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穆拉比法典/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04:20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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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穆拉比法典

王海宏


  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一)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也是奴隶主肿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即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奴隶制帝国,而且通过积极兴修水利,开业运河,建设浇灌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化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发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第一,巴比化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帮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消除地方上稳中有降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的混乱局在,要求制定一部通告于全国的统一法典。
  第二,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有,私人占有奴隶增多,分配给公礼成员的可以在本公 社内部出卖和转让。
  第三,由于私有制和商品倾向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猖獗,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重利盘剥下,因负债、破产而沦为奴隶,从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菜和军队的兵源,削弱了国防力量,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和体系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言彰明了法典人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不支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公布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福音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二、法典人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
  (二)《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
  (三)财产法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民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这计占有土地两种形式。王室土地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土地数量约占的耕地总数的15%。其中一部分由佃耕者和奴隶耕种,到期缴纳地租和剩余生产物,另一部分赐与寺院、贵族 、官吏和军人作为任职或服役的报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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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原中央苏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弘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经济贸易、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市、县(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扶贫开发和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县(市、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对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实施移民搬迁,优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前款所称革命“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交通员、老接头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扶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海关总署监管司:
你司8月1日《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对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