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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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该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20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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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5日)


建材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玻璃和水泥是主要的建材产品。近年来,由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盲目发展,造成产品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提高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
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压缩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7〕367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一律取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
在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应于1999年年底前关闭。
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产能力3000万重量箱,其中1999年和2000年各压缩1500万重量箱;压缩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1亿吨,其中1999年压缩4000万吨,2000年压缩6000万吨。
二、清理整顿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项目。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银
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凡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
三、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建材局负责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各地要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建材局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抓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清理整顿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1999年5月22日

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关于联合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保证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和《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八部门决定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开展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安排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要求,联合对本辖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自查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改建议和措施等。

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派出8个督查组,分别由各部门领导带队,于6月下旬对部分省(区、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和化工企业集中的省(区、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文的情况,特别是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2.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地方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配合情况。

(二)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检查情况。

(三)对化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调查摸底和检查情况。

(四)对非法宣传、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网站的查处情况。

(五)案件查处情况:

1.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企业的查处情况;

2.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企业的查处情况;

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走私案件的查处情况;

4.部门间案件的移交和协查情况。

(六)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宣传培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反映治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个别交流、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准确掌握兴奋剂治理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在自查、督查工作中,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治理工作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曝光典型案例,大造声势,形成震慑。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将在各地自查和部门联合督查的基础上,对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