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08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08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非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09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
(二)《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准确。《年检承诺书》年检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三)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2008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复印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在旁边填写清楚补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为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新拆分中央预算单位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要求
根据审批管理要求,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存款账户。2008年初,我办将原与预算单位一并审批的其下属或挂靠的校友会、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服务中心、报关中心、管理中心、杂志社,以及异址独立核算的办事处等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等从预算单位中拆分出来,单独编制了财政分配码,并于2008年上半年对上述拆分出来的单位制发了《2007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同时寄发了新的《银行账户批复书》。
新拆分的中央预算单位在申报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时,应作为一个独立的中央预算单位单独报送一套年检资料,财政分配码和账户代码按照我办寄发的《银行账户批复书》上载明的代码为准。
(二)为提高2008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07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08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08年度年检申报工作,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和规范。如开户职能部门,除个别单位外(如地震台),一般应为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而不应是单位全称;又如开户银行,除地区性银行外(如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排序应是行名、地区、分支机构(如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中山北路分理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请各预算单位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备案资料准确。
(三)请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四)年检审核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预算单位年检申报情况和审核结论情况,确定2009年我办对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现场检查名单,检查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江苏专员办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江苏专员办:
我单位于2008年12月31日拥有的货币资金,分别体现在下列银行账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 类别
账户 用途
开户行全称
账号
资金余额
是否审批
是否备案
备注
合计
--
--
--
--
--
会计报表
合计数
--
--
--
--
--
实际与报表
差异数
--
--
--
--
--
注:(一)账户类别包括1、基本账户,2、基建账户,3、收入汇缴账户, 4、外汇账户,5、房改类账户,6、党费工会账户,7、其他存款账户;8、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单),9、贷转存账户,10、保证金账户,11、支付零余额账户,12、收入零余额账户,13、其他备案类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等。
(二)“实际与报表差异数”的原因和构成情况请在“备注”栏进行说明,或单独作说明(盖章)。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单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二○○九年 月 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10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5年12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我省从2006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参加。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标准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制定。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方向性、激励性,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讲求实效,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 )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督导评估。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督导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导评估综合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省级督导评估。在县级自评和市(州、地)督导评估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市(州、地)上报的督导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检查。当年接受“两基”验收或“两基”复查的县(市、区),督导评估可与“两基”验收或“两基”复查一并进行。
省及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督导评估报告。省级督导评估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全省通报,并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的评定。根据《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按省人民政府规划,未通过省人民政府“两基”验收、复查和“双高普九”的;
(2)已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停办或不能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
(3)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
(4)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省及市(州、地)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当年督导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督导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县(市、区)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督导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督导评估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不断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和办法,增强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