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32:32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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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结合我省情况,制定《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局反映。

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本省境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和适用税率,应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点为准。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区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省辖市、地辖市的市区;县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县府的所在地、建制镇。
城市规划经过批准的市、县,以批准的城市规划区为准;城市规划尚未批准的,暂以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 凡代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亦为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义务人。
代征义务人未按规定征收的,由代征义务人负责补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催收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七条 纳税人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据实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授权省税务局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按上年工商利润提取百分之五、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城市公用企业二·八利润留成和国拨城市维护费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8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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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九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计发〔1990〕20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落实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国家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与银行的配合与协作,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
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资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
地制定《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便于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实际操作。
二、严格执行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单位的处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
人事部门、银行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和完善。
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下达中央直属驻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以利于加强对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管理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特点设计的。加强《手册》的使用管理,是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有效手段。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手册》,基层单位必须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2、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要按《手册》的使用要求,认真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和二联报送制度。
3、要充分利用《手册》中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加强对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和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4、为提高《手册》的使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四、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五、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是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共同责任。加强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合作,是搞好工资基金管理的重要条件。因此,双方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沟通信息、互相支持,对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共同解决。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和监督工资项目的支出上,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银行要在工资支付上充分发挥监督把关作用。要严格执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或工资基金登记簿(卡片)管理制度,凡属工资总额构成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从工
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或在登记簿(卡片)上逐项登记,对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应予以拒付;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纪严重的单位,应予以必要的处罚。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还要注意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1992年3月10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卫生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一、 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
(1) 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 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 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 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 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 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 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 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 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 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
(1) 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 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 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 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 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 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 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 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5、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三、 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 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已独立接生5次以上;
(三) 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等;
(四) 能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填定保健管理卡,并能识别高危妊娠及时转诊;
(五) 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农村接产常规”,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
(六)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说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标准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