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4:10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口岸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国内销售、分装和使用。
第四条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兽药的外国企业及境内从事进口兽药的进口、分装、经营的企业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进口兽药的注册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凡外国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必须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分装、使用和进行商业性宣传。
第六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第七条 注册兽药的申请须由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提出。申请时须将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农业部。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兽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已收载的;
第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农业部专业标准未收载,但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已收载的;
第三类 国外药典、兽药典、付药典或饲料法规未收载,但生产国(地区)政府兽药管理机关已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兽药使用规定的。
对上述三类以外的兽药产品不予受理注册。
第九条 注册兽药应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及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兽药管理机关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领事馆)确认。
二、兽药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来源和制造方法、稳定性试验资料。
五、临床试验或区域试验。
六、药理学和药代动力学试验。
七、毒理学和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试验。
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和动物繁育试验。
九、残留试验、停药期、残留限量标准及残留监测方法。
十、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十一、抗药性情况及抗生素的耐药菌株试验。
十二、影响环境的试验(对植物毒性、鱼类毒性、昆虫毒性及环境污染)。
十三、兽药样品(附检验报告书)、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供质量复核试验的样品必须来自三个不同的批号,每个批号的样品数量应是检验用量的三至五倍;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应是检验用量的五至十倍。
上述各项资料(除一、十三项外)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条 注册第一类兽药的,提交一至七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注册第二类兽药的,提交一至九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注册第三类兽药的,提交一至十三项资料及物品。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兽用生物制品的,除提交一至五项、第十三项资料及物品外,还必须根据制品类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制品的原材料(包括菌毒种来源、代次和制备方法)标准。
(二)细胞苗的细胞种来源、代次、传代方法、鉴定方法和标准。
(三)活疫苗的组份、配方、特异性和稳定性试验。
(四)定性试验。
(五)灭活疫苗的灭活剂、佐剂的种类及标准。
(六)诊断液的特异性,敏感性及符合率。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农业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接到农业部的“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提供兽药样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质量复核试验、动物临床药效试验和必要的安全性试验。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第一类兽药一般不进行临床药效试验。但产品组方、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和专业标准不符时,则必须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申请注册第二、三类兽药,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兽用生物制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由农业部决定是否免做部分临床药效试验。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和承担试验单位根据农业部有关临床试验规定共同拟定试验方案,并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
第十六条 临床药效试验的动物不得少于以下数目:
(一)预防、治疗药:
大家畜 40头
中家畜 60头
小家畜或家禽 100头(羽)
水生动物 1000尾(只)
蜜蜂 10箱
蚕 10张
(二)抗寄生虫药:
大家畜 60头
中家畜 100头
小家畜或家禽 300头(羽)
水生动物 3000尾(只)
蜜蜂 20箱
蚕 20张
(三)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 100头
中家畜 200头
小家畜或家禽 500头(羽)
水生动物 5000尾(只)
蚕 40张
(四)生物制品:
大家畜 200头
中家畜 400头
小家畜或家禽 600只(羽)
水生动物 600尾(只)
〔注〕大家畜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中家畜系指猪、羊、犬、鹿、麝、貂、狐、獭等;
小家畜或家禽系指兔、猫、鸡、鸭、鹅、鸽等。
水生动物系指人工水产养殖的鱼、虾、蟹、甲鱼、贝等。
上述动物数目指使用受试药物的动物数。
第十七条 注册第三类兽药,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进行药理、药代动力学、毒理、特殊毒性和繁育试验。
属于第三类兽药的抗寄生虫药、饲料药物添加剂,农业部根据提交的资料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残留试验。
第十八条 注册兽用生物制品的,农业部可以根据不同制品的要求确定安全性等试验项目和内容。
第十九条 第十四、十七、十八条所指的试验均须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持“进口兽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将兽药样品、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送农业部指定的兽药监察所进行质量复核试验。
第二十一条 注册产品在审查期间,农业部应派员到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该企业须提供考核所需的条件。未经考核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注册。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根据临床药效试验报告、质量复核试验报告、兽药审评委员会的审评意见、生产厂考核报告进行审核,批准注册的,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不批准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三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时,注册兽药的企业可申请再注册,但必须在《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失效前六个月持原证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兽药再注册申请表》,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换证。
第二十四条 在《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生产企业对该兽药在原材料、配方、检验方法、产品规格等方面有更改时,必须及时向农业部申报,并附技术资料。如更改产品名称、变更生产厂名时,需申请换证。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时,其包装上应标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编号、产品中英文名称,并附经批准的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定期发布《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第三章 进口兽药的经营、分装
第二十七条 进口少量用于科学研究而尚未注册的兽药,需报农业部批准,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进口。对养殖业生产急需、国内尚不能满足供应的未注册兽药产品,由使用单位按进口兽药申报程序报农业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兽药许可证》,该产品只限自用,不得转让、销售。
第二十八条 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外国企业在中国销售其产品时必须在中国境内委托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其代理商。其中兽用生物制品只能委托一家总代理商进行销售。
第二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注册过程中必须向农业部提交代理商的有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1.代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2.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企业给代理商的委托书;
4.代理商的概况资料。
第三十条 代理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
2.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人员、条件和能力;
3.具有经销进口兽药的质量保证条件和仓贮条件。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代理商名单。
第三十二条 对多次经销不合格进口兽药的代理商,农业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成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需进口兽药者,均必须填写《进口兽药登记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化药、抗生素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的《进口兽药许可证》。
农业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和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接到“进口兽药申请表”后,对进口单位、兽药品种、进口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兽药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进口的应重新申请。
《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应抄送中国兽药监察所和进口口岸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还应抄送农业部。
第三十六条 《进口兽药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进口口岸有效。如有变动,需按原程序重新申请换证。
第三十七条 进口兽药者持《进口兽药许可证》通过代理商签订进口合同。合同必须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载明的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签订。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需在进货前7日内报送进口口岸兽药监察所。
第三十八条 凡进口兽药检验需要的特殊试剂、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均应在合同中订明由卖方提供。
第三十九条 进口兽药在国内进行产品分装(分装指采购大包装进口兽药直接进行分包装活动)时,国内分装企业必须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与持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外国兽药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同时应被授权使用其商标。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进口兽药在我国进行分装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由进行分装的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1.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和商标使用授权书(副本);
2.该兽药的质量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本);
