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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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税务局


(1989年5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年平方米税额为五角至五元,具体按照《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执行。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使用应纳土地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
使用税。各楼层属于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积与共有土地面积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一层和第二层用于生产经营的,先按第一层负担40%、
第二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摊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
(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
(十)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由财政部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均只限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对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将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本办法公布15日内,应持土地管理机关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尚未发给《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待土地管理机关
发给《土地使用证》后,再行结算。
第九条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情况时,应于变化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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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1 │ 5元 │中华南路 │大十字至市场路、大十字至遵义路
────┼────┼───────┼────────────────
│ │中华中路 │全段
────┼────┼───────┼────────────────
│ │中华北路 │喷水池至普陀路、喷水池至北横巷
────┼────┼───────┼────────────────
│ │中山东路 │大十字至小十字
────┼────┼───────┼────────────────
│ │中山西路 │大十字至公园路
────┼────┼───────┼────────────────
│ │ 正新街 │全段
────┼────┼───────┼────────────────
│ │富水中路 │全段
────┼────┼───────┼────────────────
│ │延安中路 │全段
────┼────┼───────┼────────────────
│ │延安东路 │全段
────┼────┼───────┼────────────────
2 │ 4元 │中山东路 │小十字至外环东路
────┼────┼───────┼────────────────
│ │中山西路 │公园路至大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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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中华北路 │北横巷、普陀路至省政府大门
────┼────┼───────┼────────────────
│ │遵义路 │全段
────┼────┼───────┼────────────────
│ │延安西路 │全段
────┼────┼───────┼────────────────
│ │中华南路 │遵义路、市场路至大南门
────┼────┼───────┼────────────────
3 │ 3元 │环城东路 │全段
────┼────┼───────┼────────────────
│ │富水北路 │全段
────┼────┼───────┼────────────────
│ │黄金路 │全段
────┼────┼───────┼────────────────
│ │河东路 │全段
────┼────┼───────┼────────────────

│ │合群路 │延安中路至黔灵西路
────┼────┼───────┼────────────────
│ │花溪大道 │次南门至花果园
────┼────┼───────┼────────────────
│ │沙河街 │全段
────┼────┼───────┼────────────────
│ │瑞金中路 │全段
────┼────┼───────┼────────────────
│ │瑞金北路 │全段
────┼────┼───────┼────────────────
│ │瑞金南路 │全段
────┼────┼───────┼────────────────
│ │阳明路 │全段
────┼────┼───────┼────────────────
│ │友谊路 │全段
────┼────┼───────┼────────────────
│ │盐务街 │全段
────┼────┼───────┼────────────────
│ │滨河路 │全段
────┼────┼───────┼────────────────
│ │贵医路 │全段
────┼────┼───────┼────────────────
│ │东新路 │全段
────┼────┼───────┼────────────────
│ │省府路 │中华中路至富水中路
────┼────┼───────┼────────────────
│ │市西路 │全段
────┼────┼───────┼────────────────
│ │普陀路 │全段
────┼────┼───────┼────────────────
│ │市府路 │全段
────┼────┼───────┼────────────────
│ │都市路 │全段
────┼────┼───────┼────────────────
│ │文明路 │全段
────┼────┼───────┼────────────────
│ │新华路 │全段
────┼────┼───────┼────────────────
│ │市场路 │全段
────┼────┼───────┼────────────────
│ │三林路 │全段
────┼────┼───────┼────────────────
│ │富水南路 │全段
────┼────┼───────┼────────────────
│ │黔灵西路 │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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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民生路 │全段
────┼────┼───────┼────────────────
│ │竹筒街 │全段
────┼────┼───────┼────────────────
│ │河西路 │全段
────┼────┼───────┼────────────────
│ │醒狮路 │全段
────┼────┼───────┼────────────────
│ │科学路 │全段
────┼────┼───────┼────────────────
│ │文化路 │全段
────┼────┼───────┼────────────────
│ │公园路 │全段
────┼────┼───────┼────────────────
│ │公园北路 │全段
────┼────┼───────┼────────────────

