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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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1987年8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不落实和来源不正当是当前基本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地方机动财力,如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预备费等,必须首先保证各项正常性开支和新发生的紧急需要,确有多余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
4.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资金。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如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只能用于城市建设。

下列资金不得用作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企业更改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组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交的税金、利润;流动资金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自筹基建的专项基金等。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按国务院国发〔1986〕74号文件要求存足半年再用。
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拨款和监督。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超过了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存足半年时间部分)时,开户银行应向建设银行总行报告,并抄送主管部门,经统一调整平衡后,国家计委将超过存款余额的那部分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按隶属关系直接从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计划指标中收回。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建设银行存款已经用完时,开户银行应停止拨款。
全民所有制单位凡未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均不准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任何企业、单位、部门都不能借技术改造的名义上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三、加强审计机关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和再监督职能。
各级审计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突破国家下达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同时,各级审计部门还要督促财政、银行、计划部门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单位,审计部门应提出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执行。对重大问题,报上级审计机关和计划部门。
四、加强计划管理。
凡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不落实的项目,各级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主管建设的部门不发建设许可证;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凡用不正当资金来源搞自筹基本建设,或违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原则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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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4号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6年至200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0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0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200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9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9年食糖进口税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