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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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附英文)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附英文)
国务院


为了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沿海地区的优势,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通知如下:
天津市:
静海、宁河、宝坻、武清、蓟县。
河北省:
唐山市及所辖的丰南、滦南、乐亭、唐海、滦县;
沧州市及所辖的沧县、青县;
黄骅县、海兴县;
秦皇岛市所辖的昌黎、抚宁、卢龙县。
辽宁省:
丹东市及所辖的东沟、凤城县;
营口市及所辖的营口、盖县;
盘锦市及所辖的盘山、大洼县;
锦州市及所辖的锦西、兴城市、锦县、绥中县;
鞍山市及所辖的海城市;
辽阳市及所辖的辽阳、灯塔县;
大连市所辖的瓦房店市、新金、庄河县及由金县改成的金州区;
沈阳市。
江苏省:
南京市及所辖的江宁、六合、江浦县;
镇江市及所辖的丹徒、丹阳、扬中,句容县;
扬州市及所辖的泰州、仪征市、邗江、江都、靖江、泰兴、泰县;
盐城市及所辖的射阳、东台、大丰、响水、滨海县;
南通市所辖的南通、海门、启东、如东、如皋、海安县;
连云港市所辖的赣榆、东海、灌云县。
浙江省:
杭州市及所辖的萧山市、余杭、富阳、桐庐、临安县;
绍兴市及所辖的绍兴、上虞、嵊县;
嘉兴市所辖的平湖、海盐县;
湖州市所辖的长兴县;
宁波市所辖的余姚市、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鄞县;
温州市所辖的欧海、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永嘉县;
椒江市、临海市、黄岩县。
福建省:
宁德、霞浦县。
山东省:
威海市所辖的荣城、文登、乳山县;
潍坊市及所辖的诸城、青州市、昌邑、昌乐、高密、五莲、寿光、安丘县;
淄博市及所辖的桓台县;
青岛市所辖的胶州市、平度、崂山、即墨、胶南、莱西县;
烟台市所辖的龙口、莱阳市、牟平、蓬莱、招远、海阳、栖霞;
莱州市;
日照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及所辖的苍梧县;
北海市所辖的合浦县;
玉林市、钦州市、防城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
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中规定
的各项政策,适用于上述地区。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EXPANSION OF THESCOPE OF THE COASTAL ECONOMIC OPEN ZON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THE COASTAL ECONOMIC OPEN ZONES
(March 18, 1988)
With a view to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for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coastal areas, to bringing into full play the advantages of the
coastal areas, to actively promoting an export-oriented economy, and to
boosting the modernization drive in building socialism in China, the State
Council has therefore decided to expand appropriately the coastal economic
open zones. The following is now issued concerning the expansion:
The Municipality of Tianjin:
Jinghai, Ninghe, Baodi, Wuqing and Jixian County.
Hebei Province:
The Municipality of Tangshan, and Fengnan, Luannan, Leting, Tanghai and
Luanxian Count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Cangzhou, and Cangxian County, Qingxian Count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Huanghua County, Haixing County;
Changli, Funing, Lulong Count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Qinhuangdao.
Liaoning Province:
The Municipality of Dandong, and the counties of Donggou, Fengcheng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Yingkou, and the counties of Yingkou, Gaixian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Panjin, and the counties of Panshan, Dawa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Jinzhou, and Jinxi City, Xingcheng City,
Jinxian County, Suizhong Count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Anshan, and Haicheng Cit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Liaoyang, and the counties of Liaoyang, Dengta under
its jurisdiction;
Wafangdian City, the counties of Xinjin and Zhuanghe, and also Jinzhou
District (originally known as Jinxian Count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Dalian;
The Municipality of Shenyang.
Jiangsu Province:
The Municipality of Nanjing, and the counties of Jiangning, Liuhe and
Jiangpu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Zhenjiang, and the counties of Dantu, Danyang,
Yangzhong and Jurong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Yangzhou, and Taizhou City, Yizheng City, and the
counties of Hanjiang, Jiangdu, Jingjiang, Taixing and Taixian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Yancheng, and the counties of Sheyang,
Dongtai, Dafeng, Xiangshui and Binhai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counties of Nantong, Haimen, Qidong, Rudong, Rugao and Hai'a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Nantong;
The counties of Ganyu, Donghai and Guanyu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Lianyungang.

