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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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津检研(1987)1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高检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同样
适用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据此,对这类案件,如果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办法;如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



198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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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38号

1997-09-26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 长  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包括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是全市防御各类突发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高温、寒潮、大雾、沙尘暴、道路积冰、雪灾、台风等十一类,总体上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图标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说明。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未经主管机构授权,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突发气象灾害预报、会商、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加强对县(市、区)气象台站的指导,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对同一责任区域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六条 市、县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气象灾害预报。


同一气象灾害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七条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


(一)市、县气象台站发布、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根据气象灾害类别通知相关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后,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


(三)天气预报信息台、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播发预警信号,并使用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预报信息。


(四)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准备。



第八条  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应当使用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适时提供的预警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及发布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指引。


第九条 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采取积极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指引编印预警信号以及具体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通过学校、各类媒体、单位组织等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


第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在广场、车站、路口、码头、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设立预警信号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覆盖范围和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