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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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项目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摄影与遥感测量;
(三)地形测量;
(四)工程测量;
(五)地籍测量与房产测量;
(六)界线测绘;
(七)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超过限额的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以下统称测绘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上测绘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布设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各种比例尺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1:5百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万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工程测量;以及比例尺1:2.5万、1:5万和更小比例
尺的地形图测绘;
(四)城镇地区比例尺1:5百、1:1千、1:2千;农村地区比例尺1:5千、1:1万面积以幅计的地籍图测绘和用于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比例尺1:5百、1:1千面积以幅计的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五)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六)数字化测绘与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七)编绘县级以上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图集(册),以及与第(三)项所列测绘面积相应的基本编图;
(八)涉外测绘项目。
第六条 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布测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积在2—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在4—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在6—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积在20—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万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工程测绘。
(三)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四)乡(镇)行政区划图和各种示意图、图册(集)等的编制出版及与第(二)项所列测绘面积相应的编图。
(五)制作公共场所展示标有该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第七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5秒、10秒级控制测量及5秒、8秒、12秒级导线测量和等外水准测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积在1—2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在2—4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在3—6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和工程测绘;
(三)制作公共场所展示标有该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项目限额登记手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向自治区测绘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并交验批准文书。
第十条 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测绘规划,在施测前两个月将测绘项目任务书报送测绘任务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测绘局备案的,可免于登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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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3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南京市质量管理奖和服务质量奖合并更名为南京市质量奖,并增设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京市质量奖同为南京市政府质量奖。现将《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两个等次,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适用于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处于高水平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一个基础奖项,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处于较好水平的企业或组织。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为1家,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0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定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八)申报市长质量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获得南京市质量奖并在有效期内。

  (九)获得市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二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南京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由评定委员会发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各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含750分),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或《南京市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或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县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发给证书;对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同时授予奖杯、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或“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汇总、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预算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制定项目申报文本。

第八条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预算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一)预算单位项目库:市直预算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经严格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市直预算单位项目库。非市直预算单位的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入市直一级预算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金额、资金来源、分类科目、论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对各部门通过项目库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财力可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及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清理,将未到期的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此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排序,对“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外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旅游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具有专项资金再分配权的部门,也要按本办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高年初项目支出预算到位率,增强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考虑现状,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

2009年预算编报阶段,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至少将30%的资金建立项目库,编入部门和项目库;2010年比率为60%;2011年比率为80%;到2012年,全部建立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包括市直部门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重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项目审核流程

(一)市直部门:市直部门财务处(或承担财务管理职能的处室)提出本部门项目初审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定项目预算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否则不予安排。对未按本办法建立项目库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将不安排其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或扣减下年度预算规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安排的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施行。市财政局《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