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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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住建部门调剂安置市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三、将第十七条第三、四款修改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江日报》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建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拒绝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予以取消。”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建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出租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规发〔2010〕4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1号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建设筹集、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地税、监察、统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登记受理窗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房源建设和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及筹集,应充分考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对交通、就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齐全。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一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住建部门调剂安置市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家庭成员均未有住房交易行为。
  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持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暂住证;
  (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区暂住证;
  (二)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配租
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受理窗口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
  街道(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江日报》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建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个人申请。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与市住建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申请人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安置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可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
  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在设施的配置上要做到简约实用,满足入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资格的家庭,必须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建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需要续租的,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转租及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拒绝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建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出租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核、配租、租后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供应给引进人才租住的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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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5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企业债券资信评级工作,总行初步确定以下机构的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
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具有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的机构外,其他机构所进行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人民银行不予承认。
二、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三、取得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阻挠其开展工作。
四、总行将另行制定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办法。
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6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七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1〕114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收文办理
凡主送、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均由市府办秘书处统一收文、登记、传递。
(一)受文原则
1、对符合行文规定,具有以下内容的文件予以受理。
(1)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及措施,以及需要市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
(2)按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3)需要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的事项。
(4)对本市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起指导作用,且需要各地、各部门普遍周知或执行的重要事项。
(5)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需要市政府结合实际,转发给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区别情况进行"受理"、"转办"或"退文"。
(1)在正常情况下,市政府只受理逐级请示件,对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的请示予以退文。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应视为越级。
(2)凡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标注签发人,未按此行文的按阅件处理或退文。
(3)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办理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并告知该何部门办理。
(4)需由相关部门协调而未经协调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并作必要说明。
(5)一文两事或多事,且内容涉及主管领导职权交叉的请示件,退来文单位,以"一文一事"重新上报。
(6)凡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件,市政府一般不予办理;如确实必须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件,需待市委批办后再予以办理。
(7)有关党的工作内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否则,予以退文。
(8)凡应由市政府各部门直接处理的文件或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向市政府行文报批。转部门处理的文件,由办公室对应处室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部门联系。
(9)凡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的,应退回上报单位,由其先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逐级审批的,可经会签后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意见或附上与部门协商的意见。
(10)无特殊原因,要求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直接报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的,予以退文。如有特殊原因需直接报市政府领导的,必须注明特殊原因或附上领导人的批示。
予以转办或退文的文件,经办人员应详细登记,并附上转办或退文理由。
(二)下列特殊"办件"可予受理
1、情况特别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事项和突发性事件。
2、虽属部门职权范围,但因问题复杂,该部门审批时感到没有把握,需请市政府领导审示的事项。
3、市政府领导要求直接报批的事项。
(三)收件办理
1、来文由市府办秘书处收发室签收登记后,视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上级下发的文、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其他单位报送需要办理的文、电,市级部门发的需执行的文件,作为"办件",由内收发填附"文件阅办单"或"文件处理单"。
2、"阅件"由秘书处批注后,直接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传阅。
3、对确认受理的"办件",由秘书处或办公室主任批注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各承办处室应及时按领导意见予以处理,并建立"办件"登记制度,对办文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反馈。
4、对应受理的请示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请示内容批注有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注明办理时限。
(2)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交有关处室办理。如需市政府批复、批转,市政府办公室复函、转发,或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办理。如需转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应有明确要求和反馈时限,并由承办处室将领导阅示意见复印或抄告有关领导、来文单位和承办部门,一般不附领导阅示意见的原件。
(3)凡领导批示中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时限完成,其他一般应在15天内办妥。凡请示件不论办理结果如何,均应给来文单位答复,包括电话、口头答复。
