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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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已于1999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
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省。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计划地进行,注重实效。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
评议工作小组应在述职评议会议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准备工作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常委会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应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和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不同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省辖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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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计电[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根据2002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部署,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国家计委决定一季度在全国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和整个“十五”期间农村工作的重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如何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对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十五”期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指定一名局领导亲自挂帅,集中力量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作为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此次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从1月25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来各有关部门发生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粮食购销、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价格)等。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这次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检查工作进行周密安排。为推动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的开展,国家计委将组织人员在全国重点选择一些县市进行直接检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在每个地(市)选择1-2个县进行直接检查;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第一季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主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检查。由于春节假期等原因,一季度有效工作日相对较少,省、地、县(市)在安排具体检查任务时,不要面面俱到,应当重点突出,精心安排,开好头,起好步,打好今年的第一个“战役”。
  四、依法行政,加大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多收价款或费用,能退还的应如数退还给农民,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五、扩大宣传,强化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加涉农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引导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加强部门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国家计委将选择部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曝光。
  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检查和管理双管齐下,坚持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涉农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七、及时总结,认真整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迅速对本地情况进行汇总,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要有具体案例),属被检查单位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的,要立即或限期整改;属政策不合理的,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建议。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6〕9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的监测考核,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统计局制定了《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西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办法

  为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晋发〔2005〕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发展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指导、整体发展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动态地对全省县域经济进行监测和考核。同时,鼓励先进,扶优扶强,使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动力,促进各县(市)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监测考核范围
  按照县域经济的概念,全省共监测85个县和11个县级市,不包括11个地级市所属的城区、郊区和矿区。
  三、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我省县域经济监测考核的指标体系设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兄弟省市有关县域监测考核方法,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科学、简易、可比的原则,既反映总量水平,又反映增长情况;既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又注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并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最后计算编制综合指数。指标体系分两部分,共15个指标。
  1.经济发展指标(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速度)
  (1)地区生产总值
  (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3)地区生产总值指数
  (4)财政总收入
  (5)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6)第三产业比重
  (7)非公有制经济比重
  (8)外贸进出口总额
  (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农民人均纯收入
  (11)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2.资源环境指标(反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2)森林覆盖率(造林合格面积)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
  (1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率
  (15)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下降率
  指标体系是动态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统计工作的加强,将对指标体系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四、监测考核方法
  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确定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具体办法是对综合考核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依据确定的权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汇总,依照得分多少确定全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排序。
  考核工作基期年为2005年。每年公布全省各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实力排序结果。
  五、组织实施
  监测考核由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中,统计监测工作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共同负担”的原则,列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
  1.全省县域经济统计监测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年4月初省统计局将各县(市)统计监测结果报送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
  2.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权数不对外公布),根据各指标的权数轻重,分别对各县(市)经济指标进行计算。
  3.对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由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报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进入综合考核的前十名和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前十名的县(市)进行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十强县”称号和“****年度全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提升最快十佳县”称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县域经济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连续3年考核评价动态指数位居后5位的县,在全省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