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23:15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走 向 新 世 纪 的 中 国 法 理 学

检察日报1999年10月1日

中国法理学将如何走向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都关注的时代课题之一。根据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和趋势,我认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一、将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之间彼此互动的良性循环。中国法理学在本世纪初创,发展到现在,其主流基本上是统一的。在前五十年,基本上统一于移植的西方法理学模式。在后五十年中,则经历了模仿、冻结、恢复、改革和初步发展的历史过程。“文革”后,我国法理学以恢复“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发端,作出了将其变更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随后,中国法理学开始了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旋律的统一发展。其线索,一是法理学研究的发展,二是法理学教材的发展。从研究来看,经历了恢复、反思、创新三个阶段。研究的成果大多数被不断更新的法理学教材所吸收、固化。如果说法理学研究侧重的是多元发展,法理学教材则侧重的是综合统一。法理学统一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在二十一世纪,这种状况还将继续,进而形成“多元发展”作龙头、“综合发展”稳步跟进的总体态势。这既符合理论发展的逻辑,也是由学术研究与教材发展的关系、独立教材与统编教材的性质所决定的。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将在多元发展的带动下,相互促进,进而促进整个法理学的发展。  二、将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相互结合,可望形成不同的法理学学派。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理论,是中国从古以来所产生、形成、借鉴、吸收,延续至今的法学一般理论、观点的总和。对于既有的法学理论,要进行的不是抛弃,而是审视和吸收;不是固守,而是继承和发展。既有的法学理论中包含着一代又一代法学家智慧的结晶,其中不乏精华。既有法学理论是未来法学理论萌生的前提和基础。彻底否定了既有法学理论,也就等于彻底否定了新的法学理论存在的依据。新的法学理论并不是与既有法学理论绝对对立的两个事物,它仅是既有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毋庸置疑地包含着既有法学理论的优秀部分。因而,既有法学理论,不论是中国古已有之,还是从苏联、西方得来的舶来品,还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独创,都应受到理性的善待。
  在新世纪,中国法理学尤其需要开拓创新。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新型政治体制的建立,随着一国两制的推行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必然随之发生革命性变革。
  在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正经受着如何保存既有精华与如何开拓创新的历史考验。由于创新路径、方法、着眼点的差异,不同的法理学学派将由此而产生,法理学也将因此而更加繁荣。
  三、将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现有的中国法理学主要是苏联法理学、西方法理学与中国原有法理学思想相碰撞而积淀形成的。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中国法理学也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的经济状况,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必然会制约中国的法理学状况,不仅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过去,而且也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的文化状况,包括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等都会影响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他们尤其主导着中国法理学的价值取向,进而渗透进法理学的各个方面,乃至浸润整个法学。中国文化的中国特色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中国特色同样会给中国法理学以深深的烙印。中国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必然会呈现出无法否认的中国特色。中国法理学的前后相因的传承关系,所传递和保留的必然有中国特色。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正因为它有自己的中国特色,它才得以在世界法理学领域独树一帜,成为世界法理学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也有一个融入世界大潮的问题。开放的中国法理学必然、也必须走向世界。
  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不仅是它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开放的必然结果。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走向世界,在走向世界的历程中保留中国特色。这是中国法理学走向新世纪的对立统一之路。  四、将从法理学独自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二者并重。部门法学是法理学的实证来源和经验支持,它们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实践材料。法理学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概括,也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应是部门法学的力量基础,也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升华。法理学必须处于科学的位置,担负起应有的理论责任。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却无视部门法学的发展与要求,我行我素,以致形成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各自发展、相互封闭的畸形状况。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部门法学有一定责任之外,主要的责任还应归之于法理学本身。如果法理学有足够的能力,对部门法学既概括又指导,那么,部门法学也就不会无视法理学的存在及其发展。由于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局限,其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即使部门法学由于缺乏理论概括和理论指导而显得肤浅,也使法理学由于不能概括和指导部门法学而显得难堪;既阻碍了部门法学的发展,也禁锢了法理学的活力。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它概括部门法学、指导部门法学的形象已经初露端倪。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尤其是经过法理学家的辛勤耕耘,下世纪,实现法理学概括和指导部门法学的目标,已为期不远。
  五、将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走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和使命转换。中国法理学在经历了历史浩劫后,恢复它的是历经苦难的老一代法理学家。他们或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和法学的缔造,或直接求学于苏联或苏联专家。风风雨雨,使他们备受创伤。一旦春风徐来,他们就强忍着满身伤痛,重振精神,为中国法理学的恢复不辞辛劳,为中国法理学的反思殚精竭虑,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赴汤蹈火。应当肯定地说,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家是极其悲壮,极其可敬可佩的。在所有法学家中,法理学家所受的创伤最重,所冒的风险最大。每当回想起中国法理学的重创历程,我们不能不向老一代法理学家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深深的谢意。现在,老一代法理学家大多数年事已高。在他们的教导下,新一代中青年法理学家已崭露头角。在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正面临着时代的交替。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的法理学领域,自然地出现了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学术队伍新格局。
  值此世纪之交出现的法理学家的新老更替,不仅仅是年龄结构的调整,更是学术使命的转换。如果说老一代法理学家的历史使命主要是重创中国法理学,那么新世纪的青年一代法理学家的使命则主要是更新中国法理学,使中国法理学在新的世纪获得新的创新和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手语学习进法院 —— 云南高院以党建促审判活动侧记

唐时华


  “您好!”、“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谢谢您的配合”。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会议室里,法官们正在认真地跟着昆明市盲哑学校的老师学习手语。这是云南高院民三庭党支部“沙龙活动”系列活动中的一项——“法律用语手语培训班”。 作为支部成员,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思明也参加了当天的学习活动。
  “这是我们民三庭支部以党建促审判的系列举措之一。在实践中,看到一些盲哑当事人参加诉讼,我们就一直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为民,在我们的点滴工作中,真正为当事人服务。为此,我们主动联系昆明市盲哑学校的老师,来到法院,教我们的法官学习手语。这样做,便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便利特殊人群参加司法活动,用我们法官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司法助残活动进一步落到实处”。云南高院民三庭庭长杜瑞芳介绍说。
  学习手语,只是云南高院以党建促审判,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举措之一。近年来,云南法院仅仅在立案方面的多项举措,刚一出台就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是变法院“立案大厅”转变为“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是法院的窗口,云南高院在多年的实践中,从机制上,积极构建立案信访工作新机制,建立人民法院构建诉讼服务体系的新格局,将传统的立案信访工作赋予新的内涵阳光司法,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公正司法的工作宗旨。比如,云南高院党组从转变观念入手,提出“为民、务实、平等、谦抑”八字方针。在工作方式上,云南高院围绕司法服务,在全省逐步建立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以及“跟踪督办制度”,以创新机制实现立案信访工作的疏导、中转、跟踪督办三大功能,破除司法的“神秘主义”,向公众公开办案流程,接受群众检验和监督,实现阳光司法。在司法为民的环境创造上,针对云南全省目前有288.3万名残疾人的实际,截止2010年5月16日,云南全省三级法院均已对相关公共设施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和修缮,无障碍通道建设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
  “法官这样做,让残疾人朋友感到:走进法院,就像是走进自己的家,面对与自己用手语交流的法官,内心的茫然和交流的困难消失了,就像是面对自己的亲人。法官们学习手语,真的是一件大好事!”教法官们学习手语的昆明市盲哑学校老师这样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订案)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20001102

【实施日期】20001102

【题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
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
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
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
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
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
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
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
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
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
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
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
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
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
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
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
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
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
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