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司法判例形式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及报酬支付做出指引/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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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司法判例形式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及报酬支付做出指引

马宁


  200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洪如丁、韩伟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8)民提字第51号)】。该判决对以下两个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司法阐释:

一、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许可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和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因此,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可使用,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1993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目前仍为各有关单位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照执行的依据。审理此类案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该规定确定付酬标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作品使用人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前提下,“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构成侵权。尽管广州音像出版社等被告已向音著协支付了20万张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其中包括涉案音乐作品),但对于未支付报酬的70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可以参照《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计算,共14477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首次对涉及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案件做出的判决。其积极意义在于:  (1)扩大了现行著作权法中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仅限于“制作”的情形,还延展到了“复制”、“发行”,弥补了立法语言上的不足;(2)如果因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报酬计算出现瑕疵,损害的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更不应当参照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笔者认为,这一司法指导思想不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还适用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稿件在报刊发表后的法定许可制度。应该说,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是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信息时代促进作品传播之间达到了良好的平衡;(3)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先使用后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些著作权人的身份很难查明,且没有加入相关的协会组织,这给作品使用人及时支付报酬带来了不少困难。如果强制要求必须在使用作品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仅与商业目的相悖,且不利于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在充分考虑这些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最高法院的这种态度给二次开发利用作品创造了良好宽松的司法环境。

  案情简介:《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音乐作品。施光南系洪如丁的丈夫、施洪蕾的父亲。1990年5月2日施光南去世后,其继承人洪如丁及词作者韩伟分别将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分别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施洪蕾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实体权利。

  2004年7月5日,罗林(艺名刀郎)与大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罗林许可大圣公司将罗林制作并享有版权的《喀什噶尔胡杨》歌唱类音乐专辑节目制作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 2004年12月3日,大圣公司与广州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合作出版合同,约定由广州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2004年12月8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委托三峡公司复制9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2004年12月24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向音著协申请使用音乐作品《冰山上的雪莲》、《打起手鼓唱起歌》、《亚克西》制作、发行2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并向音著协支付上述3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2005年3月17日,音著协为此出具《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2005年3月2日,洪如丁、韩伟在联盛公司购买了上述录音制品,该录音制品盘芯及包装盒封面上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28-04-466-00/A.J6,共存储了11首歌曲,其中第10首歌曲为《打起手鼓唱起歌》。该录音制品外包装上版权管理信息记载:“声明:本专辑内所有录音版权及图像归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林共同拥有,未经授权严禁使用”,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国独家发行”,“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为此,洪如丁、韩伟以大圣公司等未取得其许可,复制、发行上述录音制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联系方式:patrick_maning@yahoo.com.cn
021-610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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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已失效)

