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14:23   浏览:8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聘任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部级审查员的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5日,机电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为了做好机械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提高许可证工作人员的水平, 部决定实行聘任部级审查员制度,特做如下规定:
—、部级审查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从事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
(2)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知识,并获得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
(3)在机械电子工业系统从事十年以上技术和质量工作,其中许可证或企业管理工作不少于三年, 熟悉业务并能独立进行企业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和有关工作。
(4)工作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部级审查员的权力和义务
(1)受部委托进行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保证条件的审查及有关工作。
(2)受部委托对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抽查和调查。
(3)对企业的审查和有关资料要保守秘密。
(4)不得参加对申请证书企业的有偿咨询活动。
(5)发现许可证审查及有关工作有弄虚做假,违反纪律规定的现象,有向部直接报告的义务。
(6)有优先参加专业培训、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力和优先被推荐为国家级审查员的资格。
三、聘任范围及程序
(1)凡是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中从事许可证工作质量保证条件审查的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各省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从事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人员, 符合部级审查员条件的均有资格接受聘任。
(2)聘任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申请推荐表,报部质量安全司。
(3)由部质量安全司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和证章。
四、奖惩
(1)对于不严格执行许可证工作纪律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或工作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2)在工作中模范遵守纪律,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每年度由部给予奖励。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末没有支用的当年财政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历年结转财政资金,包括单位实存资金账户的财政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分类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是指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形成的累计结余。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净结余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原因,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预算批准年度至下一年年底止未全部支出形成的结余。专项结余包括:项目在预算批准年度部分实施或未实施且在下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结余;上年未实施或上年部分实施需要在当年继续实施的项目结余。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财政部门指标清册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专项结余用途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八条 对省级或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由市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批复之后一个月内将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上报的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要求以当年清理结余资金通知为准。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应对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局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外,与市财政局有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结余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基本案情

  2002年,某县刘村、任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2008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普九化债”工作开展后,时任刘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伙同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李村村长李某、负责修建任村小学的工程队负责人陈某商议后,由刘某、任某、李某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证明任村小学欠陈某工程款80000元。随后,刘某、任某、李某以债权人陈某的名义直接将该笔债权上报给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债权申报后,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把审核认定后的债权内容制成表格交给刘某等三人,由三人将该笔债权在各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后送交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公示期满债权被审核认定后,2009年12月份,该80000元工程款被直接拨付到陈某个人帐户。该款到帐后,除偿还实际修建学校的欠款10000元外,剩余70000元由刘某、任某、李某及陈某等人分掉。

  争议焦点

  对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证明、伪造合同,伙同陈某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70000元的事实合议庭无异议。但对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在协助政府从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之便开具证明,但该“职务之便”属于其各自管理本村公务事务的“职务之便”,而非在其协助政府从事清理普九债务之时利用的“职务之便”。刘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政府从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程的机会,骗取国家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身为村基层工作组织人员,私分的该笔款属于陈某的工程队,因此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认为刘某骗取国有款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将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则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则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刘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本身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化解“普九义务教育”欠款中所从事的工作也只是将该笔债权在本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后送交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刘某等人所占有的财物既不是本村集体所有的财物,也不是陈某工程队的工程款,而是要国家“普九义务教育”资金,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三、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刘某等人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可见为了达到非法占有“普九义务教育”资金的目的,其所采取的方式是伪造合同、虚开证明,综观本案,无论是主体、客体,还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