3.该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本);
4.包装、标签样稿;
5.三批样品及检验报告单。
经检验符合要求并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分装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十一条 分装后的兽药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使用中文,也可同时加注外文,并同时标明国外原生产厂家名称、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号及分装厂家名称和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其分装产品执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十二条 凡进口的兽药在我国经过必要的制剂加工并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兽药产品,按照国内兽药审批和新兽药审批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进口兽药的验收
第四十三条 进口兽药到达口岸后,由收货单位在三天内持《进口兽药许可证》、生产厂检验报告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申请报验。
第四十四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和本所印章,或出具已接收报验证明并指定兽药存放地点,封存待检。
报验单位持已加盖印章的报关单或报验证明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四十五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受理报检后,应立即派员到兽药存放点进行核对及抽样,并同时注销《进口兽药许可证》正本。口岸兽药监察所应在受理报验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兽药不准销售、作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采购进口兽药时应向进口兽药单位索取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
第四十六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加贴专用标志后,方能销售、使用。其产品抽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进口兽药监督
第四十七条 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为进口兽药质量监督的法定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进口兽药产品均不得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验放和检验。
各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的进口兽药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技术指导,负责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技术仲裁。
第四十九条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兽药,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封存,监督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五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进口兽药,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产品,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对在临床使用中发生毒副反应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农业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进口兽药单位和使用单位发现进口兽药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进口兽药总代理商联系,也可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总代理商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试验、检验和注册费用。
药效试验、饲喂试验、药理试验、毒性试验及残留试验等,根据试验动物、内容和规模确定收费,由承担试验单位和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于1988年7月11日发布的《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办法》和1989年7月10日发布的《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8〕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是指省级收取和使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报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地质勘查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地质遗迹保护支出、地质科研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国有重点矿山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矿山环境治理等问题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等。

  第六条 省地质勘查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30%-40%转入省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煤、铁、铝等资源勘查项目支出。

  第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用于2007年1月1日前矿权已灭失的矿山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生态地貌环境毁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和其他废弃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 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地质遗迹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地质地理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支出。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而又需要治理的支出。

  第十条 地质科研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科技攻关,解决地质勘查、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技术难题,以提高地质矿产科研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一)管理支出,包括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矿产及勘查监管工作经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项目审查经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和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以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时的储量核查费、评估费、公告费、登记费、咨询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省直地质勘查等有关部门、各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 项目选定。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项目预算书》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或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编入年度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审定程序研究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省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决算。省级承担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科研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和决算。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项目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项目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和租赁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成本(费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不得虚列支出或工作量,造成项目成本核算不实。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经费:

  (一)应由经常性支出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资金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收益的分配,按本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体科字〔2002〕173号2002年12月25日)


体育科学技术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使体育科技工作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实现"科教兴体"的战略目标,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10年来,我国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领导和广大体育工作者对"科教兴体"的认识有很大提高;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全民健身运动的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组织进行了国民体质监测与科技服务;竞技体育科技工作重点突出,科技与运动实践有效结合,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体系;体育信息、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方兴未艾,体育决策和管理日趋科学化;形成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体育科技队伍;完成了大量体育科技成果,近600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体育科技进步奖。
(二)体育科技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体育事业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内部活力尚未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结合不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体育科技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高水平科技人才缺乏,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够;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尚不适应;体育科技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三)新世纪前10年是体育科技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一随着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科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已成为体育界的共识。世界科学技术和体育事业迅猛发展对体育科技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进步和创新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是体育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状况更加关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国民素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体育科技工作为增强人民体质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一随着国际体坛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北京将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整体实力,体育科技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一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体育管理科学化水平和体育产业科技含量,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还需要体育.科技工作做出更大努力.
