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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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60号


现发布《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七月二日






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报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材料,应当先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应当取得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处置方式和处置办法,市、县(市)政府批准时,同时由土地行政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在核定期限内施工,不得超面积占用土地。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不施工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重建、扩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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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函〔2008〕50号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函〔2008〕50号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有关内容与该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现决定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9日


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 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6-09-29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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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7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6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4至2006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食糖进口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6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5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5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5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5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等比例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7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7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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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申请配额名称:
□2006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6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2006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一般贸易
申请数量:
加工贸易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① ②
报关口岸:① ②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2005年企业产品

及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使用量(吨):

年产量(吨):
年使用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5 年加工贸易

配 额
申领到配额量(吨):
2006 年加工贸易配 额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5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6年一般

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1-9月进口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调整期退回量(吨):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制说明:

   1、“2005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

  

   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05年日、年生产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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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2007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税率(%)

配额外
配额内

最惠国
普通

17011100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50
125
15

17011200
未加香料及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50
125
15

17019100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50
125
15

17019910
砂糖
50
125
15

17019920
绵白糖
50
125
15

17019990
其他精制糖
50
12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