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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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
(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
第九条 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
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
第十八条 户口尚未调入办事处和新派去的干部、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动。其家属、子女原则上不调入办事处工作;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并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也只能安排到办事处下属单位(公司、招待所)工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安置。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与当地离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按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会计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事业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基数由区政府办公厅会同区财政厅根据区编委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区内包干的原则,结合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原则上按区内有关规定执行,亦可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包干经费由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代管。各办事处在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好各种经济实体。其收入税后节余由办事处统筹安排,可用于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发展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区计委基建计划。具体实施细则按桂政办【1991】76号文执行。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政治上坚定、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业务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业务知识,搞好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一专多能,努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准则,自觉执行区政府和驻地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讲文明、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驻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终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驻外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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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品与伪劣商品不能等同视之


每年隆冬,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显示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会将一大堆侵权假冒商品聚集在一起,然后举火烧之。烈焰炙天的场景将又相继出现于各类电视和报纸上。随着侵权假冒商品层次、范围的扩大,执法机关查获此类商品的数量、种类更是越来越多。为了某种需要,焚毁的场面也是一年比一年“壮观”。

  侵权商品,怎可一烧了之?笔者对此略有微词。侵权商品与伪劣商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基于起低劣品质,举火焚之,无可厚非。而侵权商品是指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其问题发生的关键是非法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商标标识,侵犯知识产权,给他人的无形资产带来了损失。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权商品的处理,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确有权将其销毁,但侵权商品同样是社会劳动的成果,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一把大火,在烧毁侵权商品的同时,也销毁了大量的社会劳动成果,浓烟四逸,一样污染了环境。与其同时,数以万计的山里孩童急待救济,数以万计的下岗工人和大量处于贫困线下的同胞们急需从食品到服装到生活用品的各类各样的物质援助。

  尽管浓烟滚滚,烈焰炙天,但大量烧毁侵权商品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不能使众多的不法经营者胆战心惊,望火止步,其行为没有为之收敛。因此每年烧毁大量侵权商品就仅仅成为执法部门向民众展示其工作的一种姿态,一种形式。

  侵权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国民经济秩序,损害知识产权人,消费者利益,对其打击势在必行,但当假冒伪劣产品成为社会毒瘤时,我们进行打击之意义已不仅仅限于铲除“毒草”,其目的更应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发挥、利用法律的教化、指引功能,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真正进入更多人的心里,从而建立起有广泛群众对知识产权有较高认识,有完善法律为打假护航的社会环境,消除侵权产品的滋生环境,使社会经济秩序良行。

  对于执法部门没收之侵权商品,笔者建议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对有毒、有害或利用价值不大的商品进行剔别,将其集中处理。对经过检测有利用价值的侵权商品,由执法部门消除侵权标志后捐赠与社会慈善或福利机构,以发挥其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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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智育

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取消天津等省区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6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部在日内瓦宣布取消对我国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的旅行限制建议,并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北、广东、陕西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中删除。根据疫情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5月26日卫发电[2003]76号确定的流行地区名单进行调整,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从流行地区名单中取消。

目前,我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正在逐步恢复。我们要全力巩固和发展这一成绩,把防止疫情反复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不能麻痹,措施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科学防治,常抓不懈。为此,我部重申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总结防治工作经验。要进一步完善和坚持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及时调整一些应急措施和个别过度做法,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的轨道,以适应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要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密切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及时做好有关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和观察等工作。把“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防控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积极建设完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继续坚持各级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应急指挥、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使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在医务人员中尽快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和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全员培训,力争做到不漏一人,并适时组织对培训效果的考核。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