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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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尺寸(英寸) 液晶电视(元/台) 等离子电视(元/台)
能效指数
≥1.7 能效指数
≥1.9 能效指数
≥1.4 能效指数
≥1.7
19≤尺寸<32 100 150 - -
32≤尺寸<42 250 300 250 300
尺寸≥42 350 400 350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平板电视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尺寸 开机功率 九点亮度测试功耗 九点平均亮度 被动待机功率 液晶电视
能效指数(EEILCD) 等离子电视能效指数(EEIPDP) 对比度 色域覆盖率 水平可视角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英寸) (W) (W) (cd/m2) (W)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LCD □PDP □其他_________
额定电压(V)
额定电流(A)
额定频率(Hz)
附加功能 □视盘播放 □计算机 □网络
□录像 □其它____________
供电方式 □内置电源 □外部电源,输出功率____________(W)
信号处理功率(W) □YPBPR分量接口输入(6W)
□模拟射频接口输入(10W)
□数字射频接口输入(17W)
屏幕有效尺寸
(长×宽) (mm×mm) 长_________×宽______________
3 额定功率(W)
被动待机功率(W)
有效发光面积(m2)
九点平均亮度(cd/m2)
能效指数(EEI)
固有分辨力(像素数) 水平________×垂直______________
使用外部电源的平板电视 最小平均效率
空载状态下的最大有功功率(W)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显示屏(液晶) 背光源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液晶面板
主要光学组件
显示屏(等离子)
电源板
图像处理芯片
待机控制CPU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尺寸(英寸)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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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国家计委委员会“三定”方案》(国阅〔1988〕57号)规定:国家计委着重抓好对国民经济的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把行业管理职能和各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情,交给各专业部门,尽量避免与各专业部门职能的重复与交叉。大中型和限额以
上项目立项的大量具体工作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并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立项初审意见,再由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据此,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所有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首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一式五份)。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
面进行初审,并通过部际协调会协调有关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外部条件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审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立项。
二、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初审和协调。凡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和外部条件不落实的项目,
国家计委不予受理。
三、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是主管全国某行业的部门,其职能是面向全行业,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原属本部门系统的范围。如机械电子部作为国民经济的装备部,要对能源、化工、治金、轻工、纺织等各部门的机械制造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
按此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
四、自发文之日起,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未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的,国家计委不予受理;已经报到国家计委尚未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凡未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的,均先转给有关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五、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报告一式五分送国家计委。



1988年1月14日

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承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检查督促承包合同的履行,调解处理承包合同的纠纷等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部门的,可以委派专、兼职人员负
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由承包者承包后,其所有权仍归该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承包者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合法的收益权。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以及该组织成员共同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六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该组织成员共同约定的事项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仗权垄断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
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七、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以及转包渔利的。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承包合同即成立。
订立承包合同时,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指标等主要内容,必须经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包者。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生产经营项目的名称、规模、期限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经营条件的数量、质量和期限;
三、对承包方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改良要求和当事人双方根据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变化情况,向对方支付投资补偿或损失赔偿的办法;
四、承包方应交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期限,应负担和税款以及其他上交款的数量和期限,应完成的农副产品定购任务;
五、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产和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包方要求承包者用财产担保的,承包者应提供财产担保或有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保证承包者可能赔偿发包方经济损失的能力。保证人对承包者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承包者与发包的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或取消的;
三、因国家税收或价格政策调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承包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者丧失承包能力的;
七、承包者进行破坏性,惊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八、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九、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或当事人对承包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分立或合并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或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应加盖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印章。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的生产资料转包或转让给第三者,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转包的,由原承包者继续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由接受转让者承担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有关单位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都完全履行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承包合同的理由,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部门或有关主管人员调解处理,还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二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的裁决,要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