二、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新世纪前10年体育科技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全面开放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努力完成<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主要目标是:
一一大众科学健身意识明显增强,科学健身方法与手段普遍应用,国民体质监测与全民健身的科研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对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的研究与创新取得明显效果,显著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一各级领导及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科技意识普遍增强,体育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体育管理、社会科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体育科技管理政策与法规制度基本完善,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o
一一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进一步得到加强,重点训练基地、国家队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明显改善,体育科技队伍素质和水平明显提高,技术创新和体育科技实力明显增强。
一一体育科技资源与结构进一步优化,根据运动训练实践,建成各项目国家队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二)为实现体育科技发展的目标,应坚持以下基本方针:
一一坚持"科教兴体"。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体育事业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一一坚持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努力探索和实践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增强全民族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一一坚持体育科技体制改革。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优化体育科技资源和结构,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一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关键问题的科研攻关,全面推进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我国体育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三、大力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
(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族健康水平为主要任务,以社会化为方向,面向社会,依托社会,服务社会,深入开展提高国民体质和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的研究与服务,初步建立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全民健身的科技进步。重点建设并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实施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全民健身研究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全民健身重点研究基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各体育科研机构、体育院校、科学学会、行业体协、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全民健身科技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
(二)重视并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及服务工作,努力拓宽群众体育科研领域,加强国民体质监测评价及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等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应用。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不同人群健身运动处方的研究与应用、各种健身器材的研制及推广,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研究成果为全民健身服务。加强科学健身的科普知识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大力推广科学健身手段和方法,反对伪科学,全面提高大众健身科学化水平.
四、全面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
(一)竞技体育科技工作要以运动训练为主战场,以备战亚运会、奥运会为主要任务,紧密结合运动训练实践,深入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运动训练科学化。通过长期、系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采用多学科、综合性的先进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深入研究专项训练规律,大力加强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技术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运动训练的实际问题。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要讲求实效,突出实用价值,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提高我国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
(二)积极探索和实践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紧密结合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的目标及内容要以训练单位为主选定,教练员与科研医务人员紧密结合组成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组,管理工作由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及国家队全面负责,科研效果由训练实践检验和评价,科研医务人员待遇和奖励由运动队确定和解决,建设并完善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
(三)紧密联系运动训练实际,统筹部署,选准方向,以科研工作带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重点支持和深入开展运动员科学选材、运动员机能评定及科学训练监控、运动技术及战术研究、运动员体能恢复及营养补充、中医药防治运动性伤病、运动训练与比赛器械及科研测试仪器研制与应用、运动员心理测试及训练、运动员伤病防治、体育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研究与建设。
(四)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当前推动运动训练科学化的关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质。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运动训练的科学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坚决反对兴奋剂。建立并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系统、反兴奋剂质量控制系统,提高反兴奋剂工作的水平和运动员抵制兴奋剂的自觉性。加强兴奋剂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提高兴奋剂检测水平,圆满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任务.
五、提高体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
(一)各级领导要增强科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问题,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决策,不断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大力开展以体育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法制建设、政策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与应用,为体育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服务.