(4)市政府领导不受理不按行文程序送批的文件。对未经办公室签收的请示件,除特急件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不予签署意见,职能处室不得受理。由于特殊原因,领导已签署意见的,应及时补办签收手续。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原则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在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2、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必须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行文的事项。
3、市政府各部门要求市政府批转的报告、请示等,特别重要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直接印发,其它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
4、对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需要往下转发或部署贯彻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特别重要的,按第3项办理。
以上3、4两项,文内需冠"经市政府同意"的,须报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同意。
5、市政府专项性工作通知,原则上均以市政府办公室行文。
6、由市政府表彰并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各地的,原则上限于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批复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办理,市政府审定后发文。
7、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以明传电报或无线群呼通知。
8、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如不必用正式文件批复的,可采取复印或抄告领导同志批示等方式答复来文单位。
9、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如涉及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以及细则、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送其上一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10、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不要行文。
(二)公文拟写有关规定
1、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注明"以下简称"后再用规范化简称。
4、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公文中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拟文一般应以打印件送审,并附有关依据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材料、领导批示及相关依据文字等(可用复印件)。
8、合理使用各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在文件抬头、落款中必须使用全称,在抄送单位中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9、要求在下列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可设立紧急标志:要求在3天内办结,或在一周内办结而需要经过较多审批环节的公文,应作为特急件处理,并在拟文单右上角标注"特急";要求在一周内办结、或在两周内办结而需要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应作为急件处理,并在拟文单右上角标注"急件"。对办文处室标注"特急"和"急件"的办件,秘书处分文人员应及时掌握特急件、急件在各环节的办理情况。
10、不普发的文件(含电报),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名单应在初稿送审时一并附上。
(三)核稿要求
秘书处核稿人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核文稿:一是在内容上是否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政策性问题有无确切依据,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具有操作性,观点和提法是否准确,是否准确反映了领导的意图,所述事例和情况是否完整、确实等。在内容上发现有问题或有疑义的,核稿人可将文稿退拟稿处室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二是在体例格式上是否符合规范,文种的使用是否准确等。三是对文字进行润色、修改,使其达到文字简炼,条理清楚,表述贴切,合乎逻辑,名称、术语、引文、数据准确无误,遣词造句、标点符号符合规范。
核稿人对文稿内容改动较大的,应与拟稿处室协商,或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改动后的稿子需要誊清的,拟稿处室应将改动后的原稿及清样一并送秘书处核签;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处室或部门的,应交有关处室或部门会签。
核稿的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应一到即核;其他文稿一般在1天内核毕。
领导签批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改动。需作改动的,应与秘书处协商,内容改动较大的,须将原稿及清样一并送签发人审定。
(四)发文程序:
基本程序为:领导交拟→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阅(或签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秘书处编号打印→拟稿处室校对→第一读者阅读→用印→装订→分发(归档)。
原则要求:
1、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文件,经有关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市长,特别重要的须呈市长审核签发。抄告单一般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具体审核签批程序:
1、市政府名义发文
(1)《衢州市人民政府令》(市长令):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拟稿→法制办审核→网上征求意见→法制办根据网上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制办根据会议意见修改→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2)《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发、衢政函):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阅→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4)《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干):秘书处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各党组成员审阅→市长签发。
2、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1)《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2)《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发、衢政办函):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衢政办干):秘书处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
(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①有关经费方面:秘书处根据市长批示意见起草→秘书长审签。如市长没有明确批示意见的,还须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市长审签。②其他内容:有关处室拟稿→秘书处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审签→秘书长审阅后发,其中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3、市政府会议纪要
(1)《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综合处起草→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审核(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有关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2)《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有关处室起草→秘书处初核→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4、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联合行文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委办公室领导审核→市政府领导审阅→市委领导签发。
(2)两办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委办领导审签。
(五)领导讲话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的规定
1、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重要会议的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已作新闻报道的,一般不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讲话材料,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存档。
2、市政府领导在部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由有关部门将讲话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存档。
3、领导即席讲话一般不印发《衢州政办通报》。
4、市政府领导对全局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意义的讲话,可摘要编发,篇幅尽量简短,字数最多不超过3000字。
5、秘书处对不印发但需存档的材料,必须认真做好归类存档工作,以便查阅。
6、《衢州政办通报》由对口处室拟稿,分管副主任审签,必要时报讲话领导审阅同意。
三、建立办文、核稿责任制
(一)文件承办人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则、规定,认真负责地处理公文办理过程中的每一细节,努力降低差错率。
(二)有关办文处室负责人要对承办人拟就的文稿严格把关,使有差错的文稿不出处室。
(三)秘书处核阅的所有文件,印毕待发前,必须经秘书处"第一读者"阅读无误后方可发出。
(四)对"特急"件、"急件",需立即送领导阅签和办理的,由拟文处室负责传送。
(五)秘书处定期对办文、核稿和第一读者阅读文件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按政策差错、文种格式差错、文字差错、未按程序办理等类别予以公布。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如只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二)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或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三)在公文审核、签批、校对、第一读者阅读、用印、装订等全过程中,不得将公文修改稿及有关依据材料抽出。
(四)由各处室承办的文件,凡领导交办的上级来文中有时限规定的,应按要求完成;特急文件,应急事急办。除此之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妥,并分别用公文、函件、领导批示抄告(或复印件)和电话进行答复。有些事情比较复杂,需要反复协商的,也应该在15天内提出初步办理意见,送有关领导审示,并给来文单位答复,包括电话和口头答复。
(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予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由媒体或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衢政发〔2001〕11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