财政部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财政部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方法是综合分析判断法。现将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和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规定如下:
一、基本指标计分方法
基本指标运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实际得分。
(一)单项基本指标计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二)单项指标计分步骤
1.根据评价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年度报表数据,计算某项评价指标实际值。
2.根据具体评价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行业或相应规模评价标准值。
3.根据已选用的评价标准值,确定该项指标实际值所处的档次和对应的标准系数。
4.根据该项指标实际值所处区域的上档标准值和本档标准值,计算功效系数。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功效系数=-----------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5.计算该项指标基础分,基础分=指标权数×该指标对应的标准系数。
6.计算该项指标调整分,调整分=功效系数×(该指标上档基础分-该指标本档基础分)。
7.计算该指标实际得分,实际得分=基础分+调整分。其中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计分有特殊规定,参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三)基本指标总分计算
基本指标总分即初步评价得分,为各单项基本指标的得分之和。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二、修正指标计分方法
修正指标计分以功效系数法为基础,首先计算各部分修正后分数,再计算修正后总分数。
(一)修正后评价得分的计分公式
各部分修正后分数=该部分初步评价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四部分修正后得分
(二)修正后得分的计分步骤
1.确定各项修正指标的单项修正系数,单项修正系数由基本修正系数和调整修正系数相加取得。
单项修正系数=基本修正系数+调整修正系数
(1)计算基本修正系数。第一步,以初步评价得分为基准,确定修正指标的应处区段;第二步,根据各项修正指标实际值确定所处区段;第三步,计算每项修正指标基本修正系数,当所处区段与应处区段相同时,基本修正系数定为1;当所处区段与应处区段不相同时,实际值所处区
段与应处区段相比,每相差一个区段,基本修正系数依次递增或递减0.1。
某修正指标基 修正指标实际 修正指标
=〔1+( - )×0.1〕
本修正系数 值所处区段 应处区段
其中:修正指标应处区段分为5个:①当初步评价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优秀,应处区段设定为5;②当初步评价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良好,应处区段设定为4;③当初步评价得分在60—
40分(含4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的基本效绩状况一般,应处区段设定为3;④当初步评价得分在40—20分(含20分之间)时,说明企业基本效绩状况较低,应处区段设定为2;⑤当初步评价得分在20分以下时,说明企业基本效绩状况较差,应处区段设定为1。
修正指标所处区段亦分为5个:①修正指标处于优秀值及以上时,所处区段设定为5;②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优秀值与良好值(含良好值)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4;③实际值处于良好值与平均值(含平均值)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3;④实际值处于平均值与较低值(含较低值)
之间时,所处区段设定为2;⑤实际值处于较低值以下时,所处区段设定为1。
(2)计算调整修正系数。调整修正系数按照功效系数法计算,修正区间确定为0.1。
指标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修正系数=-----------×0.1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2.确定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各部分综合修正系数是对初步评价得分进行修正的依据,由每部分各项修正指标综合修正系数决定。
(1)某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取决于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和该修正指标的权重。
单项修 该修正
某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 ×
正系数 指标权重
某修正指标权数
修正指标权重=----------------
该指标所在部分的修正指标权数总和
(2)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为该部分各项修正指标综合修正系数之和。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该部分各项指标综合修正系数
3.计算修正后的得分。根据各部分综合修正系数和初步评价得分,计算出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再将各部分修正后得分相加,计算得出修正后的评价总分。修正后的总分,即基本评价得分。
(三)亏损企业利润增长率单项修正系数的特殊规定
对于企业三年利润增长率指标,如企业当年或三年前利润不都为正值,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单项修正系数:
(1)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单项修正系数为1.1;
(2)实现减亏的,单项修正系数为1.0;
(3)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单项修正系数为0.9;
(4)亏损增加的,单项修正系数为0.8。
三、评议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评议指标所评价的内容,遵循综合分析、持续稳重、长期发展、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再计算评议指标得分。
(一)由评议人员以综合分析判断的方式确定各项评议指标应取等级,确定每个等级对应的参数。
(二)将每位评议人员对指标的评分加总,再除以评议者人数,得到各项指标的最终分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 每位评议人员
∑( × )
单项指 标权数 选定的等级参数
=--------------
标分数 N
其中:N表示参加评议的人员数,最低不能少于5人。
(三)计算评议指标所得的总分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评议指标分数
(四)评议指标计分应遵循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在对评议指标进行评议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各项指标的内容,充分考虑各项潜在因素的影响,结合评价对象经营的总体状况,确定评议指标得分。
2.稳健稳妥原则。为使评价结果不致对公众产生误导,使评价结果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对每项指标要慎重确定等级。对某些所含风险较大,有可能威胁企业正常经营的因素,应予以充分关注,并视风险大小适当调整评价等级。
3.长期发展原则。对评议指标的评价,不仅要立足于评价对象当期经营状况,还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变化、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对企业发展潜力作出评判。
4.客观公正原则。评议指标的评价结论由评议人员判定得出,一般不设置可比的数值标准,因此,评议人员必须以客观公正为工作准则,作出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评议结论。
四、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权数的设置规定,在评议分数得出后,结合基本评价得分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并据此形成综合评价结论。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得分为:
综合评 修正后评
= ×80%+评议指标总分×20%
价得分 价总分
五、相关问题的统一规定
(一)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性,每次评价只能采用同一套评价标准值,不同类型的标准值不能混用。
(二)基本指标的实际得分不能超过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的实际值大于等于优秀值时,该指标的得分是指标权数;当基本指标的实际值低于较差值时,该指标得零分。
(三)单项指标的计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分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四)对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并确实存在重要客观因素时,评价工作组可将评价结果提交专家咨询组论证。专家咨询组认为确需调整评价结论,可对评议指标重新评分。其中,对大型企业的调整结果应提交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复议。
(五)对于集团企业的评价,原则上以集团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评价基础资料。如果集团企业户数在某一行业的集中度超过70%,则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如行业集中度低于70%,则采用全部行业平均标准值进行评价。
(六)对经营多个主业企业的评价,可先以不同主业指标分别评价计分,再将各主业综合评分加权平均,得出最后结论。
附表:一、企业效绩评价计分表(格式)(略)
二、多户企业效绩评价排序表(格式)(略)



1999年7月9日

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农业局是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的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种子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对本市育成或从外地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三条 经过两年以上的品种试验,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报评品种:

  (一)产量高于对照品种的百分之十,品质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品质显著超过对照品种,产量相当于对照品种;

  (三)产量、品质相当于对照品种,但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显著优点;

  (四)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

  报评的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能代表该品种特性、数量足够的试验用种,并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 报评品种者应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资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有关品质分析资料;

  (三)品种植株、果穗、籽粒的照片、标本及一定数量的种子;

  (四)裁培技术要点;

  (五)选育(引进)单位或人个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农作物品种申请,经其同意交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种评审小组。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县(市)、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市品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市直农业科研、推广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可以直接签署意见,向市品种评审小组申报。

  (二)市品种评审小组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报评品种进行考察,提出预评意见。

  (三)市品种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材料或预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本市报省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被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