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宣传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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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宣传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宣传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民政宣传工作是党和政府宣传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推动和促进民政工作深入改革和发展的有力武器。民政宣传工作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民政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民政事业的发展和成就;宣传民政战线先进工作经验和先进人物
的模范事迹。在当前,要注意宣传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宣传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民政职业道德,宣传民政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作用,宣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通过这些宣传,扩大民政工作在国内外的影响,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各部门和全社会对民政工作
的重视和支持,激发全体民政职工的积极性,以促进民政队伍的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使民政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更好地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近几年来,民政宣传工作虽然有了加强,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民政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在全社会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民政战线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还鲜为人知,民政工作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为
进一步加强民政宣传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民政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巩固和发展社会安定团结,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民政部门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把它摆在重要位置,提到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精心指导,作出部署;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民政宣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要加强宣传机构建设,大力培养宣传骨干,逐步建立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水平较高的
宣传干部队伍。
三、加强民政报刊宣传。要进一步办好《社会保障报》和《中国民政》,不断提高质量,扩大发行量。民政报刊要迅速准确地反映情况,交流信息,充分发挥报刊的宣传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办好机关内部各种刊物。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要热心宣传工作,积极为民政
报刊提供信息稿件。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和善于利用报刊指导工作,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全国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民政报刊,吸取营养,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四、积极发展影视宣传。电影、电视宣传生动、形象、感人,普及面大,各级
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幻灯片、录相片、电影片,充分利用影视宣传阵地。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决定开辟“残疾人生活”专题节目。各地要积极争取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民政工作方面的专题节目。
要繁荣民政文艺,出版民政图书。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区)民政厅、局,要积极组织、举办民政摄影、美术、书法展览活动, 民政福利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群众性业余文艺创作活动,活跃群众性健康的文艺生活。注意培养骨干,发现人才,在普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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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同新闻、宣传、文艺、出版部门的联系,同作家、记者、编辑和影视工作者广交朋友,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各种宣传阵地,开展民政宣传工作。在协作中,要尊重他们,鼓励他们宣传民政工作,并积极为他们深入生活、采访、创作提供条件。对优秀新闻报
道、文艺作品、影视片应予奖励。
六、积级开展对外宣传。对外宣传是民政宣传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是国外了解中国形象、了解中国民政工作的重要渠道。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同当地对外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和搞好对外宣传,注重对外宣传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残疾人事业和救灾救济等工作,宣传社会主义
人道主义,宣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即将出版的《民政画册》是向建国四十周年贡献的对外宣传礼品,各地要组织好对外发行工作。要积极主动邀请外国记者、友好人士和政府官员参观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
七、结合理论研究,开展民政理论宣传。开展民政理论宣传,要注意利用理论研究的成果,宣传民政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民政工作的改革及其取得的成果,宣传民政工作的社会意义,宣传民政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利用召开民政理论讨
论会、座谈会,编辑、出版民政理论书籍等机会,邀请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撰写论文;要致力于建立一支民政理论队伍,健全民政理论体系,使民政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理论化。



198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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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
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印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许可证,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1993年3月5日

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10〕5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现将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二、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本条所称固定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六、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违反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参与利率互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