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72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3]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11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评定。现将评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68家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1号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2号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建房估证字[2003]003号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4号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5号
北京杜鸣估价师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6号
北京建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7号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8号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9号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0号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1号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2号
北京银房兆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3号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4号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5号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6号
北京中大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7号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8号
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9号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0号
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1号
北京德祥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2号
北京中地华夏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3号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4号
太原瑞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5号
山西涌鑫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6号
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7号
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8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9号
延边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0号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1号
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2号
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3号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4号
上海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5号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6号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7号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8号
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9号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0号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1号
苏州市信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2号
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3号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4号
浙江恒基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5号
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6号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7号
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8号
淄博齐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9号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0号
濮阳市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1号
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2号
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3号
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4号
岳阳友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5号
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6号
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7号
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8号
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9号
四川省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0号
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1号
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2号
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3号
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4号
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5号
新疆公正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6号
新疆中信房地产咨询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67号
新疆方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0611
【实施日期】 20010611
【文号】 宁政发(2001)59号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强化督查工作意识,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各项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设立督促检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领导督查与督查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身体力行,力求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同时,要注意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及督查人员应按照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二)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真实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要报喜,又要报忧;要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四)坚持讲求时效的原则。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查任务,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经政府和部门领导审定后,及时下发督查要点。
(二)督促检查。各级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除采取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督查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反馈。各级督查机构要及时向政府或部门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对年度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批示的工作,以专题报告呈送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
第七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一般情况下,急件1至5日内办结,非急件15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30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予以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