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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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政府令2003第4号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实施。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收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账户及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账户,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个人、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五条 部门综合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变通,项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 财政收入收缴程序

  第六条 取消机关事业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专项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缴库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直接汇缴方式缴入财政账户。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机关事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各单位缴纳各种保险金时,可采用多种缴款方式,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直接支付,即每月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一)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二)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标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还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用款人。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用款人。
  (五)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一)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二)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三)财政部门对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物品和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收付;(二)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申请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中应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二)及时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收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三)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对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办法;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活动;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库,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五条 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制定具体的采购方案;制作和发布政府采购业务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评标、询标和定标工作;签署和组织签署有关的采购合同;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一)货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仪器设备、锅炉、电梯、原材料、燃料及大宗通用物品等。(二)工程: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汽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各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编制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并附拟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分类、分专业汇总,结合工作实际和资金到位情况,编制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年度中确需追加临时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相应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在有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此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物品、工程或者接受相应价值的服务。
  第十一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与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购买性支出,不再将资金拨付到各部门,一律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拒绝、阻碍政府采购或化整为零、先斩后奏、规避政府采购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对采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工作站不予支付货款。未经政府采购监管的工程项目采购,建委、水利、公路等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解决财政对事业单位经费供给中的“缺位”与“越位”问题,提高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级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各类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编制、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分类

  第四条 现有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定性。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有事业单位分为四类:(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三)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四)经营性事业单位。

第三章 事业单位布局调整

  第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应收回行政机关,暂时不能收回的,可由政府授权暂时代行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因条块管理分割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撤并或压缩。
  第七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应依照《公司法》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管理。

第四章 编制核定和工资调整

  第八条 对调整后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重新定编。(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二)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需要核定编制。
  第九条 根据单位性质相应调整核定工资。(一)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三)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差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对各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合理确定财政供给范围,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财政,支出由财政根据事业规模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其对社会承担的服务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

第六章 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改革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机关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搞活内部分配。
  第十七条 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不增加或逐步减少财政拨款前提下,逐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

第七章 人员分流安置

  第十八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与财政脱钩单位人员和超编、落聘人员。
  第十九条 原财政供给经费单位,与财政脱钩后,其现有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经费一时脱钩有困难的,财政逐步减少经费供给,限期脱钩。
  第二十条 对超编和落聘人员,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就业。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供给经费单位的超编、落聘人员,达到内退年龄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这部分人员经费财政单独核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编制、增减经费的行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工作,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优化政府资源配置,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综合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部门预算内外所有收入和支出,体现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特点。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原则,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稳妥、稳中求进的原则。
  第三条 部门综合预算的编制范围是市级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综合预算收入是指各部门从不同来源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前三年收入情况和经济、事业、国家政策变化情况,预计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科学、准确地测算各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
  第六条 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应列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资金来源。

第三章 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是各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预算拨款的各部门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超编人员一律不安排任何经费。对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安排收支预算,逐步将其改为定额、定项补助。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专项修缮、专项购置、支农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环境保护补助支出等。各部门先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的研究论证,对所报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综合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各部门应将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资金应全部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及未采购资金,预算年度内由财政部门调整采购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8月份布置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综合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是指,各一级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内人员、车辆以及年度收入情况,填报本部门预算内外综合收支计划。由会计工作站审核把关后,于每年9月中旬将下一年度的预算收支计划连同软盘报市财政部门。“一下”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部门综合收支计划,提出部门综合预算控制数,报市政府同意后,于10月中旬下达各个部门。“二上”是指,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重新按单位、项目编制本部门综合预算草案,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11月上旬报财政部门。“二下”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部门综合预算数据,并汇总编制成市级部门综合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将批准的部门综合预算在30日内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综合预算在15日内批复到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变通,项目之间不能随意调整,不得随意追加追减,非追加不可的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项目调剂的,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对部门综合预算以外的非追加不可的支出,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和“一枝笔”审批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复,相应调整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认真组织各项收入,做到依法应收尽收。
  对上级分配的财政专款,由财政部门严格按专款指标文件的规定,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分配和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应收不收、隐瞒收入、坐收坐支、不按预算花钱、违法违纪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内部部门预算编制班子,负责组织本部门综合预算编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市财政部门应组成预算编审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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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作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
)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
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9日
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与现状
——兼论中国工程担保的问题与对策

黎广军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员, 广东 深圳 518031)