Zhejiang Province:
The Municipality of Hangzhou, and Xiaoshan City, and the counties of
Yuhang, Fuyang, Tonglu and Lin'an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Shaoxing, and the counties of Shaoxing, Shangyu and
Shengxian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counties of Pinghu and Haiya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Jiaxing; Changxing Count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Huzhou; Yuyao City, and the counties of Cixi, Fenghua,
Ninghai, Xiangshan and Yinxia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Ningbo;
The counties of Ouhai, Yueqing, Rui'an, Pingyang, Cangnan and Yongjia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Wenzhou;
The Municipalities of Jiaojiang and Linhai, and Huangyan County.
Fujian Province:
The counties of Ningde and Xiapu.
Shandong Province [*1]:
The counties of Rongcheng, Wendeng and Rusha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Weihai;
The Municipality of Weifang and the municipalities of Zhucheng and
Qingzhou, and the counties of Changyi, Changle, Gaomi, Wulian, Shouguang
and Anqiu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unicipality of Zibo, and Huantai
Count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Jiaozhou City, and the counties of Pingdu, Laoshan, Jimo, Jiaonan and
Laixi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Qingdao;
Longkou City, Laiyang City, and the counties of Mouping, Penglai,
Zhaoyuan, Haiyang and Qixia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Yantai;
The Municipality of Laizhou;
The Municipality of Rizhao.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The Municipality of Wuzhou, and Cangwu Count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Hepu
Count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unicipality of Beihai;
The Municipalities of Yulin, Qinzhou and Fangcheng County.
Note:
[*1]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ed on February 19, 1990 that the Municipality
of Jinan is included in the Coastal Economic Open Zones. - The Editor



198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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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水库移民村的职能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2.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矿泉水、地热水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性、咨询性和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2)取水许可(日取水量3万立方以上10万立方以下);(3)河道采沙;(4)水土保持方案:(5)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6)水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7)水利工程设施报废;(8)开发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9)大坝加固前制定保坝应急措施时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1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本级水利工程竣工结算;(2)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应制定的配套保护方案;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废弃城市水利工程项目;(2)水工程防洪调度方案;(3)水利建设基金安排项目;(4)向河道、湖泊设置或扩大排污口;(5)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和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

4.合并的事项:(1)水利工程投资概算和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2项事项合并到“市本级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合并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3)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和流溪河流域内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2项事项合并到“流溪河流域内水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调度运用计划、干流、支流沿河的经济开发项目、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水源林的砍伐”;(4)涉及江河防洪的工程的建设方案,合并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5.下放的事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其补偿,下放到区、县级市核准;(2)开垦坡度二十五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下放到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6.取消的事项:水利工程设施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的处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水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利用规划及水资源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等,并组织、协调实施;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省组织的流域和水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即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主管河道(河涌)、湖泊(人工湖)、行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县级市)界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标准及有关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定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负责本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

(八)组织全市水利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计划。

(九)负责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水利行政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检查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组织征收和管理堤围防护费及其他水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防涝、防旱、防风、排涝工作和负责全市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区、县级市水行政工作;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协调检查实施;负责局党委、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采购、重大会议组织、宣传报道和信访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处、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挂广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发展水利方针、政策有关水的权属、市场的管理规范;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的拟订工作;负责水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水利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河道(河涌)、湖泊(人工湖)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核准各种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水中、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负责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的决算;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和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发展工作。

(四)工程管理处

负责水库、堤围、水闸、水电站、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防洪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和呈批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协调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指导水利工作管理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农田水利、农村小水电、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工程调水运行计划。

(五)工程建设处

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监管;负责呈办全市水利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呈批、竣工验收及工程后评价;负责监督水利建设市场及监督指导水利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呈批施工企业资质;负责全市水利基建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在建重点工程的防洪度汛工作。

