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法律图景:正史与律文背后——对《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的初步阅读兼及中国法/陈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44:33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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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政登记暇疵的法律后果

崔建霞

  近来,经常出现因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由于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之对相关法律和法理理解不深,导致时常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不仅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结婚登记行为就是其中的一大类型。结婚登记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确立婚姻关系必须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婚姻登记机关经过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为其颁发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可见,结婚登记审查包括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那么结婚登记暇疵也包括程序性的和实质性的,同时他们所导致的结果也不相同。对此我将结合下面的案例作进一步的探讨。
  李军与王娟于2000年相识,2002年5月3日双方办妥婚姻状况证明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婚检手续不全,经审查同意补办手续,但因已下班当日未来得及办理,后由李军的叔叔代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2003年9月李军与王娟以夫妻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办理按揭贷款时向银行提交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等文件。婚后双方生育一女。2003年10月李军因病过世。李去世后,王娟与李军的母亲争夺遗产发生了纠纷。王娟提起民事诉讼,分割遗产;李军的母亲却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李军和王娟二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手续不全、婚姻登记机关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被告对李军与王娟的登记颁发的结婚证。
  一、与婚姻关系无关的第三人基于继承权提起行政起诉,因与婚姻登记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第三人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之诉指向的是婚姻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对象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即李军和王娟,而不涉及他人,因此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利害关系的人是李军和王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原告作为李军的母亲,并不是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其与婚姻登记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属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因而她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种自由和权利,它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结婚、离婚都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其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主张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是因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产生效力。以一种事后可期待的利益而否认李与王的婚姻行行为,这有悖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也是对他人婚姻自由的干涉。
  二、行政登记行为与登记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也并不必然的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关系是成年男女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婚,建立起的夫妻关系,它只要求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可成立。婚姻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同时婚姻登记制度是世界各国对婚姻通行的管理制度。因而,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无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婚姻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既有共同结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办理了按揭购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事实上婚姻关系确已存在。而婚姻登记机关在“没有婚前体检证明”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但这种登记行为中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登记无效,就更谈不上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只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四种情形。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而李军与王娟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故原告主张婚姻登记无效,并进而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结婚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三、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也并非必然导致被撤销,而是应在补正后重新作出确认
  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同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关于婚姻登记管理的两点基本精神,一是婚姻登记可以区分为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实质方面的错误将导致婚姻无效,程序方面的瑕疵则并不能导致婚姻无效;二是婚姻登记方面的瑕疵是程序审查方面的疏漏,不是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理由,只有实体方面的违法,即结婚登记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形的,结婚登记才能被撤销。 对于此点,我国现行法规有明确规定,在民政部《关于能否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中,叶芳与黄清江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黄清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民政部的答复则将其作为有效婚姻对待,明令不能撤销。
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行为,它不过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不同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这里的关键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想结婚是否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婚姻。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行政确认不当或错误,只能补正或重新确认,而不能一味的撤销。婚姻登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应要求当事人补交相关资料,而后作出新的行政确认行为。当然,作为前述案件由于一方已经死亡,丧失了法律人格,补正或重新确认已无意义。

(作者单位:利津县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具体方案的请示》,现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际有关协议的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次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综合考虑各行风险资产、现有资本净额和贷款呆帐等因素,将补充的2700亿元资本金分配如下: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
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二、操作原则和程序
1.按照《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财债字〔1998〕6号),各行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不足部分,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入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作为其资本金;各行用“临时存款”帐户资金归还再贷款。
3.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资金归还再贷款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划入准备金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撤消。
以上操作在1日完成。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具体的帐务处理,详见附件。
三、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今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健经营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改善资产质量和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风险资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等办法,逐步增加资本金,从而在信贷资产规模适度增加的同时
,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率。

附件: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帐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商业银行在“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或同性质科目下设置“特别国债”帐户,核算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认购额购买的特别国债。
(二)人民银行国库局使用有关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认购特别国债的款项,以及财政部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款项。
(三)人民银行“××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及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在8月20日终的余额应为零,并于营业终了销户。
二、帐务处理
(一)商业银行的帐务处理
1.四家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解决。
(1)若商业银行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余额不足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其差额部分按规定由人民银行向其提供再贷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二)商业银行按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向人民银行办理交款。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或有关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1)商业银行收到财政部拨入的资本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贷:实收资本
(2)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3.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如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尚有余额,全额转入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结清后,应予销户。
(二)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1.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商业银行以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
(1)若商业银行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余额不足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其差额部分按规定由人民银行向其提供再贷款。
借:××银行贷款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2)商业银行以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资金认购特别国债,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注明“特别国债”字样的划款凭证办理转帐。
总行营业部: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0261联行往帐
总行国库局:为财政部开设特别帐户。
借:0262联行来帐
贷:0215代收国债款项——特别国债户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1)人民银行收到财政部拨给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总行国库局:根据财政部出具的拨款凭证,办理转帐。
借:0215代收国债款项——特别国债户
贷:0261联行往帐
总行营业部:
借:0262联行来帐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2)人民银行收回商业银行归还的再贷款。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银行贷款
3.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如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尚有余额,全额转入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存款户
人民银行“××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的“临时存款”帐户结清后,应予销户。
三、其它事项
(一)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财政部所有帐务处理均应在8月20日完成。
(二)各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帐务处理作出补充规定。



19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