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15:31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业快速、健康、高效、安全发展,激励各家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加快金融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市各家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委、政府关于我市科学发展的新思路,为构建和谐乌海提供更为广泛、更为有力的金融支持,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依据:围绕构建和谐乌海的长远目标,重点考核各家金融机构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贡献程度;各家金融机构对乌海市建设内蒙古西部重化工基地和精细化工基地及区域性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各家金融机构对建设城乡一体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快服务业发展、改善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家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金融安全区、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条 奖励范围:市内各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乌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和金融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第四条 奖项设置:金融突出贡献奖按中长期贷款每新增1亿元,奖励10万元,短期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每新增1亿元,奖励5万元;金融创新奖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对银行卡交易金额最多的前三家银行给予奖励;金融生态安全奖按政府奖励金融单位奖金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评比方式:评比采取综合评比和分类评比相结合的方式,先按照内部分类进行评比,然后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具体分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奖励指标:以参评单位的经营业绩,对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服务水平,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能力等为基础考评指标,结合参评单位的业务特点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考评组织:考评奖励工作由乌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由乌海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负责人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参评单位向乌海市金融办按考评通知报送相关材料,由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考评委员会对各参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评比,提出奖项获选单位及个人的初评意见,上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6号


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此复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