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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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许运鸿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

            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基层政权的部分权力,管理本辖区的行政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居民工作为基础,基层政权建设为保证,开展各项工作。把街道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地形、居民居住状况、经济特点、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确定。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更名、驻地迁移、撤销以及管辖区域的变更,须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
  (三)组织、管理街道集体经济,发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事业;
  (四)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单位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五)负责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七)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待业人员就业推荐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协助做好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民政工作;
  (三)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市政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住房改造、环卫、环保、工商、物价、征兵、防空、防火、防台、防汛、防震、抢险救灾、居民动迁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免。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内设机构及领导人的职数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街道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研究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市、区人民政府布置的任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由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下交街道办事处承办,如确实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对应由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业务,不得下交居民委员会承办。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召集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有关社会服务、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居民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并有权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在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街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街道办事处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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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8号

1995-04-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办发〔2005〕19号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0日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要纳入到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事项预审备案及公开情况。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报告、不适宜公开事项的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落实及政务活动公开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
  (五)群众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
  (九)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群众投诉的处理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具体考核量化标准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部署的精神制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年度考核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加,分组进行集中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委、政府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的优秀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县(市、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及单位,视情节取消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