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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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春节前后,返乡返岗民工和部分旱涝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将明显增加,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春运期间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现就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经贸、铁道、交通、公安、民政、农业、劳动保
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有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有序”作为今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流动的主要工作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力,对民工流动量大的长江沿线、京九铁路沿线和西部地区,要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等综合运力安排,确保及时安全运输
。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出民工交通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超载滥载和用农用车辆搞旅客运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要加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社会秩序。要继续加强对盲目外出人员,特别是受灾地区
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
三、抓好政策落实,力争就地安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精神。劳动力输出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开发、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以工代赈
和生产自救等政策措施,加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盲目外出人员和老民工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在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再新招零散农村劳动力的措施,动员部分民工留在务工地过节,指导企业安排好节日加班及在务工
地过节民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加大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车站、码头。要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将各项政策
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问题
各地区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重点监控,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和中转量较大的地区和站点,建立并完善重点监控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做好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向、流量及流动趋势,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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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拍卖交易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通过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网上交易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受理申请人的竞买申请、接受并更新挂牌出让网上报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根据网上报价或者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挂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或者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 网上交易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市级网上交易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由市经济信息中心配合市国土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县级网上交易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附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本级国土部门网站、本级网上交易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及其网站公开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当与网上交易公告同时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的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信息,并可以自行现场踏勘网上交易宗地。交易中心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统一现场踏勘。

第十条 国土部门应当指定2名监察人员,交易中心应当指定1至2名系统操作人员。由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系统操作人员在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上进行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的录入、发布。系统操作人员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应当按实名制的要求,以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设有底价的,应当于挂牌截止时间前或者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在国土部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网上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拍卖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十三条 网上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公告的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拍卖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拍卖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由国土部门依法确定。数字证书申领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五条 在提交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及宗地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及宗地现状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当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子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即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者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挂牌出让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参与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当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在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4分钟内作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至网上交易系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超过4分钟未提交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决定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报价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报价期内无竞买人报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分为拍卖出让的网上限时竞价和挂牌出让的网上限时竞价。前者是指在规定的拍卖开始时间,取得该拍卖出让宗地竞买资格的全部竞买人均可参与的网上限时竞价,其起始价为公告规定的拍卖起始价。后者是指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挂牌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起始价组织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的,如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则以该宗地挂牌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交易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1日内从网上交易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及交易服务费缴费通知单,并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交易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成交确认书、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有关财务凭证和竞买申请的相关资料(以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为准)到国土部门进行资料核对。核对无误后,国土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不符合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资料核对不能通过的,竞得结果无效,宗地由国土部门重新组织出让。竞得人持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本级国土部门网站、本级网上交易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及其网站等指定场所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土地的定金。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一)司法机关、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二)涉及宗地规划条件变更的;(三)因不可抗力、系统重大故障、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一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全额退还。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国土部门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此前开展的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调整工作不再进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参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在管理期内的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没有被评选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仍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18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两项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世界纪录和多年保持全国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第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省人事厅组织成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D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D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D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D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省人事厅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省人事厅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颁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单位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省人事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山东省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省人事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省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人事厅备案,调往省外的要事先报告省人事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省政府津贴,不再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省人事厅核实,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