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8:31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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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一、我国农业生产的危机及出路
(一)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化是唯一的出路
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是我国农业的唯一出路
1.农业产业化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到100元。从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农工贸,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
2、农民合作化
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2007-06-08
配套政策的出台反映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对合作社有现金奖励(农业部和全国工商联各有20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危机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危机: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力极端低下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的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造成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奇高,美国的大豆油的价格只有我们的几分之一,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相互独立,各自为战。我国一向偏重生产,使得在销售和加工环节极为薄弱,销售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3.无力改良品种,改良种植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单个的农户没有能力对品种进行改良,提高种植技术,使我国农产品的品种不能提高,产量低下。
4.我们面临国外农业的竞争
加入WTO我国必须渐次放开农产品市场,国外又便宜质量又好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们必须改变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状况。
二、农业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
(一)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1、植物新品种,新世纪的圈地运动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甚至采用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人是“生命海盗”。现在“生命海盗”以资助的名义,以专家的身份长期呆在当地进行研究,这种“海盗”受到当地政府的款待,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品种权。
2、生命海盗给我们带来灾难
我们习惯于直接从国外引进新品种,但是如果国外公司要收取品种权费,这对我们的农民兄弟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作物在全国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品种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品种权,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是怎么样的影响?这种情况并非危言耸听,著名的北京鸭被英国人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已经将北京鸭赶出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直接导致东北和内蒙大豆种植户的破产,而我们的大豆油的价格比美国高出几倍。
(二)商标
农产品粗放的销售模式将被品牌经营逐渐取代,现在农产品领域很少有品牌,蕴涵了巨大的机会。农产品象工业品一样,迟早要集中到几种个牌子,没有品牌的销售商必然被有品牌的经销商吃掉,如果我们不及早进行品牌经营,那时农产品只能被人以低价收购,高额的利润被品牌商赚走。农产品没有销售品牌,蕴涵了巨大商机。
案例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 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合作社以“阿香”牌为统一商标,由此树立了“阿香” 牌“中华名果”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四川南充长乐的柚子开始只卖到两毛五一斤,注册了长乐牌商标后,卖到了5块钱一斤,并且打入了国际市场。同样在湖南许多单位和个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还是默默无闻,其中的深刻教训发人深省。
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象湖南安化在其生产、销售的柑桔上使用“阿香”牌,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说是某某牌的。
(三)专利
1、什么是专利
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2、农业生产中包含那些专利
生产过程中(种植方法、新品种的培育),培育方法、种植方式的改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
销售过程中(外包装等),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也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储藏过程中(保鲜技术),储存方法的改进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期限,销售周期,
加工过程中
案例
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公斤60元增加到316元。
3、不注重专利失败的案例
浙江省安吉县是“中国竹乡”,2004年全县竹资源产值达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竹业总产值达45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2%,每年创税超过2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4以上。安吉数十家大型竹制品出口企业对外联系着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客户,对内联系着数千家加工企业。这些下游企业的收购活动养活着安吉县数万个家庭作坊——全县近一半的农户。另外,南方数省每年把3000多万株竹子在本地用安吉企业输出的技术、资本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卖到安吉,加工成最终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安吉竹产业链级系南方数省数百万竹农的生存与发展,产值与效益一直雄居全国十大竹乡之首。就是这样的一个著名竹产业,由于其最终产品侵犯了江苏连云港海达工艺品公司的外观专利权,目前安吉农村绝大多数加工竹凉席、竹地毯的家庭作坊已经停产,毛竹价格直线下降。
3、不注重专利开发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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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35号



《中共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7]国管财字第19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印发后,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 住宅公务电话
  (一)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可按现行市价凭据报销住宅公务电话初装费,产权收归单位所有。
  (二)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后,从下一个月开始按相应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正、副职领导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按其行政级别所对应的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四)各部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全年实际发生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其超过部分可凭据报销。
  二、 无线移动电话
  (一) 各部门计算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的人员编制,包括中编办核定的行政人员编制、审计人员编制、监察人员编制、外事储备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二) 各部门内设的外事、人防、保卫、防汛、救灾等机构的人员需使用无线移动电话的,在规定的部门控制总量内配备使用。承办重大活动或处理突发事件,可临时租用无线移动电话。
  (三) 一些特殊业务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另行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部门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后,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 各部门现有无线移动电话超过规定限额的,分别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
局进行公开拍卖,各部门不得自行低价处理给个人。
   三、《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见附件1),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步骤为:
(一)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
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三)实现上述分步推行计划,2000年全国要完成25万户的推行任务(见附件2)。为此,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金税卡大批量供应之前,要与航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及供货间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企业技术培训和设备安装
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务。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见附件3)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规定,对防伪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承担收费性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西藏除外)。防伪税控系统
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服务单位。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必须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纠正。


(2000年2月12日 国办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26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
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四、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
六、税控系统生产研制单位要确保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其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2000年防伪税控推行计划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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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市 | 年计划推行户数 | 省 市 | 年计划推行户数 |
|-----|---------|-----|---------|
| 北京 | 12000| 青岛 | 3900|
|-----|---------|-----|---------|
| 上海 | 28500| 河南 | 15800|
|-----|---------|-----|---------|
| 天津 | 8100| 湖北 | 3200|
|-----|---------|-----|---------|
| 重庆 | 2000| 湖南 | 700|
|-----|---------|-----|---------|
| 河北 | 16000| 广东 | 15600|
|-----|---------|-----|---------|
| 山西 | 1200| 深圳 | 1000|
|-----|---------|-----|---------|
| 内蒙古 | 100| 广西 | 800|
|-----|---------|-----|---------|
| 辽宁 | 21000| 海南 | 200|
|-----|---------|-----|---------|
| 大连 | 1000| 四川 | 4700|
|-----|---------|-----|---------|
| 吉林 | 2600| 贵州 | 500|
|-----|---------|-----|---------|
| 黑龙江 | 4000| 云南 | 500|
|-----|---------|-----|---------|
| 江苏 | 43200| 西藏 | 0|
|-----|---------|-----|---------|
| 浙江 | 20000| 陕西 | 800|
|-----|---------|-----|---------|
| 宁波 | 6000| 甘肃 | 600|
|-----|---------|-----|---------|
| 安徽 | 2000| 宁夏 | 1000|
|-----|---------|-----|---------|
| 福建 | 3000| 青海 | 100|
|-----|---------|-----|---------|
| 厦门 | 300| 新疆 | 1500|
|-----|---------|-----|---------|
| 江西 | 1100| | |
|-----|---------|-----|---------|
| 山东 | 27000| 合订 | 250000|
---------------------------------


(2000年9月12日 计价格〔2000〕1381号)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
、物价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确保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
维护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1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173元,金税专用IC卡的零
售价格定为每张79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二、技术维护价格。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
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
上述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同时废止。



2000年11月9日