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04:47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州政办发〔2009〕1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减轻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部《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以及灾后救助、重建的专项资金。

农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水利基础设施等构成严重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农业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和森林突发性、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检疫性病虫草害,列人国家公布控制的一、二类动物疫病等。

第三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预防和控制农业灾害任务,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业救灾资金补助数额与灾害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

(二)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原则。农业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业灾害受灾对象直接补助;

(二)购买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救灾物资补贴;

(三)森林、草场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资以及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生态控制等方面的补助;

(四)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等方面的补助;

(五)购买种畜补助以及栏圈修复补助,畜禽免疫接种、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助;

(六)水利基础设施灾害修复等支出补助;

(七)灾害监测、预报、评估和防灾救灾调度、指挥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重建需要共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对中央、省下达的需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的救灾专款,以及因灾临时安排的本级救灾资金,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防灾、抗灾、救灾必需的工作经费从本级财力中安排,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并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 农业灾害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核定所管辖行业的灾害损失,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拟定救灾或者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救灾项目按期完成;负责汇总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农业灾害发生后,财政部门应当审核、汇总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受灾情况,提出救灾资金申请,争取救灾资金支持;商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本级财力和上级救灾专款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汇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农业救灾资金可通过货币或者实物等形式发放。通过货币形式发放的,一般应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对需集中采购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的,可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发放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应当通过“一折通”及时发放。

由县市统一采购的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水利基础设施等救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条 中央、省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农业救灾专款,州及县级财政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本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农业救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救灾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救灾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完工后5日内实施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救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主动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对于虚报冒领、套取救灾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回救灾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用于农业救灾的资金(含物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5年4月1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工作实际,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及各级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机构要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二、切实提高保密意识。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方式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三、认真把握违法违纪案件报道。报道违法违纪案件,要确保正确导向,克服负面影响,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案件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既要把握好度,也要把握好量,避免报道数量过多,表现形式不妥,内容选择不当,尺度把握不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要坚决制止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过细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坚决制止渲染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坚决制止详细描写公安人员破案过程和破案细节。
  四、认真把握涉外宣传报道。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我国的真实情况,生动形象地展现我国各族人民的良好精神风貌,着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要坚持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坚持内外有别、外外有别,从海外受众的特点和需要出发,遵循外宣工作特点和规律,拓宽外宣工作领域和渠道,改进外宣工作方式和方法。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与中央对外口径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出现任何杂音和噪音。
  五、慎重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报道。要认真把握党的民族宗教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和基本常识,既要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又要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采编、刊播民族宗教问题的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杜绝在广播影视宣传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对涉及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事件的报道要慎重把握,及时请示有关主管部门。
  六、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得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宣传。
  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公开报道。广播影视不能借报道新闻、宣传法制之名展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为了追求收听率和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犯罪细节、作案方式。特殊情况需要报道的,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以处理。
  八、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仔细辨别事实真相,谨慎选择报道角度,精心组织采访活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和夸大事实。要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要认真核实报道内容,不得拔高、想象和夸大新闻事实。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如发现报道错误,应立即公开予以更正。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的新闻和节目要实行实名制,即在采访报道中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切实对所采访的报道、制作的节目、撰写的文章负起责任。要坚决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九、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报道有争议的内容时,要认真核对事实,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分寸。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审判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紧密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紧密联系火热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反映时代精神,全面体现时代特色。要进一步改进新闻宣传,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提高质量,讲求效果;要进一步搞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和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使舆论监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
  十一、努力改进报道文风。要切实提高引导水平,讲究宣传艺术,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疏通引导的方法,做好广播影视新闻报道工作。要善于把握时机、把握节奏、把握分寸,因势利导、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力求用鲜活的语言解开思想的困惑,用身边的事例说明深刻的道理,把思想和艺术、继承和发展、严谨与生动、科学与趣味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适应群众的口味、满足群众的需要,深入浅出、入脑入耳,可亲可信。要扩大新闻报道面,增加信息量,做到新闻数量多、时效快、文笔好、价值高,确保新闻报道言之有物、内容充实、信息丰富。
  十二、在新闻报道中实行回避制度。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十三、实行轮岗交流和任职回避。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8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工作。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地或生活所在地担任本单位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四、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要坚决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任何钱物;不得在采访报道活动中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广播影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不得私自从事未经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十五、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不得要求被采访报道者为自己、亲属和本部门、本单位提供经费、报酬等,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者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六、规范证件管理和使用。要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广播影视新闻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对已在岗并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保证审核质量;对其他需要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人员要按照国家考试的标准要求,进行执业资格考试。要确保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健全执业资格注册、颁证制度。要严格执行延续及变更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建立持证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建立网络查询监控系统。对使用假新闻采编人员证件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广播电视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十七、违规违纪的查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凡被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广播影视新闻采编工作。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广电系统主要广播影视播出制作机构和新闻出版机构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七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
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

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

断体)


CNCA-01C-00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

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

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0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1


—2一





规则名称
编号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CNCA-01C-015: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

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一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

容))


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一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

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CNCA-02C-023: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
CNCA-02C-024:2001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CNCA-02C-025:2001




—3一





规则名称
编号

《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2001

《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CNCA-03C-027:2001

《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04C-028:2001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05C-029:2001

《乳胶制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橡胶避孕套产品)


CNCA-06C-030:2001

《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心电图机)


CNCA-08C-03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透析装置)


CNCA-08C-033: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血泵)


CNCA-08C-038: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滚压式搏动血泵)


CNCA-08C-039: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鼓泡式氧合器)


CNCA-08C-040:2001


—4一





规则名称
编号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器)


CNCA-08C-041: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热交换水箱)


CNCA-08C-042:2001

《医疗器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人工心肺机硅橡胶泵管)


CNCA-08C-043: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水带)


CNCA-09C-045:2001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设备)


CNCA-09C-046:200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


CNCA-10C-04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