摘要: 文章研究了美国工程担保制度。美国各州有施工留置权法律,以保证工人和供应商有优先受偿权。承包商必须提供合同保证担保给业主,包括一份100%合同价的履约担保,一份100%付款担保,附加一年保修期,但无须以其资产反担保给担保公司。担保人有责任为业主及承包商完成工程。美国这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权; 米勒法案; 履约担保; 付款担保
中图分类号: F840.681; D971.23 文献标识码: A

History and Status Quo of U.S. Construction Bonds
--And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Chines Construction Bonds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researched the construction bonds system of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the mechanic's lien laws in each states of U.S., to guarantee the workers and the suppliers having the priority. Contractor must provide a contract surety bond to the owner, including a 100% performance bond of contract amount, a 100% payment bond, plus a one-year maintenance period, But need not provide his assets pledged to the surety company. The surety has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owner and the contractor for project completion. This kind system in U.S. is worth our using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bonds; construction debt; mechanic's lien; miller act; performance bond; payment bond


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议会颁布了Mechanics' Lien (本文译为"施工留置权") 法律,将建设工程物之担保作为业主支付担保,开创了现代工程担保的历史。
189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赫德法案 (Heard Act),开创了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历史。
1935年,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 (Miller Act) 取代了赫德法案,开创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历史。
2002年,美国国会在公共法律107-217中废除了米勒法案,并重建了一个工程担保新法案。
1791年至今的200多年来,美国工程担保制度日趋完善且独具特色,世人称之为"美式担保"。
本文阐述了美国工程担保的历史、特点、工程担保审查、保证担保行业现状,米勒法案的发展历程以及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并比较分析了我国工程担保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战略性对策建议。

1 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背景

1776年,北美洲13个英国殖民地的人民在费城宣布独立。1789年,带领美国人民赢得独立战争胜利的华盛顿 (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 被选举为美国首任总统。经多方磋商,华盛顿选择了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之间的波多马克河畔的一块面积为100平方英里的荒芜之地作为新首都,称为哥伦比亚特区。该地正好处于当时13个州的中央,南北人口大致相等。

1791年4月,华盛顿力排众议,批准了法国建筑师皮埃尔·L·朗方少校的新首都规划设计。朗方的规划以仁金斯山的国会大夏为中心,气势宏伟,一般街道宽100英尺 (约30.5米),主干道宽达400英尺。在当时以马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们看来,这么宽阔的道路实在大而无当;而要建设如此宏伟的新首都,非国力所能承受。当时美国人口不足400万,而当时正处于乾隆 (1735-1795在位) 盛世的中国也无如此宽阔的道路。

为鼓励人民参与建设新首都和免除其后顾之忧,负责筹建新首都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第二任副总统,第三任总统) 与其密友詹姆斯·麦迪逊 (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 引用古罗马法,倡导赋予工程参与者留置权。在他们的力劝下,1791年新首都所在地马里兰州议会颁布了第一个施工留置权法律。假如联邦政府拖欠工程款,被欠款的人可依法留置和拍卖政府工程。这样一来,社会上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很快就归于消失。

1800年,平地而起的美国新首都落成,为纪念1799年逝世的华盛顿,命名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 美国施工留置权的特点①

与动产留置不同,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采用登记制。除了承包商,与业主有间接合同关系的工人、供应商、分包商也有留置权。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的原因,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留置权,直至付款及赔偿解决为止。如果业主拒绝付款或已无偿付能力,留置权人可依法拍卖不动产以清偿欠款。

3 赫德法案的历史背景

19世纪下半叶,电力的应用引发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到19世纪末,美国建筑业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当时,成为承包商无需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大量劣质承包商使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为规范建筑市场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1894年8月13日,美国国会颁布了赫德法案,规定承接联邦政府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提交一份履约保证担保,并以法人保证担保取代了个人保证担保。

4 米勒法案的历史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型基建项目,例如1931年建造的103层的纽约帝国大夏。由于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工程款沿合同链流动时经常遇到各种障碍,工资、材料款、分包款经常不能得到按时支付从而导致大量留置索赔,以至业主可能要付两次工程款。承包商和分包商亏损或破产甚至卷款而逃时,往往留下一堆烂帐让业主去赔付。

为最大限度免除政府责任和保护公共利益,1935年8月24日,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在赫德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随后,美国各州也制订了本质相同而条款略有差异的类似法案,统称为小米勒法案 (Little Miller Acts)。

施工留置权法律规定,发生留置权登记后,业主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一份保额为留置索赔金额100%以上的第三方保证,同时解除留置权登记。承包商付款担保提交给业主,事先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的留置索赔也就变成了对承包商付款担保的索赔,从而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