(六)科学规划处

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研立项、管理、鉴定、登记、报奖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管理水利计量、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职工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局属科研机构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题规划;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广州市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七)政治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党建、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公费医疗、外事、统战、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班子建设;组织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4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系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的规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先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二)广州市水利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8名,经费自给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广州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处理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协调、指导水库移民安置、扶持工作和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该办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为处级事业单位,挂靠市水利局。负责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工作,对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风、抗旱调度。该办配事业编制17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五)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广州市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改名为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局领导的处级行政单位。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关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水资源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全市江河、湖泊、水库水质的监测。该支队配事业编制3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管理,提高蚕种质量,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蚕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普通种(又称一代杂交种)。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蚕种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新蚕品种的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对在蚕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蚕品种资源管理
第六条 鼓励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和利用工作。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国外、省外引进蚕品种资源。引进蚕品种资源必须进行检疫,确认无疫病的,方可利用。
第八条 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按照国家蚕品种资源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蚕品种选育
第九条 蚕品种的选育,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条 选育出的新蚕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新蚕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推广、销售和宣传。
第十一条 本省审定通过的新蚕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新蚕品种须经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试繁、示范成功后方可推广。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新蚕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终止推广的建议,由原公布机关做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蚕种生产
第十三条 蚕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蚕种生产要求的种用桑园;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蚕室及有关设备;
(三)无微粒子病污染或对微粒子病能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科研、教学单位从事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蚕种生产可不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禁止无证、超许可证规定范围生产蚕种。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对生产蚕种质量低劣、微粒子病发生严重或不再符合蚕种生产条件的,不予发证。
第十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蚕业生产发展规划,对蚕种场和蚕种冷库进行合理布点,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冷库,并按照蚕种生产和冷藏技术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新建蚕种场和冷库应选在无污染危害的地区;已建的蚕种场和冷库附近五公里内不得排放对蚕种生产有危害的氟、硫等污染物。
第十七条 蚕种生产实行三级饲养(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制度。
蚕种生产必须执行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生产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品种固定的杂交组合组织生产,确保蚕种质量;联合制种的,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蚕种冷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按照技术要求冷藏蚕种。
生产的蚕种应在省布点的蚕种冷库进行冷藏、浸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蚕种,不得进、出蚕种冷库:
(一)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科研、教学用种除外);
(二)未办理批准手续而从省外调入的;
(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春制秋用的蚕种入库除外);
(四)无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的。
第二十条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蚕种生产风险损失补贴制度。蚕种生产风险补贴资金来源:
(一)同级财政补贴蚕种生产的资金;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蚕茧收烘单位收取的蚕桑技术改进费中提取的资金。
蚕种生产风险补贴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

第五章 蚕种销售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蚕桑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普通种销售;乡、镇蚕桑技术推广机构可为其代销。
第二十二条 蚕种销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蚕桑业务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销售蚕种数量相适应的蚕种催青室和其他设备;
(三)有为蚕茧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蚕种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销售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蚕种销售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无证销售蚕种。
第二十四条 蚕种销售实行合同定购,由销售单位与蚕种生产者签订预约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生产、收购蚕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从省外调进优良蚕种。销售单位从省外调进蚕种的,必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蚕种必须经过检验、包装,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上应当注明品种、卵量、期别、批次、场名和蚕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禁止微粒子病疫区蚕种向非疫区销售,疫区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蚕种销售指导价格。

第六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蚕种的检验、检疫工作;蚕种生产者负责蚕种生产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进出口蚕种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蚕种检验、检疫人员必须经过省蚕种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由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发给蚕种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不合格或逾期未经检验、检疫的,必须在省蚕种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可对销售的蚕种进行抽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妨碍蚕种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送检的样本必须按技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
生产者送检的样本必须符合抽样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蚕品种的,责令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蚕种的;
(二)蚕种冷库违反规定进、出蚕种的;
(三)无销售许可证销售蚕种的;
(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
(五)未经批准从省外调入蚕种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销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送检样本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蚕种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发放蚕种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
(二)为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出具合格证的;
(三)允许无质量合格证蚕种出入库的;
(四)为无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单位冷藏、发放蚕种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蚕种的;
(六)未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
(七)检验、检疫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截留、挪用蚕种生产风险补贴资金的;
(九)在蚕种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弄虚作假或故意刁难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蚕种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其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吊销蚕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