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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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享受优待。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优待金和奖励的费用统一纳人本级财政预算,列人财政支出范围。
第四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
义务兵(不含在校大学生人伍)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由义务兵人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在校大学生人伍家庭优待金由人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奖励金由批准人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第五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在校大学生人伍,按照高于当地人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优待。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当地人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二倍。
第六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的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确定。
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2005年1100元为基数,提高标准后新增支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各县(市)、贾汪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30%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人伍的,不发放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人伍(不含在校大学生人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第八条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校大学生人伍后,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1.在校专科生按批准人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
2.在校本科生按批准人伍的县(市)、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
(二)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按40%,一等功以上的按5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须凭人伍通知书和其所在就读大学的学历证明领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立功的,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立功受奖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凭奖励证书或喜报领取。
第九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领取,须持江苏省统一印制的《人伍通知书》和户口簿。
第十条优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服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优待金的50%。义务兵受到处分但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军籍的,取消优待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城镇户口人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徐政发〔2003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有关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奖励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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