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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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利于我市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总体目标。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全局观念,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服从上级政令,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的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此外,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分工的工作。
九、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国家、省(部)属单位负责人,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行政区划调整意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等;
(八)讨论须由市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有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省(部)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记者旁听。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需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报告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其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十五、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一般只开到区县。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需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邀请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到会讲话的,需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并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
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十九、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和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以及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印发市政府的工作意见、方案、政策措施或报告、请示等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凡转发部门文件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报文单位。
报送公文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和报告,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有分歧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会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推诿。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一般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需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区县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区县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要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十九、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三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要改进文风,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随行,其他部门可安排必要的相关人员随行,所到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考察工作也应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审核报批。邀请分管副市长的,由负责联系的副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邀请市长的,由秘书长审核安排,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安排的接见、颁奖、剪彩、奠基等庆典性活动,不为所属部门、单位、区县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名。确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区县政府正职出访,须经市政府出国会审会提出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经市政府出国会审会提出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出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参加非经贸性的外事活动,由举办该活动的主管部门向市外办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区县的外事活动。


出差(出访)、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代为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总值班室。上述部门的副职出差(出访)、休假,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因公务事项外出回宁后,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汇报,较为重大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

信访制度


三十八、为了保持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十九、市政府通过市长接待日、市长信箱、政务电话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制度。
四十、市长、副市长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信访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新闻报道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须请示市长同意。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陪同上级领导考察,会见内宾,出市考察访问等,需要新闻报道的,按事前经批准的方案进行。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涉及台、侨事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并审核报道内容。
四十四、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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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证监会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股东大会决议》,我会对你公司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意向书》及《发行方案》进行。



1999年10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央历来十分重视用已故老一辈革命家的光辉业绩和革命风范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多年来,经中央批准修建的已故老一辈革命家的纪念设施,在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央多次强调,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必
须严格控制;确有必要修建的,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修建。但是,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个别地方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近几年,又出现一些已故领导同志亲属相互攀比,找已故领导同志生
前战友、部下和曾工作过的地方领导,要求当地批钱划地,在已故领导同志诞生地和工作过的地方修建纪念馆、陵园、陵墓和塑像的现象。有的已故领导同志的生前战友和部下不坚持原则,为修建纪念设施到处找熟人、写条子、疏通关系,甚至给当地施压;有的地方领导碍于故情,对已故
领导同志生前战友、部下和亲属提出的不适当要求,一味迁就;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把修建已故领导同志陵园、墓地作为建设新的旅游人文景观的途径;个别地方甚至以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纪念设施为名向社会集资、摊派。为了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并提出以
下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决定的重要意义。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已故领导同志生前参加革命的目的是
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要在身后留下昭示自己功劳的纪念场所。擅自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纪念设施,违背了已故领导同志生前参加革命的初衷,愧对于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牺牲了的无数革命先烈。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人均耕地本来就少,擅自划出耕地、林地,甚至在风景名胜区为已故领
导同志修陵建墓,不仅是对土地等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是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的做法。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几百万下岗职工的情况下,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修建纪念设施,不仅严重脱离了群众,而且损害了共产党人的形象。我国改革开放的
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奉献了一生,辞世前嘱托后事从简,捐献角膜,骨灰撒入大海。邓小平同志以他为党和国家建立的不朽功勋和后事从简的表率作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起了永久的历史丰碑,为全党全国树立了光辉榜样。邓小平同志逝世两年多来
,一些地方提出为邓小平同志修建纪念设施,但邓小平同志亲属多次向中央表示,不要为邓小平同志修建纪念设施。中央尊重邓小平同志及其亲属的意愿,至今没有为邓小平同志修建一处纪念设施。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及其亲属要带头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革命风范,坚决遵守中央的
规定和要求,绝不做有违党的宗旨和脱离人民群众的事。
二、今后,确需修建的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统一由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就此问题向中央提出申请和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并责成有关地区或部门负责修建的纪念设施,承建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突破投资概算。
三、未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馆、纪念亭、纪念碑、陵园、陵墓,树立塑像,建立个人故居和其他纪念设施。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规划和安排擅自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办理土地审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规划。
四、已故领导同志的故居和生前工作过的场所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辟为纪念地。已故领导同志的骨灰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已安放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和其他城市革命公墓中的已故领导同志骨灰,一般不要迁往他处安葬或安放。已故领导同志亲属要求并经批准移往他处安葬或安
放的,应一次全部迁出。重新安葬或安放时,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迁入风景名胜区,不得在烈士陵园内新建纪念设施;占地面积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立塑像,不
搞评价性碑文,不作宣传报道。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坚决按规定办事,绝不能迫于人情而乱批、乱建纪念设施。已故领导同志亲属或生前身边工作人员可以向组织反映自己的要求,但绝不能利用已故领导同志生前的影响和声望到他们生活和工作过的地方要地要钱。对已故领导同志亲属或生
前身边工作人员提出的不适当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理直气壮地做好劝导工作,说服他们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已故领导同志的形象。对不听劝阻、对地方施加压力,执意要求修建纪念设施的已故领导同志亲属和生前身边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修建、扩建纪念设施为名搞集资、搞摊派、搞募捐、拉赞助。
六、对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正在建设的纪念设施,必须立即停建,并做出妥善处理。对位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景观风貌的纪念设施,应立即拆除。对即将建成但尚可改造的,应改建为其他社会经济文化福利设施。对违反规定动用财政资
金或靠集资、摊派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以修建、扩建纪念设施为名挪用扶贫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区为已故领导同志修建、扩建纪念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逐一详细登记,并对违反规定修建的纪念设施提出处理意见,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负责任的专题报告。中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贯彻落实
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本通知所称已故领导同志,是指生前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同志。对为已故其他领导同志修建纪念设施的,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19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