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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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对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现就测绘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着眼于我国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大局,提出了一系列人才工作重要思想,确立了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明确了建设人才强国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总体部署、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我国人才工作新的里程碑,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人才工作指明了方向。测绘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同志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刻含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通过专题学习、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巩固学习成果、深化学习认识、增强学习实效。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新目标、新要求,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测绘人才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职工普遍了解、各类人才准确理解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主要内容,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才工作、人人支持人才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联系实际,开拓创新,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测绘系统各单位要本着对测绘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要加强研究,积极探索各类人才成长规律,对测绘人才资源开发的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进行战略思考,明确测绘人才工作的发展方向。二是要摸清家底,结合国家测绘局当前正在开展的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活动,对本地区、本单位各类人才资源进行认真调查、准确统计和科学分析,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三是要精心谋划,在认真总结“十一五”人才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新时期人才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尽早谋划“十二五”人才工作。四是要突出重点,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关键是要抓紧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测绘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通过项目带动、课题研究、科技攻关、高端引进等方式,打造测绘人才高地。尤其要在加快培养造就青年人才上下功夫,不拘一格、广纳群贤,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畅通青年人才成长渠道,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搭台、早培养、早使用,使大批青年人才持续不断涌现出来,为测绘事业长远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五是要改革创新,突出以用为本理念,建立健全适应测绘事业发展、遵循测绘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使用、激励等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提高人才使用效能。六是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拓宽人才工作资金筹措渠道,做到人才投资优先,支持和保证人才成长。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开创测绘人才工作新局面


  当前,测绘事业正面临难得发展机遇,对测绘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测绘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把测绘人才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一研究、统一谋划、统一部署。要强化责任,把识才、育才、选才、用才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首要任务、根本职责,建立和完善“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狠抓督促落实,推进测绘人才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要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各项工作,坚持用事业聚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关心人才学习和生活,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营造人才良好发展环境。


  测绘系统各单位要及时将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有关情况报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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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税务机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对税务干部及家属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的卫生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要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搞好税务机关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滋生和传染;要依法科学防治各类传染病,当前重点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救治工作,切实强化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预防控制,完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增强了全社会的文明卫生意识,有效预防控制了各类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流行和发生,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全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随着夏季的到来,我国进入了传染病易发时期。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等原因,肠道传染病、自然疫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及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几率增加。3月以来,部分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手足口病疫情,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作出的各项部署,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的卫生知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以夏季传染病预防为重点的卫生知识,尤其要大力宣传疫病可防、可治、可控的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疫病,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好习惯,不断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教育和职业防护。继续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二、积极动员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要加强城乡卫生的综合治理,搞好家庭、居民区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实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切实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行监管,重点清理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公路沿线、车站、港口、农贸市场的垃圾,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实行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使全国城乡环境面貌有较大改观。要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卫生厕所,推进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三、依法科学防治各类传染病
  要坚持预防为主,完善疾病防控体系。要以肠道传染病和自然疫源性及虫媒传染病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坚持开展灭蚊蝇、灭鼠活动。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工作,严格实行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增强对非法定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保持高度警觉。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完善防控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做好手足口病防控救治工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基层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对患者实行就地诊断、就地治疗和就地康复,确保及时救治,有效阻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防止疫情通过医院扩散。要加强技术指导,组织调配救治力量,保证药品、物资和器材供应,全力做好少数重症患者的救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到当前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公布疫情,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严禁传播制造不实信息,严禁恶意炒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12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按政务公开考评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下级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有关机关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向建议提出机关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