~24h

服装、被单
煮沸

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

0.04%过氧乙酸浸泡
100℃

淹没被消毒物品

淹没被消毒物品
30min

30min

120min

游泳池水
加入含氯消毒剂

加入二氧化氯
余氯0.5mg/L

5mg/L
30min

5min

污水
10%~20%漂白粉溶液搅匀

30000mg/L~50000mg/L溶液搅匀
余氯4mg/L~6mg/L
30min~120min



粪便、分泌物
漂白粉干粉搅匀

30000mg/L~50000mg/L含氯消毒剂
1:5

2:1
2h~6h

2h~6h

尿
漂白粉干粉搅匀

10000mg/L含氯消毒剂搅匀
3%

1:10
2h~6h

2h~6h

便器
0.5%过氧乙酸浸泡

5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
浸没便器

浸没便器
30min~60min

30min~60min


2%碘酒、0.5%碘伏、0.5%氯己定醇液擦拭

75%乙醇、0.1%新洁而灭浸泡
适量

适量
1min~2min

5min

运输工具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8ml/m3
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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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土关于全面深化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土关于全面深化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1年11月23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来访的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全面深化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全面深化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举行了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总统分别举行了会见。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

  两国领导人全面回顾和总结了建交20年来中土关系发展历程,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库曼斯坦(以下简称“双方”)自1992年1月6日建交以来,各领域合作成果丰硕。两国高层交往频繁,经贸合作不断扩大,能源合作发展迅速,人文交流日益深入,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开展了密切协作。上述成果表明,中土双方对发展两国长期、全面合作给予高度重视。

  双方强调,相互尊重、平等互信、真诚互助、互利合作是发展双边关系的根本准则。双方将秉承上述原则,继续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提升两国关系水平。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两国高层互访,深化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之间的交流,全面落实中土合作委员会制定的目标。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密切沟通协调,全面提升两国友好互信水平。

  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彼此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土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方重申尊重土库曼斯坦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土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安全,以及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所做的努力,支持土库曼斯坦奉行永久积极中立政策。

  双方决定隆重庆祝两国建交20周年,共同举办庆祝活动,全面巩固中土传统友谊,夯实两国友好合作的社会基础。

  二

  双方指出,经贸合作是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满意地指出,双边贸易额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双边贸易额较两国建交初期增长数倍。今年双边贸易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中国已成为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之一。

  双方将就各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交流经验和信息,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发挥经济互补优势,拓宽合作领域,充实合作内涵。

  双方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扩大两国贸易规模,提升贸易水平。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交通、通信、化工、纺织、农业、医学、高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发展地方经贸合作,共同确立并实施一批新的互利合作大项目,造福两国人民。

  双方商定扩大通信、航天领域合作。中方愿继续协助土方开展全国电信网络改造,为土通信卫星提供发射服务,并探讨在遥感卫星应用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双方将继续在供应铁路装备和在两国境内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双边协定,鼓励并保护相互投资,为两国务实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创造便利条件。双方将推动完善投资环境,开展合资项目,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双方将为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业务给予必要支持。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能源合作成果,认为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已达到很高水平。双方表示,继续深化和扩大两国能源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双方决心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战略伙伴关系,愿继续本着互利原则,共同努力确保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营,实施好阿姆河右岸天然气区块开发项目。

  四

  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对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双方重申,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继续共同严厉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继续发展防务部门之间的务实合作,加强两国军队友好往来,增进军事互信。

  双方决定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以便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防范和打击危害两国利益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在信息交流、大型活动安保、人员培训、执法能力建设、网络监管和交通管理方面的合作。

  双方重申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等两国大型油气合作项目的安全。

  五

  双方指出,发展人文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进一步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领域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两国传统友谊,夯实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

  双方决定互办大型文化活动,其中包括互办文化日、互派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等。双方指出,加强艺术工作者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之间的直接交流,推动两国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地方和民间团体开展广泛友好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愿继续扩大教育领域合作,加强在互派留学生、语言教学等方面合作。

  双方愿进一步推动两国在体育运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两国运动协会加强联系与交往,在国际体育事务中保持沟通与协调。

  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旅游合作。

  六

  双方一致认为,维护中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中亚各国经济持续发展与繁荣,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中亚国家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

  中方高度评价土方在维护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愿同土方在双边及多边框架内加强合作,为促进中亚地区的持久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双方强调阿富汗实现和平稳定的重要性,指出中亚的安全与稳定与阿局势密切相关。双方积极评价阿和平重建进程,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重建阿富汗的努力。

  双方重申,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积极参与阿和平重建进程,为推动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独立、发展的阿富汗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以加强权威、提高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安理会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以便让更多国家参与安理会决策。安理会改革应着眼长远,继续通过民主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的多边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密切沟通与配合,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及中国人民对土库曼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对土库曼斯坦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感谢邀请,并表示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字) 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保证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严肃行政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命令、决定、措施等贯彻不力,检查督促不实,未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任务的;
(二)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辖区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的;
(三)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擅自批准建设污染严重项目的;
(四)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环保部门不能正确行使职权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放任、袒护、纵容的;
(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加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一定影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纠纷,不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力,引起矛盾激化或突发事件的;
(三)不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申报、建设、验收、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范围,擅自制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文件、措施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
(三)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不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假借环境保护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名义强行指定产品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减产、停产、停业、关闭治理决定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削减、环保实事等计划、安排的;
(七)拒绝、妨碍、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检查、调查、验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三)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
(四)屡犯不改或者拒不改正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并及时改正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认为应当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有关单位对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不免除依据有关法规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