│ │公园西路 │全段
────┼────┼───────┼────────────────
│ │永乐路 │全段
────┼────┼───────┼────────────────
│ │蔡家街 │全段
────┼────┼───────┼────────────────
│ │威清路 │全段
────┼────┼───────┼────────────────
│ │北京路 │全段
────┼────┼───────┼────────────────
│ │勇烈路 │全段
────┼────┼───────┼────────────────
│ │民权路 │全段
────┼────┼───────┼────────────────
│ │通衢街 │全段
────┼────┼───────┼────────────────
│ │公园南路 │全段
────┼────┼───────┼────────────────
│ │省府西路 │全段
────┼────┼───────┼────────────────
4 │ 2元 │省府路 │文明路至富水中路
────┼────┼───────┼────────────────
│ │合群路 │黔灵西路至环城北路
────┼────┼───────┼────────────────
│ │贵惠路 │全段
────┼────┼───────┼────────────────
│ │花溪大道 │花果园至太慈桥
────┼────┼───────┼────────────────
│ │陕西路 │全段
────┼────┼───────┼────────────────
│ │博爱路 │全段
────┼────┼───────┼────────────────
│ │箭道街 │全段
────┼────┼───────┼────────────────
│ │外环城东路 │全段
────┼────┼───────┼────────────────
│ │飞山街 │全段
────┼────┼───────┼────────────────
│ │浣沙路 │全段
────┼────┼───────┼────────────────
│ │枣山路 │全段
────┼────┼───────┼────────────────
│ │和平街 │全段
────┼────┼───────┼────────────────
│ │护国路 │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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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市南路 │全段
────┼────┼───────┼────────────────
│ │油榨街 │全段
────┼────┼───────┼────────────────
│ │贵乌南路 │全段
────┼────┼───────┼────────────────
│ │解放路 │全段
────┼────┼───────┼────────────────
│ │青云路 │全段
────┼────┼───────┼────────────────
│ │三民东路 │全段
────┼────┼───────┼────────────────
│ │黔灵东路 │全段
────┼────┼───────┼────────────────
│ │成都路 │全段
────┼────┼───────┼────────────────
│ │清溪路 │全段
────┼────┼───────┼────────────────
│ │民主路 │全段
────┼────┼───────┼────────────────
│ │白云中路 │全段
────┼────┼───────┼────────────────
│ │白云南路 │全段
────┼────┼───────┼────────────────
5 │ 1元 │将军路 │全段
────┼────┼───────┼────────────────
│ │小河镇 │
────┼────┼───────┼────────────────
│ │白云北路 │全段
────┼────┼───────┼────────────────
│ │长宁街 │白云南路、七冶汽车站至医院
────┼────┼───────┼────────────────
│ │艳山路 │长宁街口至艳山红粮店
────┼────┼───────┼────────────────
│ │新添路 │畜牧局肉联厂桥头至路口
────┼────┼───────┼────────────────
│ │钟坡路 │1-57号、2-56号交叉路口
────┼────┼───────┴────────────────
│ │
│ │南明、云岩两城区辖区内未列名街道及工交企业均为五级
│ │
────┼────┼────────────────────────
│ │三郊区所属建制镇,办事处辖区内未列名街道及工交企业
6 │ 0.5元 │均为六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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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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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1年5月16日市政府令(91)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的育龄妇女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有工作单位的除外,下同)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暂住3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暂住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来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
  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暂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建立联系制度,共同负责。


 第四条 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和个人,须与暂住人口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签订责任书,按责任书的规定,负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不履行责任书的,按责任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 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第六条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第八条 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第九条 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或以欺骗手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非法取得的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 属本市常住户口异地暂住的暂住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处罚,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由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协助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劳动、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和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2004-01-04

教发〔2004〕2号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1

11
30

30

30

30

30

30
14

16

16

9

22

18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100

80

80

100

70

8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8

18

16

18

13

13
15

15

15

15

15

15
15

16

16

9

22

18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80

60

60

80

50

60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本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10

10

10

10

10
8

9

5

13

11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50

40

50

35

40






学校类别


高 职(专 科)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22

22

23

17

17
5

5

5

5

5
8

9

5

13

11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45

35

45

30

35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本 科
高 职(专 科)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 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综合、
师范、
民族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工、农、林、
医学院校
30
59
6.5
10
7
10
3
20
59
6.5
8
7
10
2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30
54
6.5
10
7
10
4
20
54
6.5
8
7
10
3

体育院校
30
88
6.5
10
7
10
3
20
88
6.5
8
7
10
2

艺术院校
30
88
6.5
10
7
10
4
20
88
6.5
8
7
10
3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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