(二)重视和加强体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开发和利用体育信息资源,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系统科学在体育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转程序,实施层次管理,努力提高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体育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
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增强科技实力
(一)针对体育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领域和关键问题组织科研攻关,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体育科技解决体育运动实践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体育科学应用基础性研究,重点支持与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密切相关的研究项目,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结合体育运动实践,大力开发高水平、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使一些重点领域、关键问题的研究成果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体育科技的基本建设,改善科研条 件,进一步增强体育科技实力.在继续抓好"九五"期间基本形成的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加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集中力量建设5至7个具有鲜明特色和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 件,并选择有条 件的单位建立体育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加强训练基地及国家队的科技建设,以5至6个训练基地为重点,并在训练基地、重点项目运动队建设专项特征明显的小型流动测试实验室。围绕建立各项目科学训练监控服务体系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科研测试仪器设备,改善科技服务条 件。
(四)加强体育科技人才培养,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研修、考察,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 件。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科技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逐步改善科研工作条 件,提高体育科技人员待遇。加强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卖事求是,克服浮躁心理,反对急功近利,端正学风,勤奋治学,强化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五)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体育科技交流,吸引社会科研力量开展体育科学研究与服务工作,借鉴和引进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努力提高体育科技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增强体育科技实力.积极开展国际体育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竞争,吸收国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体育科技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学研究创造条 件。充分发挥体育科学学会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内引外联,广泛协作。加强开发性研究工作,努力推进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七、深化改革,建立并完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
(一)根据体育运动发展的要求,紧密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任务,结合北京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调整体育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合理布局和调整现有体育科技力量,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与体育运动实践密切结合、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体育科技服务体系,促进体育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完成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出的各项科技保障任务。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引导和推动科研机构加速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有条 件的可以将科研机构或部分科技资源并人训练单位,充实运动队或训练基地,成为运动队或训练基地的科研测试研究中心,从体制上和机制上解决好训练、科研、医疗服务的紧密结合。
(三)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对体育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和研究、元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体育科研机构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内部管理,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所长负责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建立科技人员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创造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统管共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体育总局各直属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保留并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所作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重点完成国民体质监测、备战亚运会和奥运会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等工作,形成精干、高效的高水平体育科研中心。体育信息中心承担体育信息化建设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收集、整理体育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体育事业发展提供研究成果和咨询服务。运动医学研究所主要开展运动性伤病防治及运动营养研究和开发应用,为国家队运动员服务,同时面向社会开放;开展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并承担反兴奋剂具体工作。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转制为医疗机构,昆明体育电子研究所转制为企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研机构应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引进、消化、推广先进体育科技成果,重点抓好国民体质监测和优秀运动队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积极承担备战2008年奥运会科技任务。省级以下的基层科技力量应以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溶为一体,紧密结合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的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不断提高科学选材和运动训练的科技含量,培养和输送更多更好的体育后备人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西部地区体育科技工作的发展。
(六)体育院校应制定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为全民健身、备战亚、奥运会科研攻关服务工作与校内教学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围绕建设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基地的目标,挖掘潜力,加强学科建设和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性研究,为提高全民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发挥更大作用.
八、加大体青科技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体育科技投入体系
(一)继续加大政府对体育科技的经费投人,每年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的经费应不断增加。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多渠道、多层次筹集体育科技经费。积极争取信贷、匹配性资金、税收等政策性投入,以政策引导、激励政策等吸引社会各界投资体育科技应用开发研究。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用于体育科技工作经费逐步增加,有条 件的单位可建立体育科技专项基金。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层次投入的体系。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增强科技经费总量调控能力,统筹计划经费投放,改革投入方式,促进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的紧密结合,使体育科研机构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体育事业服务的活力o科技投入应重点资助与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解决好事关各级体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应用基础性研究、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体育科研专著出版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科技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保证用于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经费支出要经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单位领导的审批,科研项目结束时要进行经费支出决算并通过审查。
九、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
(一)各级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体青科技工作的领导-,第一把手要抓科技工作,各分管领导也要直接抓好所管范围的科技工作,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应提高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各级单位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管理水平,把抓科技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指标。各体育行政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部门、单位)体育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把加强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科技进步放在体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关键地位,切实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领导和统筹规划,理顺关系,调动全国科技力量积极参与体育科学研究,形成体育科技的"举国体制",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二)建立健全体育科技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逐步实行课题制管理。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逐步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科技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
贯彻落实科教兴体战略,加速体育科技进步,是当前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好部署,开好头,起好步,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